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警察用枪把打人致残未被追责 其上级还升了官
东亚新闻网(记者杨辉 李峰)报道:庚子夏末,一位残疾人走进了记者的视野——看上去,他也就40多岁,可是一只眼睛已经瞎了,另一只眼睛也在萎缩,生活难以自理,整个人消瘦得令人震惊……
他叫李继权,男,1973年1月23日生,吉林省长春市华飞旱冰城临时工人。判决书记载:1995年12月24日中午,因二年前与他人斗殴的犯罪嫌疑,他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抓获。在南关区分局审查时,他的头部被办案人员用手枪把子打伤,至今落下终身的残疾,生活都难以自理,他却只得到总计将近4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救助!而当年打伤致残他的办案警察并没有被追责,其上级——重案组组长还升了官!长春,是一座幸福城市,多年来一直蝉联中国最幸福城市前茅。然而,李继权案,听上去令人毛骨悚然。人们不禁要追问,发生这样的事儿都没人追责,长春真的令人幸福吗?
在被审查期间,办案人居然用枪把打人头部.
长春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长行终字第13号)对李继权的遭遇是这样记载的: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李继权系犯罪嫌疑人,于1995年12月24日中午经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民警抓获。审查时,办案人员用手枪把将被上诉人李继权头部致伤,并将其收容审查。晚22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南岭收容所工作人员通知办案单位并汇同李继权家属一同将李继权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至1996年11月27日出院。被告(注:警方)已支付医药费36,523.85元及护理费1, 700.00元。
1996年12月3日,上诉人委托本院法医对李继权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右眼失明,右侧肢体瘫、重伤,四级残。被上诉人遂于1997年12月向上诉人申请赔偿。上诉人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1997)第1号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被上诉人李继权对上诉人作出的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不服,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南关区法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