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趙昭良,是浙江省東陽市人,2017年我兒子趙盼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承建航科總部經濟綜合體(以下簡稱航科城)項目,據介紹人說,這個項目為三門峽市的領導引進,是以航天集團為背景的軍民融合項目。當年4月,趙盼交了1000萬保證金後進場施工。項目在19年6月之前還算順利,雖然資金不到位但趙盼一直在墊資施工,到11月,航科城項目開發商三門峽力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恆公司)拖欠進度款近1億元,趙盼實在無能力再繼續墊資施工了。力恆公司為了將趙盼趕出施工場地另行引進施工人為其墊資,當地一些部門協助開發商共同構陷趙盼,人為製造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冤假錯案。」趙昭良向記者敘述道。
開發商設計故意陷害,趙盼成為受害者
趙昭良說:趙盼用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泰公司)名義與力恆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我們在承包整個項目後,將部分木工、水電等勞務再分包給下一級施工班組,並按勞務種類與各班組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由各班組招聘農民工施工。所有《內部承包協議書》均約定,我方按已完工工程款的70%進行結算支付,剩餘30%待分包範圍完成,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後付清。
因開發商力恆公司拖欠威泰公司三門峽建設工地項目部巨額工程款,導致威泰公司無能力再支付工人工資。
2017年3月,威泰公司與開發商力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威泰公司承包航科城項目的施工工程。至2019年11月底,威泰公司已完成航科城項目建築面積約18萬平方米,產值約2.6億元以上。根據施工方與開發商的約定,開發商應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從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止,開發商應付工程款至少為21000萬。但開發商實際僅支付了145567548元,(包含退還的保證金1000萬),至少還應付約7500萬。最為關鍵的一點是:僅2019年2月—9月開發商已簽字確認的該8個月的工程進度款就達6430.75萬元,但實際只支付了2622.7萬元,9月份前開發商欠款3808萬。因此,但凡開發商結清2019年任一月份的工程款都不至於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因為工程進度款遲遲不能按照合同支付到位,各勞務分包工程隊支付也出現困難,隨後出現了農民工向甲方討薪及工程停工問題。
2019年11月,力恆公司越過我方,自行向各勞務分包人承諾100%結清工程款,該事實有眾多勞務分包人和農民工工人證實。在2019年12月初由當地相關部門主持的協調會上,力恆公司也是再次承諾,並有會議記錄可查證。
2019年12月底力恆公司已直接向班組承包人合計支付了約700萬元,尚欠金額300餘萬元,支付比例已達到協議約定的70%。因為力恆公司故意操作,導致前期部分班組突破合同拿到100%,而有的班組未能拿到70%,才會有後期部分班組人員因為不公平待遇去力恆公司要求承諾人有個說法。
在2019年12月31日下午,力恆公司突然反悔,並欺騙工人稱,讓工人去當地人社部門投訴後,即會按約結清工資。當時陝州區張灣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在場,力恆公司的林翔明確告訴工人,讓他們去人社部門投訴然後轉給相關部門處理,但工人按力恆公司要求投訴後,力恆公司至今未支付過任何款項。
2020年1月7日,工人再次向力恆公司催討欠薪,力恆公司明確表示是有錢的,但前提是要求工人向人社部門投訴,將責任轉嫁給威泰公司。可見,力恆公司為逃避工程款債務,企圖利用農民工欠薪事件將威泰公司列入黑名單。
民事糾紛被故意辦成刑事案件,當地
2020年4月22日,趙盼被拘留。趙盼的朋友找人社部門負責人韓建民了解情況,韓說:他本來是不想插手這件事情的,相關部門在他們還在處理農民工事件的時候已經提前介入,領導要求提交處理這件事情的人員名單,項目是領導引進的,跟甲方打官司都不好說,有些事情不好多說,自己明白就行。力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林翔一直對外說他是跟著領導過來的,關係很深。實際情況是,北京航科融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林翔組建的私人公司,宣稱是依託航天科工等央企。林翔跟朋友們說趙盼就讓他在裡面好了,要出來也行,把欠的農民工工資付了,把承諾書籤了,就讓相關部門給放了。承諾書里明確要求3億的工程款按2億算,不上訴不上訪等苛刻條件。
後來我們四處借錢於7月1日把所謂的農民工工資付清了(在19年年底我們已經按照合同將農民工工資付清了,因此年後並沒有工人向我們要錢,而這裡相關部門要求我們100%付,包括各個班組的利潤。2020年3月份,相關部門打電話叫了幾個當地工人去做筆錄說是當事人,我們都不認識,然後以此名義做事情,人社部門韓隊長的錄音,這是一件有預謀的事件)。
孫紅飛與班組聯繫要他們做假證的微信
孫紅飛與班組聯繫要他們做假證的微信
7月15日,收到幾個班組的微信聊天截屏,告訴我相關部門的孫紅飛要求他們做假,在調查階段也多次打電話威脅他們不作證的話要處理他們,上黑名單等等,我將這些資料都收集好,先後三次呈給三門峽市相關部門,到現在也沒有回應。
陝州區在處理這個事情時,張灣相關領導告訴我:你到哪都沒用,最後都是由我們處理,孫紅飛做什麼事我都知道,就是我讓他這麼做的。當時有位副職領導在場,沒有人撐腰,一個基層人員敢這麼做嗎?兩次取保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拒絕理由是干擾證人作證、有社會危害性,律師都覺得不可思議。相關部門在9月1日又提交到檢察部門,還給趙盼增加了一個挪用資金的罪名,趙盼被羈押之初,陝州區相關部門就挪用資金一事已經查過,認為並沒有挪用資金。在調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時候說趙盼不是威泰的員工(如果趙盼是威泰的員工,那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該是威泰公司,人社部門的指令書也是給威泰公司的,應該對公司的負責人調查,而相關部門直接對項目經理趙盼帶走調查,認為趙盼是承包者是實際施工人,相關證明上也直接說了是承包者),調查挪用資金的時候又說趙盼是威泰的員工,前後身份矛盾的事情到了檢察部門,檢察部門卻兩件事一起提起了公訴。在這期間很多人勸我們這事在三門峽辦不了,趕緊向上級部門去反映,我們一介平民反映了也沒人理。
6月初,力恆公司強佔工地,將我方項目部人員全部趕出工地現場,給相關部門打電話,相關人員在三個小時後才到現場,並且不解決任何事情,反而還幫力恆公司說好話。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我們才了解力恆公司原先為國有資產,為陝州區財經公司所有,2016年北京航科融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招商引資的名義收購了力恆公司,實際就是收購力恆公司所擁有的土地開發房地產,並且大肆宣傳是央企開發、相關領導引進的。
而且航科城項目建設手續不全。項目一期工程(9#、10#、11#號樓)的施工許可證於2018年5月24日才辦出;項目二期土地使用權、土地規劃許可證及工程規劃許可證到2019年8月份才取得,至今還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項目三期的部分土地使用權根據網上查詢在2020年8月份才競得,據了解三期部分土地至今尚未取得使用權,建設手續不全,使項目施工長時間處於違法作業狀態,這樣長期的違法狀態背後沒有有力之人撐腰是無法做到這一步的。
2020年9月22日,檢察部門以挪用資金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併公訴至三門峽陝州區相關部門,12月10日開庭,律師就兩個事都做了辯護。2021年1月25日才出了判決書,結果讓所有人都出乎意外,兩個罪名都成立。
專家認定不構成犯罪
關於趙盼情況,2021年2月,趙盼的代理律師在北京請教了諸多法學專家,就趙盼挪用資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的有關問題提供意見。
這些專家包括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多位法學教授。
經過綜合案件證據,法學專家們對趙盼案件明確指出:以挪用資金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對趙盼進行數罪併罰,不僅在定性上自相矛盾,而且與事實不符,於法律無據。從本事件現有證據材料和庭審情況來看,趙盼在本事件的行為,既沒有挪用資金的事實,又在法律上不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構成要件,趙盼在本事件中並不構成犯罪,更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專家們強調,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判決認定趙盼同時構成兩罪自相矛盾
認定上訴人趙盼在本案中構成挪用資金罪,必須建立在趙盼系威泰公司員工並在威泰公司具有職務之便的基礎上;而認定上訴人趙盼在本案中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前提則在於,趙盼在本案中的標的工程承擔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而非威泰公司員工的職務行為。而一審判決一方面認定趙盼與威泰公司存在內部職務隸屬關係,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職務之便,挪用了屬於威泰公司的工程款,因而構成挪用資金罪;另一方面,又認定趙盼僱用農民工進行工程施工,是趙盼的個人行為,而非其與威泰公司之間的職務行為,拖欠施工農民工的工資與威泰公司無關,應由趙盼個人負責,進而認定上訴人趙盼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威泰公司在本案中只享有工程款所有權,卻沒有任何工程承包施工的義務和責任,這樣的認定,不僅顯與《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嚴重相悖,而且嚴重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二)關於本案挪用資金的認定
上訴人趙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內部員工,從而具備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職務之便」;更沒有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資金,其對威泰公司的義務,也就是交納定額掛靠費,並確保其不因「借道」威泰公司而讓威泰公司承擔任何經濟的、法律的責任。因而上訴人趙盼在本案中並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威泰公司資金的事實。
至於趙盼將工程款轉至其設立的銘航和嘉格兩家公司帳戶內,後其妻轉出部分錢款用於理財,由於這兩個公司繫上訴人趙盼完全獨立出資,帳戶內的資金既為趙盼所有,又無專款專用的要求,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妻從公司帳戶轉出時趙盼對此知情,因而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關於上訴人趙盼構成挪用資金的指控和認定,在事實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三)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認定
本案中,參與工程施工的農民工不僅為趙盼出面所雇,而且實際上,也確實是為趙盼而不是威泰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勞動,因而勞動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趙盼和農民工,而不是威泰公司和農民工;應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是趙盼,而不是威泰公司。質言之,趙盼才是本案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義務人,而這也進一步否定了趙盼構成挪用資金的前提和可能。
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成立,在客觀上不僅要求行為人「當為」即有支付義務,而且要求行為人「能為」即有支付能力。而本事件中證據表明,農民工工資之所以被拖欠,不是因為趙盼能夠支付而不支付,而是發包方力恆公司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而使趙盼無力支付所致。正因為如此,在農民工因被拖欠工資而發生聚眾討要事件時,力恆公司不僅在商務區領導、當地社保部門、相關部門召集下,親自出面與農民工協商,承諾由其直接支付工人工資,要求趙盼與工人結算出工資量以作為其支付依據;而且也努力踐諾,在事後確實支付了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
而在力恆公司未能全部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是趙盼及其妻子籌措資金,在檢察部門提起公訴前,將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全部支付,並得到了農民工的諒解。所以,趙盼在本事件中的行為,並不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構成,不能以該罪論處。
經過綜合案件證據,以上法學專家對趙盼事件提出如下意見:本案實際上是趙盼為承包力恆公司發包的工程施工項目而掛靠威泰公司,因力恆公司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致使趙盼無力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而引發。威泰公司既非本案標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承包人和實際轉包人,又非本案工程款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其不過是趙盼通過掛靠其下而與力恆公司發生工程承包合同關係所「借道的橋樑」而已,趙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員工,又在威泰公司沒有任何可以利用的職務之便。作為實際承包人,趙盼確實未及時履行其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但趙盼非不為也,實不能為也。因而本案中的上訴人趙盼,既沒有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職務之便而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資金的事實,也不具備刑法第276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定犯罪構成。
關於趙盼被河南省三門峽市一些部門和開發商共同陷害的事件,我們將繼續予以關注。(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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