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0日上午,在從未收到過任何單位、任何人的強拆通知、告知、法律文書等信息的情況下,一個正在正常運行著的民企——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強拆。這個佔地21.78畝的房屋建築和多種生產設施約5000㎡的飲料食品生產企業,僅用了三個小時,全部被夷為平地。如今,在被強拆的該公司的土地上,開發商正進行商品房建設。近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延英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這起強拆案的背後,同時又是一樁跨越22年典型的系列奇葩案。該案案中有案,案套案,環環相鏈。

其一,從司法文書錯誤說開去。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9日,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我公司分別於1996年12月10日、15日分兩筆從建行肥鄉縣支行借款270萬元。期限一年。因到期未能償還,建行申請支付令。
1998年3月29日,肥鄉縣法院出具(98)肥督字第2號和第3號《支付令》,令自然人孫延英償還自然人王某強27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這是一個主體資格嚴重錯誤的支付令。因為自然人孫延英,根本不欠自然人王某強的錢。
1998年8月26日,肥鄉縣法院依據《支付令》出具了(1998)肥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書》:查封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所註明的所有財產。很明顯是一個錯誤的查封。因查封的主體與《支付令》的主體資格不符。再說,該錯誤的查封《裁定》,按照法發(2004)5號文的規定,已於2006年3月1日效力消滅。這屬法律文書的錯誤。

2006年12月31日,時任肥鄉縣法院法官、執行庭副庭長張某飛,夥同他人慾瓜分我公司21.78畝土地,分建私人住宅、別墅,即於當日以建行肥鄉縣支行為申請人的名義,出具了(1998)肥執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書》:繼續查封邯鄲達明公司土地、房產。後於2007年8月1日,又以建行肥鄉縣支行為申請人的名義,向我公司送達了(1998)肥執字第1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拍賣我公司土地、房產,並附有邯鄲中信資產評估事務所的房產、土地《評估報告書》。
對此,我公司隨即提出異議指出:申請人是虛構的、是不存在的。因為建行肥鄉縣支行早於1998年10月撤銷併入到建行邯鄲滏東支行。並且,建行滏東支行已於1999年9月20日,將債權轉讓給了中國信達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就是說,1998年10月建行就撤銷了,1999年9月20日建行就已將債權轉讓給信達石辦了,到2007年建行肥鄉縣支行怎麼還能有資格、有可能,再提出執行我公司的財產呢?顯然,申請人是虛構的。再說,按照法發(2004)5號文之規定,(1998)肥執字第18號查封《民事裁定書》,已於2006年3月1日效力消滅了。到2006年12月31日,怎麼會又復活了呢!顯然,既不符常理、也不符法理。
隨後,張某飛欲介入房地產開發牟利,便違規參與民事私行為。其策劃、參與、提供擔保承諾,並親自帶領當事人購買債權。債權買回後,為兌現擔保承諾,則變造法律文書。

案件的事實是:1999年9月,建行邯鄲滏東支行將債權轉給信達石辦後,2000年2月25日,信達石辦向我公司致公開信,倡導:資產重組,煥發生機。之後,我公司即按照公開信的要求運作。經過幾年不懈努力,於2007年8月6日,公司即向信達石辦提交了《債務處理意見》。信達石辦回復說:已將債權打包拍賣給上海立人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遂於2007年8月17日,與上海立人簽訂了《和解協議》。協議約定:我公司向上海立人支付50萬元,所欠其本、息864萬元全部結清。
《和解協議》簽訂後,經邯鄲市復興區孟仵村村民王某林介紹,我公司於2007年9月16日與邯鄲市建工集團房地產公司合作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對方代表人是副經理胡某萍。協議約定:建工集團先墊付50萬元,交由我公司支付和解款,然後我方出土地,對方出資金進行房產開發。得知我公司要進行房地產開發後,張某飛便告知牽頭人胡某萍說:達明公司土地、房產被法院查封著,他不當家。使得我公司與建工集團的合作的泡湯,隨即撕毀《合作開發協議》。但是,與中介人王某林簽訂的《中介有償服務協議》尚存。
我公司與建工集團(胡某萍)的合作被拆散後,又於2007年12月1日與邯鄲恆耀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這時,我們萬萬沒想到,張某飛在拆散我們與胡某萍的合作後,為介入房地產開發牟利,便利用其特殊身份,主動聯繫胡某萍,要其購買本屬我公司與上海立人的和解物(債權)。原合作人胡某萍知道這筆債權實屬我公司的「和解物」,覺著購買不合適、債權不好實現,有疑慮。這時,張某飛為消除胡某萍疑慮,便以其特殊身份進行遊說,並作出擔保承諾,同時答應親自帶領當事人胡某萍等去石家莊購買債權。
2008年1月11日,張某飛親自帶胡某萍等人到上海立人石辦,以邯鄲市順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屬於我公司的「和解債權」,以原50萬元「和解價」買回。隨即,張某飛為兌現其擔保承諾,分別於2008年1月18日、21日,相繼出具了(2000)肥執字第367號: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民事裁定書》和(2000)肥執字第367-1號:繼續查封土地、房產的《民事裁定書》,並於2008年1月23日送我公司。但是,這兩份法律文書是有問題的。因為,2000年肥鄉縣法院從未對我達明公司作出過任何有效的法律文書。沒有有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文號何從談起。據此,我公司即於2008年1月24日,就向肥鄉縣法院提出了《複議申請書》。

其二,2019年9月,邯鄲市肥鄉區政府要對我公司所在地搞房地產開發。2020年3月20日,肥鄉區政府在《邯鄲日報》上刊登了無償收回我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的公告。我公司不服該《決定》,遂提起行政複議。
2020年3月29日上午11時許,邯鄲市肥鄉區拆遷總指揮卜某某將我約到其辦公室,向我解讀了邯鄲市順田公司(即胡某萍),於2019年12月28日,向肥鄉區政府提交的:要求《優先受償達明公司的拆遷補償款申請》。隨即,卜某某宣布了肥鄉區針對我公司的搬遷意見:一是要我公司無條件與政府簽訂《拆遷協議》;二是如果不簽定《協議》,就要讓順田公司申請區法院拍賣我公司的土地房產,拍賣款全讓順田公司拿走。
之後,先是卜某某(即區政府)讓胡某萍(即順田公司)將其所持有的,原肥鄉縣法院出具的執行文書向區法院申請執行。因為其執行文書涉嫌偽造,區法院無法執行。 2020年4月13日,區法院撤銷22年前的支付令,為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清除障礙。隨後,卜某某(即區政府),令區財政局下屬即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於2020年4月20日,受讓胡某萍持有的非法債權(因非法取得)。並於轉讓當日,即4月20日,提起保全訴訟。肥鄉區法院隨即於2020年4月28日作出了查封我公司土地、房產《民事裁定》。2020年4月31日,區法院即向我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
由於該轉讓的債權,是由原肥鄉縣法院法官張某飛策劃、參與、提供擔保,並親自帶領當事人前去購買的債權(如前所述)。鑒於這一特殊原因。我公司隨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肥鄉區法院提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020年6月3日,肥鄉區法院作出(2020)冀0407民初289-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我公司遂提起上訴。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快遞送達的肥法(2020)冀0407民監1號《民事裁定書》,決定撤銷(2020)冀0407民初289-3號,駁回我公司的管轄異議申請的《民事裁定書》。並告知我公司說:這不屬於「管轄異議」問題,屬迴避問題,可提迴避申請。我公司即又按「迴避」提出「迴避申請」。
2020年10月20日,我公司即收到(2020)冀0407民初289號《決定書》,決定:駁回我公司提出的《迴避申請》。但是,本決定對事實認定又是嚴重錯誤的。其《決定書》上說:「本院認為,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稱原肥鄉縣人民法院與胡某萍等人惡意串通,購買邯鄲市順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肥鄉區法院即成本案的當事人等問題,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這是一個十分錯誤的認定。因為,我們從來沒有說過:肥鄉縣法院與胡某萍購買順田公司的債權的問題。案件的事實是:原肥鄉縣法院與胡某萍等人惡意串通後,以邯鄲順田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本屬於達明公司的債權。為此,我們即提出《複議》。2020年11月5日,我公司即收到肥鄉區法院(2020)冀0407民初289-1號《複議決定書》。決定:駁回我公司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申明,原決定對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並於2020年11月23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最終,肥鄉區法院進行了一審審理,作出(2020)冀0407民初289《民事判決書》。由於審理此案涉嫌違反了法定程序,審理行為應依法無效。而且《判決書》極其不公正,比如,我們提到的肥鄉區政府與順田公司的惡意串通問題;原肥鄉縣法院的參與購買債權的問題等,我們已提供了大量有力的證據,但是法庭不予認定;再比如,該債權明顯超過了最長20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判決書》則用「相關債權人一直在主張權利」為由,以抗辯已過最長訴訟時效的事實。為此,我們已向邯鄲市中院提起《上訴》。已受理。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懇請上級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查明真相,依法澄清,還我公正公道,為我公司伸張正義。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孫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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