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荷藕之鄉」的徐愛雲女士,給我們發來了她在自己微博首發的,關於她自己案件的文章。
因為編者當時不在現場,也不是事件當事人,沒有經歷事件全過程,無法得知文章內容每一個細節和每一個文字是否全部屬實和反映了事實真相,所以我們決定基本原文轉載立此存照,希望能夠得到相關當事方的回應,同時呼籲主管部門能夠介入調查,還原事實真相,給各方以公平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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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諸葛澤俊
江蘇省寶應縣是揚州市的北大門,縣城北面有個遠近聞名的小區叫泰山東村。近年因為該小區幾幢樓房被認定為「危房」等問題,一位信仰法律的該小區女性居民,多次起訴包括市政府在內的相關行政部門,一時引起各方關注。

官媒:我為群眾辦實事
去年6月,有官方媒體發布了一篇題為《揚州寶應為群眾辦實事 一小區205戶居民搬離危房》的新聞。
主要內容如下——
「偌大的小區,20多天時間,說空就空了。」近日,寶應縣安宜鎮泰山東村西南片的8幢居民樓,零星住戶正在進行最後的搬離。
6月22日,泰山東村9號樓的老住戶陳金寶看著住了多年的老樓感慨良多。因建設年限較長,房屋老化嚴重,泰山東村1-4號樓、7-10樓共計8幢居民住宅樓的安全狀況不容樂觀。去年,寶應縣住建局委託相關鑒定機構對房屋質量安全進行了鑒定,結論均為Dsu級(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建議立即拆除)。為解民危,從去年開始,泰山東村危房解危工作正式被政府確定下來。今年的5月31日至6月20日這段時間為房屋搬離實施期。
陳金寶和大多數解危戶一樣,聽到搬遷的消息高興壞了,第一時間了解解危搬遷政策,簽訂自願搬遷協議,在前幾天舉家搬離了這裡。離開老樓,陳金寶還有些不舍,還特意過來再看了一眼。陳金寶說,現在他們家在城南新城購買了新房,環境不錯。因為解危搬遷,在購買新房時,政府還幫忙溝通給了優惠價。
泰山東村危房解危,不僅讓居民離開危險之地,更多的則是給老樓居民帶去了環境的改善。居住在一號樓的王應宏,當天下午正忙著把家裡最後一點有用的東西打包帶走。
王應宏家的老房子面積不大,因為居住環境問題,幾年前他就和家人在外面租房子住了。「因為房子質量不安全、房型也差,就連賣都很難出手。」離開這個地方,王應宏將要搬到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他說,那裡的小區環境好。
據介紹,本次泰山東村危房解危共有自願搬離與申請政府收購兩種解危方式供居民選擇。對於解危過程中,解危戶遇到的不同類型的問題,政府還明確了申請臨時過渡公租房、申購優惠價商品房以及子女入學等6條保障措施。
到目前為止,泰山東村所涉及的205戶解危居民已基本搬離完畢。解危居民紛紛表示,泰山東村的危房解危搬遷,不僅讓百姓居有所安,同時也給一些困難家庭解了換房難的圍,真是一舉兩得,是為民辦實事的最有力體現。

居民:多起行政訴訟,幾乎全部敗北
然而,一位居住在小區1幢底層、名叫徐愛雲的女商人認為,政府在此次「做好事」過程中的諸多行為存在違法之處,於是聘請了北京京師律師所劉萬強律師開始了艱難而複雜的「鬥法」之旅。
徐愛雲在訴狀里稱,她的房屋位於1幢106室,該處房屋是於2017年5月5日高價購買所得,之後又花了很多錢進行裝修。她一家人在此房內一直安全居住,未聽說也未發生任何有關房屋質量相關的安全事故,也沒有任何部門公告告知該處房屋屬於危房。2020年8月28日,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前往其家中,告知原告該處房屋屬於危房,要求其家庭搬離。
「2021年5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送達《危險房屋限期搬離通知書》,要求原告家庭立即自行搬離。原告認為該處房屋被認定為危房與事實不符,且程序違法,不同意搬離。為了迫使原告家庭搬離房屋,被告組織工作人員採取了圍擋堵路、斷水斷電的違法手段。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已經侵犯了原告家庭的合法權益,屬於違法的行政侵權行為。」她稱。
2021年6月21日,徐愛雲訴寶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宜鎮政府撤銷危險房屋搬離通知案,被高郵市人民法院受理。2022年6月20日,被法院駁回。
2021年6月,徐愛雲向寶應縣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危房解危相關信息,縣政府8月6日回復,稱他們不掌握泰山東村危房情況,應向住建局了解,同時公開了部分認為可以公開的信息。
2021年6月,律師向寶應縣住建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危房解危相關信息,住建局7月7日答覆時,公開了部分認為可以公開的信息。徐愛雲不滿意,向寶應縣政府申請複議,2021年11月11日,寶應縣政府下發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了住建局的答覆書,並責令其重新答覆。12月2日,住建局做了重新答覆。
2021年7月9日,徐愛雲在高郵法院起訴住建局和安宜鎮政府等方面,要求確認開展鑒定工作違法,同年11月19日被駁回,2022年1月又被揚州中院駁回。
2021年7月7日,徐愛雲訴寶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宜鎮政府確認封閉圍擋斷水斷電違法一案,被高郵市法院受理。2022年6月21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違法。
2021年8月,徐愛雲向寶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信息公開,9月份獲得了涉案地塊的規劃等資料。
因揚州市政府對要求撤銷寶應縣政府批准解危方案的行政複議不予受理,2021年11月17日,徐愛雲訴揚州市政府撤銷行政行為一案,在江都區法院立案,2022年也被駁回。
2022年2月7日,徐愛雲訴揚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揚州市政府和江蘇房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複議一案,被邗江區法院受理。當年6月20日,被法院駁回。

分歧:原告被告各執一詞
針對上述幾起案件,徐愛雲和代理律師在許多問題上,和政府部門以及一審法院的意見迥異:
2021年7月7日,住建局稱,居民們對《解危方案》的實施,表現出了高度的理解和支持,截止目前205戶已簽約204戶,《方案》的科學性、認可度以及可操作性得到了充分肯定;而徐愛雲稱,有些老百姓不懂法,是被蒙蔽的,甚至是被暴力對待後才簽字同意的。
政府方稱,關於土地用途,需要取決於城市建設的發展以及所發揮功能作用科學規劃而定,目前它只是實施解危工程,並不具備徵收條件;而原告認為,在案證據證明涉案地塊於2019年重新規劃,該地塊屬於低效用地再開發地塊和城市更新地塊,儲備入庫時間是2021年11月。
「政府為了重新開發泰山東村地塊,以錯誤的報告為依據開展解危工作,真實目的是以解危的名義收購併拆除泰山東村1#-4#、7#-10#房屋進行進行土地儲備和開發,不符合程序正當、誠實守信等行政基本原則,不具有合法性。」徐愛雲稱。
就鑒定危房的法律依據,雙方也是觀點對立。政府方認為,對房屋進行鑒定,他們適用了突發事件相關法律,縣級政府有權指定主管部門排查危險源,是有權採取合理措施的。此次開展解危工作是屬於應急處置行為,鑒定是必備中間過程,既不適用《行政強製法》,也不符合代履行概念。如果需要所有產權人達成一致的意見,將會大幅度延遲鑒定過程,有可能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只要有反映可能存在危房,住建部門出於監管有權對房屋進行鑒定。
而原告方認為解危主體不是被告,其沒有實施房屋鑒定的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按照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市具(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房屋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在安全責任人怠於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下,被告才能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依法代為履行。
在訴訟過程中,政府方答辯稱:原告如果認為涉案房屋不屬於危房,其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在沒有證據推翻目前的鑒定結論前,解危工作不能停止和解除;而據徐愛雲稱,他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證據保全申請書,要求重新鑒定,但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寶應縣政府部門對轄區內更為破舊的其他房屋不及時解危,卻實施徵收,卻對尚能滿足居住條件的泰山東村房屋實施解危,不具有行政合法合理性,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請求法院將相關違法線索向相關部門移送。」徐愛雲對此次解危迷惑不解。
「據了解,2022年6月20日上午,高郵法院法官2人在寶應縣就房屋是否為危房進行詢問,參與詢問的人有高郵法院法官2人、寶應縣住建局2人、泰山居委會主任邱家翠、黨支部書記劉凱、居民代表1#樓楊奶奶、9#樓倪爹爹、10#樓喬潤雲、13#樓郎奶奶以及中途離開的李萬銀。據其中一人告知,其本人是初中學歷,因為調查記錄中所寫內容不屬實而謊稱不會簽字,遂未簽字。需要指出的是,該調查程序在判決書中未提一字。其次,判決書做出日期也是2022年6月20日當天,或為調查未結束前做出。第三,一審法院明知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合法,卻主動前往寶應調查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徐愛雲在上訴狀里稱。
「泰山東村這次定為危房的樓房與5、6、14幢樓房建設時間相同,房屋狀態也相同。如果這些房屋為Dsu級危房,那麼5、6、14幢樓房也極大可能屬於危房。但是被告卻沒有對5、6、14幢房屋進行安全性排查,這種選擇性執法,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應被確認違法。」談及這些,徐愛雲有些哭笑不得。

舊聞:主審法官曾被人多次舉報到最高法院
查詢相關信息發現,2021年5月25日高郵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任命程聰為高郵市人民法院審判員,迄今才1年多一點時間。
公眾在互聯網上發現,高郵法院主審案件法官程聰曾被當事人多次舉報到最高法院。
網路上一篇文章顯示:今年,一起農民彭愛順和寶應縣政府、鎮政府與自然資源局的行政糾紛案件裁決後,當事人和上述截圖裡的退役軍人一樣,也向最高法院投訴了高郵法院的案件主審人程聰法官。他稱:
「程聰法官不是依法獨立辦案。據說案子沒判之前,我方與程聰聯繫過,問為什麼案子快到期了還不判,程聰講:是的,快了。他也糾結,上面也問他結果,那麼是誰問他案子結果?這證明了有人干擾他獨立辦案。」
「我的案子應該參照指導案例。程聰說,要判你們贏了,每人都分政府一杯羹怎麼辦?說明他辦案不是考慮證據,而是考慮政府的麻煩。」
據悉,徐愛雲對於一審法院的幾個裁決不服,已經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
這幾起當代版的「秋菊打官司」案件,最終會有什麼結果,社會大眾拭目以待。
因為客觀原因,本文中涉及的諸多細節和情節,未能一一核實,因而廣大關心此案的民眾和輿論,呼籲涉案各方人士和當地相關部門能夠回應公眾關切,進一步公開說明事實真相和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輿論也希望各級司法機關,能夠踐行最高層的指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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