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法官炮制亿元违约赔偿案遭质疑
中国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赵炎 何薇薇):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女法官刘某玫被指枉判,让地产商零成本鲸吞企业上亿资产的消息不胫而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由于政策规划仍未批准,致使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商)签订的这份“最终结果不确定”、“合同总额仅为预期数”、至今都不能推动实施的典型“非金钱合同”让双方对簿公堂,刘某玫法官把未变性为商宅用地作为虚构价值,判决大川公司赔偿房地产商1.43亿元违约金;再以工业性质的土地价值去执行法律程序,网友对法官显失公平的这份神判决纷纷表示质疑。
(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首页)
质疑一:2019年2月和3月,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两次向法院递交《补充证据》、《代理意见》和《对大川公司担保函的有关情况的解释》被拒绝。大川公司只得从服务大厅向法庭递交《给刘某玫法官的一封信》和另外三份资料证据。为此,四川高院专门出具了《立案信访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材料收据》,但在卷宗里面,《对大川公司担保函的有关情况的解释》等证据却不翼而飞。请问:隐匿、丢失诉讼证据是否违法?
质疑二:2019年5月16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房地产商出示保全费证据时,房地产商未能当庭出示。庭审过后,法官又擅自将未经法庭质证的发票放入卷宗。请问: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放入卷宗这种行为是否违规?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第十款之规定
质疑三: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均将违约定义为“政策原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除外”。而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刘某玫法官却竭力避免提及合同约定的“政策原因”这个关键词。请问:这是大意疏忽?还是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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