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警察用槍把打人致殘未被追責 其上級還升了官
東亞新聞網(記者楊輝 李峰)報道:庚子夏末,一位殘疾人走進了記者的視野——看上去,他也就40多歲,可是一隻眼睛已經瞎了,另一隻眼睛也在萎縮,生活難以自理,整個人消瘦得令人震驚……
他叫李繼權,男,1973年1月23日生,吉林省長春市華飛旱冰城臨時工人。判決書記載:1995年12月24日中午,因二年前與他人鬥毆的犯罪嫌疑,他被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抓獲。在南關區分局審查時,他的頭部被辦案人員用手槍把子打傷,至今落下終身的殘疾,生活都難以自理,他卻只得到總計將近47萬元人民幣的賠償、救助!而當年打傷致殘他的辦案警察並沒有被追責,其上級——重案組組長還升了官!長春,是一座幸福城市,多年來一直蟬聯中國最幸福城市前茅。然而,李繼權案,聽上去令人毛骨悚然。人們不禁要追問,發生這樣的事兒都沒人追責,長春真的令人幸福嗎?
在被審查期間,辦案人居然用槍把打人頭部.
長春市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長行終字第13號)對李繼權的遭遇是這樣記載的:
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李繼權系犯罪嫌疑人,於1995年12月24日中午經上訴人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民警抓獲。審查時,辦案人員用手槍把將被上訴人李繼權頭部致傷,並將其收容審查。晚22時許,長春市公安局南嶺收容所工作人員通知辦案單位並匯同李繼權家屬一同將李繼權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至1996年11月27日出院。被告(註:警方)已支付醫藥費36,523.85元及護理費1, 700.00元。
1996年12月3日,上訴人委託本院法醫對李繼權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顱腦損傷,顱骨粉碎性骨折,右眼失明,右側肢體癱、重傷,四級殘。被上訴人遂於1997年12月向上訴人申請賠償。上訴人於同年12月22日作出(1997)第1號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被上訴人李繼權對上訴人作出的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不服,訴至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南關區法院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