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
李某出生后由母亲抚养成人,生父未尽抚养义务。去年10月,年过六旬的生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每月支付生父赡养费500元。对此,李某不服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生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她是生父“强奸行为”所生,生父从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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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恩施州中院在上月中旬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关于“强奸所生”的主张,既无有效证据支持,又与客观事实严重矛盾,未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不予采信。
廖某现年64岁,去年10月,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1500元。一审法院认定,廖某与李某的母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共同生育李某,李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2010年5月,李某母亲在旁人劝说下与廖某登记结婚,两人此后未有共同生活,李某仍与母亲共同生活,由母亲单独抚养成人。
2018年3月15日,廖某与李某母亲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某完成学业前所需费用由女方承担,“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因女儿出生后直至成人均由女方一人独立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庭审中,廖某也自认未对李某尽到抚养义务。
2022年,廖某因病住院治疗12天,2024年至2025年期间也多次住院治疗。另查明,廖某仅有这一段婚姻,也未生育其他子女。至一审时,廖某已年满63周岁,每月领取养老金100余元。廖某因疾病缠身,无法工作赚钱,也无自己的住房,长期在兄长和妹妹家借住,要求李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被拒,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廖某与李某系父女关系,廖某年满63周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稳定收入来源,其晚年生活需要李某经济上的支撑和照料。李某未履行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