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立案登記制不能成擺設:陽谷法院不立案為哪般?

編者按: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要有案必立,這是重要的司法原則,也是法制文明的基本體現。
立案,是啟動司法程序的總開關,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第一個環節。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有案不立,有訴不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就成為一句空話,更遑論「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
自2015年5月1日起,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正式施行。《意見》提出「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但是群眾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增設門檻」等立案難的問題依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山東省陽谷縣三山強茂天然氣有限公司(下稱強茂公司)反映,陽谷縣人民法院對起訴時間達近兩個月之久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不立案、不裁定、不作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給強茂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
山東省陽谷縣三山強茂天然氣有限公司反映,該縣法院對於公司起訴的一起行政案件一直拖延至今近兩個月時間,遠遠超過立案時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駁回,嚴重侵犯了強茂公司的合法訴權。該行政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該在七日內立案。但是陽谷縣法院卻在近兩個月的時間內,在嚴重超期立案的前提下,依然不立案,不裁定,不書面闡明不立案原因,故意拖延立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據強茂公司提供行政起訴狀材料。2020年4月9日,原告陽谷三山強茂天然氣有限公司分別訴被告陽谷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和陽谷縣市政園林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單位、法人明確,訴訟請求清楚,事實與理由充分,原告單位公章清晰醒目。行政訴訟所需要的一切要素和條件充分具體。強茂公司起訴之日起至今,陽谷縣法院未要求公司及委託律師補充任何新的證據材料。但是陽谷縣法院就是不立案,故意拖延、消磨訴訟意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國法律登記立案程序,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為了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切實加強立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
「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明確,2020年工作任務其中有一項是嚴格執行防止外部和內部人員干預過問司法「三個規定」,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
為了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促進執法公平公正,維護執法公信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制定了「三個規定」,《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周強院長明確提出要求各級法院要壓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並自覺接受監督。
強茂公司明確質疑,關於本公司的兩起行政案件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嚴重超期至今未能立案?難道有相關領導或司法人員違規干預立案?如果有干預,那麼又是誰在干預?為什麼干預?背後是否還有司法腐敗行為?反之如果沒有干預,那麼又為什麼陽谷縣法院遲遲不予立案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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