星期二, 29 7 月

正常行駛被認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引質疑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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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我是正常行駛,對方疲勞駕駛、逆向行駛撞到我車。而事故認定我承擔次要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近日,安徽省阜南縣會龍鎮臧寨村臧某永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成因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於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證據範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反映人只需根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五十條的規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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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法院對於責任認定直接採信,未對證據事實客觀審查全面,未對機動車交通事故成因去分析和判斷,程序涉嫌違法。對上訴人違章行為的責任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上訴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係。綜上述交通事故認定具體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在民事訴訟交通事認定是民事證據使用,可法院沒有對交通事故認定去質證,直接採信,是對受害人不負責任的。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反映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其一,「南公交事認字(2018)第111號」與「阜公交復字(2018)第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根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查清肇事者成因、是否疲勞、超速鑒定、是否有剎車痕迹鑒定、超車時逆向可存在事實等。
阜南交警大隊處理交通事故認定並沒有這些事實法律依據。在複核時阜陽市交警支隊也沒有對事故成因、車速鑒定、相關法律依據核實事實。也沒有查明「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因為這些對責任的認定很重要。而「南公交事認字(2018)第111號」與「阜公交復字(2018)第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卻沒有查清這些事實。因此,「南公交事認字(2018)第111號」與「阜公交復字(2018)第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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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反映駕駛人吳某保在事故發生時逆向行駛、疲勞駕駛和超速駕駛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事故發生在2018年2月18日(大年初三)深夜23時許。吳某東一人駕駛機動車從浙江湖州織里鎮趕往安徽阜南公橋老家,總路程600多公里,大約需要7個多小時。從公安卷屬問話筆錄和兩車相撞殺傷力及現場勘察平面圖,有兩車不同受損角度圖片。
還有出警執法記錄儀視頻中撞擊後,其車輛180度旋轉的方向和佔道的地理位置,把反映人車輛撞到離公路一米五致兩米遠左右。事故發生時被反映人沒有採取任何制動措施。從這明顯可以看出,吳某東一人連續駕駛7個多小時的車輛,其存在嚴重疲勞駕駛、超速駕駛、逆向行駛事實。
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是相反方向兩車道(道路寬6米50),兩車道之間有中心線相隔。事故發生時,反映人駕駛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規則靠右正常由西向東行駛。反映人在與吳某東由東向西行駛的車輛相遇前不到10米左右,被反映人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線直接撞到反映人正常行駛車上。在這一剎那間,反映人是不可抗拒的一個情景。而從兩車相撞的位置和兩車相撞造成的雙方人員車輛傷損情況以及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可以確定,吳某東在事故發生時的逆向行駛的事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行駛。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八條:(一)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機動車逆向行駛。在本次事故中,如果被反映人不是違反了以上交通法律、法規規定通行原則、路權原則,疲勞駕駛,在與相遇對向會車時,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它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時,那麼本次交通事故就不會發生。同時,如果被反映人駕駛的車輛制動合格,那麼被反映人不是疲勞駕駛、睏倦瞌睡,看見對相車輛緊急制動、靠右行駛,本次事故也能避免發生。被反映人違反以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逆向行駛、疲勞駕駛和超速駕駛的違法過錯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因此,被反映人應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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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2018)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反映人正常行駛車輛、超載過錯行為所導致,反映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使用法律錯誤。本案並不是因「超載」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項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因一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反映人雖有超載行為,是按照交通規則靠右正常行駛。反映人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但超載通常不會導致該次交通故發生。反之,如果把反映人的行為換成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作為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還會發生。反映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為靠右行駛,也是符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的。如上述,反映人卻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如果不是被反映人違反交通法規逆向行駛的行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會發生。根據(2018)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反映人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碰撞到相對行駛反映人的車輛上的事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條例》第二項,而(2018)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反映人違法過錯行為所導致,反映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其四,例如事實案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以及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2018年6月3日5時37分,張某某疲勞駕駛皖K9J313號重型自卸車,沿老阜太路口南向北行駛至太和二橋南側大陶庄路段(鄭某某、王某某佔道經營餐攤點)車輛駛入最右側機動車道一案。後經事故認定:張某某疲勞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對路面觀察不夠,未能確保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過錯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鄭某某、王某某在機動車內經營早餐攤,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存在違法過錯,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因張某某的過錯導致的交通事故,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認定鄭某某、王某某不負責事故責任。
2015年10月22日,朱某嶺駕駛皖F牌照牽引車、牽引贛K牌照(掛)號重型平板半挂車,沿省道S10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03KM+50M處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王某虎醉酒後駕駛的兩輪摩托相撞,致王某虎摔落地面,後被由北向南行駛的王某軍駕駛的豫H牌照重型箱式貨車碾壓,造成王某虎死亡、皖F半掛牽引及兩輪摩托受損的交通事故。後經當地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朱某嶺和王某軍負本起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王某虎無責。
根據案例事實證明,就本案而言,反映人雖有過錯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具有侵權責任上的因果關係,該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符合「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生此種損害」的相當因果關係判斷標準。在本次事故中反映人雖有超載上道行駛,反映人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但超載通常不會導致該次交通故發生。反之,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作為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還會發生。反映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為符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的。如上述,但反映人卻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如果不是被反映人違反交通法規逆向行駛的行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會發生。反映人的行為對本次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而(2018)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反映人超載行駛,認定反映人違法過錯行為所導致,反映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認定違法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責任,卻沒有指出反映人的哪些駕駛行為不符合操作規範。因此,從事實案例證明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顯可以看出,認定反映人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反映人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其五,當地有關部門(複核)做出事故認定書的程序涉嫌違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交警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程序涉嫌違法,未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交警支隊依法應當再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勘查、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核實案件事實,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重新作出的具體認定。
事故發生後,當地派出所以案件需要為由自行取走並扣留了反映人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反映人為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多次要求查看遭拒。後派出所稱記錄現場錄像的記錄儀內存卡已經丟失,還一個沒有記錄卡的行車記錄儀,致使事故發生經過現場情況事實不明。另外,為進一步明確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反映人多次要求交警大隊對被反映人吳某東車上的行車記錄儀調查取證,是否超速行駛、疲勞駕駛情形進行調查鑒定核實結論,也未得到支持。後因吳某東的一面之詞,認定其逆向是因為超車而為之。事故認定其超車時逆向行駛很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第一,當時事故發生時對方前面並沒有任何車輛;第二,從撞擊力和車速的殺傷力看,明顯存在疲勞駕駛、超速駕駛、逆向駕駛事實;第三,被反映人假如真的是超車時逆向行駛,被反映人必然會採取制動措施,減速靠右避讓措施。事故發生時被反映人是直接突然斜著撞擊過來,很顯然疲勞駕駛、超速駕駛,不存在超車時逆向行駛的事實。
本事故中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反映人的違法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又說反映人無違法過錯行為,很顯然前後自相矛盾。另外,本事故發生在夜間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的道路上,交警部門並沒有審查兩車在案發時的行駛速度、是否存在疲勞駕駛或者是否違規使用燈光的情形,沒有綜合考慮兩車在本起事故中作用和責任。事故認定書僅憑逆向和超載即認定了本案的事故責任力比例顯然過於草率,不符合本事故的客觀實際情況,劃分的事故責任難以服眾。因此,本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全且自相矛盾。懇請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事故,被反映人吳某東應當對本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南公交事認字(2018)第111號」與「阜公交復字(2018)第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反映人駕駛員吳某東有以上嚴重過錯行為,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應當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有鑒於此,為保護反映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懇請上級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真相,依法撤銷「南公交事認字(2018)第111號」與「阜公交復字(2018)第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反映人吳某東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反映人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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