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县交警队被指执法不公、枉法裁决!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多年来,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虽然各级交警部门始终将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有极少部分害群之马败坏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事件由来:
2020年7月1日13时56分左右,在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彭隐路隐贤街道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玉军(张明,该驾驶员有两个户籍和姓名)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致受害人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死亡。事故发生后15分钟左右路边商户发现并报警,2:30左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2:40左右受害人被120送往六安,2:50分左右霍邱交警大队六中队到现场(后六中队将该案移交霍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经办人戚警官、卢警官)。
受访者供图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欲往霍邱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询问事故情况被拒。次日,受害人亲属到事故中队,霍邱县交警大队民警以车辆证照齐全、有保险、无超载,没有逃逸空间等推理不认定该张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亲属对此不服,有几个问题质疑开始就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受访者供图
以下为受害者亲属质疑(受害者家属提供未删减)
一问:只要车辆证件、保险齐全、不超速不超载、无酒驾,即使发生事故离开现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我们可否这样理解:只要手续齐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可以离开现场,如果警方找到驾驶员,驾驶员到公安机关,并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推定不构成逃逸,这是什么逻辑?
二问:事故发生后不如实告知民警真实姓名不构成隐瞒事实吗?
事故认定书上说明肇事驾驶员有两个户口,分别是张玉军,1972年9月27日生,另一个姓名是张明。该张对于自己叫张玉军的户籍信息已被注销是明知的,事故发生后该张不向警方提供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