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播報網訊(記者 趙炎 何薇薇):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女法官劉某玫被指枉判,讓地產商零成本鯨吞企業上億資產的消息不脛而走,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由於政策規劃仍未批准,致使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鐵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房地產商)簽訂的這份「最終結果不確定」、「合同總額僅為預期數」、至今都不能推動實施的典型「非金錢合同」讓雙方對簿公堂,劉某玫法官把未變性為商宅用地作為虛構價值,判決大川公司賠償房地產商1.43億元違約金;再以工業性質的土地價值去執行法律程序,網友對法官顯失公平的這份神判決紛紛表示質疑。

(2018)川民初147號民事判決書(首頁)
質疑一:2019年2月和3月,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律師兩次向法院遞交《補充證據》、《代理意見》和《對大川公司擔保函的有關情況的解釋》被拒絕。大川公司只得從服務大廳向法庭遞交《給劉某玫法官的一封信》和另外三份資料證據。為此,四川高院專門出具了《立案信訪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材料收據》,但在卷宗裡面,《對大川公司擔保函的有關情況的解釋》等證據卻不翼而飛。請問:隱匿、丟失訴訟證據是否違法?
質疑二:2019年5月16日,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要求房地產商出示保全費證據時,房地產商未能當庭出示。庭審過後,法官又擅自將未經法庭質證的發票放入卷宗。請問: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放入卷宗這種行為是否違規?

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鐵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
質疑三: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與房地產商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均將違約定義為「政策原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除外」。而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號《民事判決書》中,劉某玫法官卻竭力避免提及合同約定的「政策原因」這個關鍵詞。請問:這是大意疏忽?還是有意為之?

(2018)川民初147號民事判決書(第12頁)
質疑四: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號《民事判決書》中,劉某玫法官明知工業性質的土地改變成商宅用地,要受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約束,所以只能判決《合作協議書》「不具有可執行性」; 又為了判決巨額罰款而判決《合作協議書》有效,自己否定自己。請問:這種行為算不算拿國家法律當兒戲?
質疑五:劉某玫法官把未變性為商宅用地作為虛構價值,判決大川公司賠償房地產商1.43億元違約金;再以工業性質的土地價值去執行法律程序,讓房地產商不花一分一厘就讓大川公司「光屁股出門」。請問:這算不算明火執仗的打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也強調:「敞開大門,接受監督,傾聽人民群眾呼聲,努力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2018)川民初147號民事判決書(末頁)
近日,資陽中院受四川省高院指定,已查封了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賬戶,資金凍結,生產經營被迫停止,600餘名在職職工工資、生活費、社保、醫保、失業保險及國家稅收亟待支付,維權呼聲空前高漲。
那麼,被逼入絕境的四川大川壓縮機有限責任公司該何去何從?我們將繼續關注。
前期報道:
四川:法官被指枉判 地產商零成本鯨吞企業上億資產
http://www.chinamsbb.com/fazhi/937.html
轉自:http://www.chinamsbb.com/fazhi/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