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趙卿全涉嫌九宗罪舉報四年無人問津究竟誰是保護傘?

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3日。截止2005年9月10日,百利公司的股東有:深圳市廣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新公司)、吉林省白河林業局、劉曉娜(現張洪剛)。其中吉林省白河林業局作為國有企業,持有百利公司30%股權。因此,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與國有資產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趙卿全原系百利公司銷售經理,因法人被雙規,自2005年9月起,趙卿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私刻公章(白河林業局)、偽造簽名、偽造合同等非法手段將舉報人持有的百利公司的股權轉移到其個人名下,侵害了百利公司其他股東的財產權;同時趙卿全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約2億元,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其犯罪行為已由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立案偵查。

然而,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被舉報人在「司法保護傘」的幫助下,逍遙法外並繼續實施了一系列的犯罪。

四年以來,舉報人曾多次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紀委監察委、政法委、政法系統教育整頓領導小組等相關部門郵寄舉報材料,並上百次到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舉報。但時至今日,該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處理,趙卿全仍然逍遙法外、繼續犯罪。2018年,趙卿全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虛假訴訟,為百利公司虛增1.8億元債務,為百利公司虛假破產埋下了伏筆。2019年,百利公司申請破產,2021年百利公司原股東權益調整為零,國有資產流失上億元。

一、趙卿全涉嫌犯罪簡介

1、趙卿全涉嫌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01649E27-0

2016496022-1

2006年7月,趙卿全偽造趙卿全與廣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經長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長)公(刑技)鑒(文檢)字【2017】56號鑒定系偽造),將深圳廣新投資有限公司持股62.94%過戶至自己的名下;2006年9月,趙卿全指使徐永剛私刻白河林業局公章,偽造杜汶彥身份證、結婚證、偽造股權轉讓協議書,將白河林業局持股30%的股權轉讓至趙卿全名下2.12%、杜文彥(原系白河林業局局長,已退休)名下27.88%。杜汶彥毫不知曉自己受讓白河林業局股權之事(經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白河林業局公章系私刻,股權轉讓協議系偽造)。同日,趙卿全又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將大連百利天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2.56%轉讓至自己的名下(經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吉公鑒(文檢)字【2013】034-1號鑒定)。此時,趙卿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了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95.51%的股權。

2、趙卿全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行賄罪。

2013年杜汶彥報案,2016年廣新公司報案,2017年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至大連市甘井子區公安分局。

2017年10月,大連市甘井子區公安局將百利天華公司印章、賬簿收繳封存在公安機關,並委託大連瑞華會計事務所對百利天華公司進行了司法審計(大連瑞華會計事務所大瑞專審【2018】195號)。公安機關依據大連瑞華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涉案線索展開偵查,結果證明:趙卿全涉嫌挪用公司資金1.6億元、騙取銀行貸款4000萬元、向大連市農商銀行副行長鄒偉行賄150萬元。

3、趙卿全涉嫌虛假訴訟罪

2018年,趙卿全與案外人陳茂芝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廣州市中級法院未盡到審查義務,違法出具調解書,為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虛增債務1.8億元,為百利公司違法破產埋下了伏筆(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檢驗中心【深圳】鑒定:借款合同涉嫌日期倒簽,系虛假合同)。

4、虛假破產罪

趙卿全為百利公司虛增表內債務1.024億元,導致百利公司的資產從2016年的+5000餘萬元(大連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大連市甘井子區公安局委託,2018年,出具大瑞專審【2018】000號審計報告),變成截至2018年11月30日,百利公司所有者權益為-4113萬元(大連中院2019年3月7日(2019)遼02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造成百利公司資不抵債的假象。

2010年–2016年,百利公司總資產1.91億元,負債1.38億元,所有者權益為+5290萬元(大連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大連市甘井子區公安局委託,出具大瑞專審【2018】000號審計報告),資產狀況良好。

大連市中級法院2019年3月7日(2019)遼02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截至2018年11月30日,百利公司所有者權益為-4113萬元。

2017—2018年期間,趙卿全與廣東拓達醫藥有限公司串通,為百利公司虛增債務1.024億元,導致所有者權益成為負數(虛增是1.024億元減去2016年的凈資產0.529億元後,為負0.495萬元,與破產重整裁定認定的負-4113萬元接近。

2018年11月,趙卿全與陳茂芝以和解方式,在廣州中院結案,趙卿全以百利公司為其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方式為百利公司虛增債務1.303億元,償還日期為2018年11月20日。陳茂芝遂以該調解書申請對百利公司強制執行。

經鑒定中心鑒定,2017年百利公司凈資產5000萬元,2018年-4000多萬元。

大連市中級法院在明知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股權涉嫌職務侵佔和巨額債務涉嫌虛假訴訟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不召開出資人會議,未通知出資人列席重整草案表決會議,並於2021年2月3日,將白河林業局、深圳市廣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張洪剛股東股權價值直接調整為零,國有資產流失上億元。

二、艱難的維權之路,敢問誰是保護傘。

(一)公安維權之難。

2013年杜汶彥報案,2016年11月白河林業局報案,2017年3月深圳廣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報案,2017年7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至大連市甘井子區公安分局。

2018年6月6日對趙卿全予以刑事拘留。

2018年7月5日,甘井子公安決定向甘井子區檢察院申請批捕趙卿全,於是向大連市公安局進行彙報。大連市公安局先是決定批捕,事過一個小時,因「保護傘」的介入,大連市公安局對此事重新召開了會議,再次研究後,結論出現了反轉,大連市公安局決定對趙卿全不予批捕。後來,甘井子公安局僅對其挪用資金、騙取貸款罪向檢察院提起了公訴,而對其它涉嫌罪名卻隻字未提,統統放過。

我們不理解;

1、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批捕。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大連市瑞華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證明,趙卿全犯有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騙取貸款、行賄罪、私刻公章、偽造國家公文罪,數罪併罰面臨依法應判處20–25年的有期徒刑。趙卿全的行為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逮捕的法定條件,甘井子公安分局為什麼不提請批准逮捕?

2、為什麼只起訴挪用資金、騙取貸款、其餘杳無音訊?

3、起訴其餘罪名,四年以來,我們每次到公安局詢問相關情況,公安局的答覆是法制科在閱卷。我們不理解,為什麼一個刑事卷宗閱卷四年也未閱完?是否存在有意拖延?

以上幾點疑問,讓我們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趙卿全在公安系統內部有一把牢固的保護傘。

(二)檢察院維權之難。

2018年12月,甘井子公安分局對趙卿全涉嫌挪用資金、騙取銀行貸款一案的偵查終結,將案件提交至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以此期間,我們多次請求甘井子檢察院依法批捕趙卿全,但甘井子檢察院遲遲沒有動作。而在此期間,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的董志曾向我們揚言稱,趙卿全跟庄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某檢察長的關係好,說他哥兒們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會從甘井子區檢察院轉到庄河市檢察院審理。我們為此特地致信庄河市檢察院某檢察長,對其進行了善意的提醒。一個月之後,董志的話真的得到了驗證,由屬於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移送至無管轄權的庄河市檢察院,進而,趙卿全未被批捕,庄河檢察院對趙卿全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我們不理解:

1.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趙卿全案在甘井子檢察院審查了四個月之後,案件管轄權才進行轉移,轉移的依據是什麼,是否涉嫌違法轉移。

2.趙卿全明明符合逮捕條件,甘井子檢察院和庄河檢察院為什麼遲遲不批捕?

3.我們多次到庄河檢察了解情況,他們不予接待,直至我們上訪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庄河市檢察院才對不起訴趙卿全的理由給出了電話答覆:「挪用資金、騙取貸款資金給付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將款項投放何處尚不明確,因此,認定趙卿全犯有挪用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證據不足」。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是行為犯罪,只要行為主體實施了相關行為即構成犯罪,二罪的構成要件中並不包括需要查明挪用或者騙取的資金後再次的去向,挪用資金後第三人款項的去向是另外的法律關係。庄河市檢察院的決定明顯於法無據。因此,趙卿全對案涉資金只要實施了挪用和騙取的行為,即完成了犯罪,至於第三人將款項使用至何處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與挪用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無關。

因此,我們斷定,趙卿全在檢察系統有著牢固的保護傘,至於是何人,我們不敢妄言,但此人定然存在。

趙卿全被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無疑給後續犯罪奠定了基礎:

1.在廣州市中院提起了虛假訴訟案。

趙卿全被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後,趙卿全與案外人陳茂芝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合同(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檢驗中心【深圳】鑒定系偽造合同),一手為百利公司製造了1.8億元的虛假債務,騙取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書。

2.2017—2018年期間,趙卿全與廣東拓達醫藥有限公司串通,為百利公司虛增債務1.024億元(廣東拓達醫藥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建已經承認該筆債務是虛構的),以虛增債務近3億元的方式,製造了百利公司資不抵債的假象,導致百利公司破產。

(三)法院維權之難。

1.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虛假訴訟案。

201649C33-2

為了掩蓋犯罪,趙卿全使出渾身解術,千方百計策劃百利公司破產。趙卿全與案外人陳茂芝偽造的1.8億元虛假訴訟,就是一步先手棋。

趙卿全與案外人陳茂芝於2017年3月24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趙卿全個人向陳茂芝借款借1.3億元。

陳茂芝於2018年9月將趙卿全和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陳茂芝訴趙卿全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陳茂芝和趙卿全主動要求和解,最終形成了:「趙卿全於3日內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擔保人百利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民事調解書。

我們不理解:

(1)百利公司並未在擔保合同上蓋章,僅憑趙卿全在擔保人處的簽字,為什麼法院就認定百利公司的擔保人身份,讓百利公司承擔了趙卿全本息1.8億元的所謂個人債務擔保責任?

(2)根據法律規定,百利公司如果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有股東會決議,而本案中,百利公司並無相關決議,法院認定百利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3)出借人陳茂芝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且無法提供相應的債權憑證,法院為什麼沒有進行審查?

陳茂芝系國企中層領導成員,僅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和福利等收入,陳茂芝在起訴時65歲,其固定收入總額都不可能超過百萬元,其根本沒有能力提供1.3億元的借款。

根據卷宗記載,陳茂芝提供了多筆轉賬憑證證明其已履行了付款義務,但這些憑證沒有一筆是陳茂芝匯給趙卿全的。

(4)趙卿全與陳茂芝之間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明顯不符合常理,為什麼法院卻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根據庭審筆錄可以得知,趙卿全與陳茂芝之間對於借款事實沒有任何爭議,且雙方在庭前就主動達成和解、甚至主動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做出根本無法履行的調解方案。如果真的沒有任何爭議,還能夠私下達成和解,為什麼還要通過訴訟解決?額外承擔訴訟45萬元費用?

2.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虛假破產案。

2019年,趙卿全虛構了大連大開大宇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對百利公司37.8萬元的債權,讓大連大開大宇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百利公司債權人的身份向大連市中級法院提出了對百利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法院受理並審理。我們多次提出異議,案涉股權涉嫌職務侵佔,百利公司3億元債務系虛假,百利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那麼,百利公司破產案件為什麼要受理?如果發現錯誤,為什麼要繼續審理、並將百利公司非法破產?

2016493503-3

案件審理過程中,甘井子公安局警官告知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權涉嫌職務侵佔,破產程序存在瑕疵,建議法院中止審理,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不予理睬。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了生效判決,趙卿全偽造股東會決議,取得的股權系職務侵佔,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將此事告知,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不予理睬。陳茂芝案涉虛假訴訟,廣州市檢察院啟動檢察監督程序,告知大連市中院任延光法官,仍舊不予理睬。大連市中級法院將百利公司股權清零,百利公司破產,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書面申請執行異議,結果,我們到大連市中級法院現場立案,被當場退回,未說明理由;我們郵寄材料申請執行異議,又被退回。

我們不理解:

(1)百利公司作為市值5億元左右年營業額1億元的正常運轉的企業,怎麼可能因為30餘萬元的債務無法清償?這明顯不符合常理的事情,為何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任延光「沒有看見」,直接受理了機電設備公司對百利公司的破產申請。

(2)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破產案件,應當向債務人發出通知,由債務人提供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會對破產申請事宜做出決議。

我們作為股東,從未接到過百利天華公司關於召開股東會商談公司破產相關事宜的通知,也從未在任何關於同意公司破產相關事宜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在百利天華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未盡到審查義務,即作出了受理破產的裁定,違反了法定程序。

(3)我們多次向大連市中級法院反映陳茂芝債權1億3千萬元、廣東拓達醫藥有限公司1億多元的債務系虛假債權並提供相應的線索,同時提供公安鑒定報告證明趙卿全持有股權是虛假的。然而大連市中級法院對趙卿全虛構的多筆債權的真實性不予審查。

(4)在大連市中院已經將百利公司破產、股東權益調整為零的情況下,我們聘請律師去調卷,大連市中院仍然要求股東張洪剛證明自己是百利公司股東,這就好像要求當事人證明「你媽是你媽」一樣的笑話,試想,如果大連市中院不能確認張洪剛的股東身份,如何將其股東權益調整為零?可當張洪剛想了解情況時,卻非要難為張洪剛將大連市中級法院已經查明並認可的事實再用其它方式再證明一次,此舉讓張洪剛股東情何以堪?如同歌中唱到的:「你傷害了我,還一笑而過」。

這個世界是需要規範的,否則民生何以保證?法律棄之不用,各色保護傘大行其道,個人、民營企業、甚至國有企業的利益都無端地被侵犯和踐踏,讓我們不寒而慄。

奔走相告無門,維權之路漫漫,我們深感力不從心,但無論如何都要走下去,為了我們自己,也為了法律的尊嚴。

以上舉報事實如有不實之處,舉報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016494301-4-1

吉林省白河林業局

深圳市廣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張洪剛

身份證號:220103197507233215

聯繫電話:14775206963

2021年5月10日

轉自:http://www.gjdclm.com/gongyi/871.html?1620803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