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縣交警隊被指執法不公、枉法裁決!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
多年來,公安交警部門的執法工作備受社會各界關注,雖然各級交警部門始終將執法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但在實際工作中總有極少部分害群之馬敗壞人民警察的光輝形象!
事件由來:
2020年7月1日13時56分左右,在安徽省霍邱縣彭塔鄉彭隱路隱賢街道段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駕駛員張玉軍(張明,該駕駛員有兩個戶籍和姓名)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致受害人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時搶救死亡。事故發生後15分鐘左右路邊商戶發現並報警,2:30左右派出所民警到現場,2:40左右受害人被120送往六安,2:50分左右霍邱交警大隊六中隊到現場(後六中隊將該案移交霍邱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經辦人戚警官、盧警官)。
受訪者供圖
事故發生後,受害人親屬欲往霍邱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詢問事故情況被拒。次日,受害人親屬到事故中隊,霍邱縣交警大隊民警以車輛證照齊全、有保險、無超載,沒有逃逸空間等推理不認定該張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親屬對此不服,有幾個問題質疑開始就提出,但一直沒有得到回復。
受訪者供圖
以下為受害者親屬質疑(受害者家屬提供未刪減)
一問:只要車輛證件、保險齊全、不超速不超載、無酒駕,即使發生事故離開現場也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嗎?我們可否這樣理解:只要手續齊全的車輛發生事故後可以離開現場,如果警方找到駕駛員,駕駛員到公安機關,並可以以不知情為由推定不構成逃逸,這是什麼邏輯?
二問:事故發生後不如實告知民警真實姓名不構成隱瞞事實嗎?
事故認定書上說明肇事駕駛員有兩個戶口,分別是張玉軍,1972年9月27日生,另一個姓名是張明。該張對於自己叫張玉軍的戶籍信息已被註銷是明知的,事故發生後該張不向警方提供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