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四川宜賓:敘州區領導自毀營商環境瀆職濫權為侵吞一電企

TNT新聞網(記者 楊利民 張勇 )報道:近日,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原宜賓縣)市民周德樹向記者反映,為了達到利益集團的非法牟利目的,該區有關部門和領導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在法院明確不支持的情況下,非法干預企業經營,剝奪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權,侵吞公民合法私有財產,致使一家名叫光明電站的水力發電站在公權力的濫用下被強行掠奪和霸佔,致使周德樹本人直接經濟損失逾千萬元.

投訴:一家瀕臨破產的電站盤活後被地方政府領導設計欲生吞

據周德樹反映,光明電站屬於宜賓市敘州區(原宜賓縣)龍池鄉人民政府的集體企業,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2005年12月1日龍池鄉黨委、鄉政府決定,成立宜賓縣龍池鄉光明電站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對光明電站集體資產的管理及其企業改制經營。2006年1月18日管委會和該電站職工周德樹簽訂《宜賓縣光明電站租賃經營合同》,周德樹為了經營光明電站,於2006年3月10日成立個人獨資宜賓縣溪鳴河水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對光明電站進行投資、經營管理。2007年9月24日管委會和溪鳴河公司簽訂《宜賓縣光明電站租賃經營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一),2012年2月29日管委會又和溪鳴河公司簽訂《宜賓縣光明電站租賃經營補充合同(二)》,在補充合同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結束。三個合同均由宜賓縣公證處公證。同時,溪鳴河公司租賃經營光明電站後與四川能投宜賓電力有限公司簽訂《購售電協議》,雙方按照《購售電協議》依法獨立行使經營權,至今該《購售電協議》仍然未解除,協議仍在履行。

2012年6月11日宜賓縣水務局、財政局以宜縣水函【2012】58號文件批准溪鳴河公司對光明電站進行增效擴容改造,2015年9月29日宜賓縣水務局、財政局以宜縣水函【2015】54號文件批准溪鳴河公司對光明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完工驗收。

為此,周德樹本人及其溪鳴河公司先後投入了1000餘萬元。經歷兩次增效擴容後,光明電站資產大大地保值增值。

可是,位於光明電站上游、同屬於沐川縣飛亞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溪鳴、福爾溪兩家電站卻認為光明電站搶了其生意,擋了其財路,於是與此有著利益關聯的當地官員便揮舞起行政權力的大棒,猛力砸向光明電站。

2016年6月,龍池鄉政府向溪鳴河公司發出《關於光明電站暫停發電的通知》,停止光明電站發電。2018年5月,龍池鄉政府下屬光明電站管委會在未與溪鳴河公司解除相關的合同的情況下,自行單方面組織人員對電站進行運行。2019年11月,龍池鄉政府向電力公司作出《關於商請暫不劃撥宜賓縣溪鳴河水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電電費的函》。以上行為,則直接導致溪鳴河公司和周德樹直接經濟損失逾1000萬元。

如此,電費不能結算,職工工資不能支付,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利息及本金不能按合同支付,從而導致職工、銀行、民間借款人紛紛起訴,溪鳴河公司和周德樹列入不誠信黑名單。

法院:堅守法律底線不支持敘州區政府濫權行政亂作為!

對於宜賓縣(現敘州區)個別官員的行政亂作為,宜賓縣人民法院及時予以否定,表示不支持。

為了達到配合縣水務局、財政局關於擴容改造對水位高程的要求,2015年底溪鳴河公司對光明電站大壩進行加高。2016年1月5日宜賓縣水務局向溪鳴河公司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宜縣水罰字【2016】01號),溪鳴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宜賓縣水務局於2016年8月19日向溪鳴河公司發出通知,撤銷上述《責令整改通知書》。

2016年4月29日管委會向溪鳴河公司發函,定於5月4日撤除光明電站大壩加高部分,同時向溪鳴河公司作出《承諾書》,承諾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5月6日管委會開始派人進入施工現場進行作業,由於施工人員沒有按照《承諾書》及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於5月10日造成光明電站大壩出現漏水安全隱患,當日溪鳴河公司將情況函告管委會和龍池鄉政府,並要求進行整改,但管委會及龍池鄉政府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回應,從而導致2016年6月24日凌晨光明電站大壩發生局部損毀垮塌事故,當日龍池鄉政府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向溪鳴河公司發出《關於光明電站暫停發電的通知》,停止光明電站發電。2016年7月2日龍池鄉政府向溪鳴河公司發出《關於拆除光明電站大壩違規加高部分的函》,定於7月2日起開始拆除光明電站大壩加高部分,約20天左右工作結束。溪鳴河公司不服停電通知和拆壩函,分別提起訴訟。宜賓縣和宜賓市人民法院分別以(2016)川1521行初9號和(2017)川15行終3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龍池鄉政府向溪鳴河公司作出的《關於光明電站暫停發電的通知》的行政行為無效。宜賓縣和宜賓市人民法院分別以(2016)川1521行初10號(證據17)和(2017)川15行終3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龍池鄉政府向溪鳴河公司作出的《關於拆除光明電站大壩違規加高部分的函》的行政行為無效。

律師:敘州區領導自毀營環境涉濫權行政亂作為謀取私利

對於該案件,記者採訪了法律界多位知名專家,大家一致認為,宜賓縣(現敘州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僅僅是因為行政主體資格不合法導致行政亂作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關鍵對事件本身的認識也是錯誤的。

一位姓凌的知名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溪鳴河公司經營管理的龍池鄉光明電站左岸壩段發生部分垮塌後,依法應當由宜賓縣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統一管理、監督、查處。龍池鄉政府不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資格。實際上,光明電站左岸壩段發生部分垮塌後,情形並不嚴重,包括安監局、水務局等主管部門並未就此事對溪鳴河公司作出過任何認定、處理,只是龍池鄉政府單方面自認為光明電站必須停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溪鳴河公司經營管理的龍池鄉光明電站大壩加高後,依法應當由宜賓縣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統一管理、監督、查處。龍池鄉政府不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資格。實際上,光明電站大壩加高後,包括安監局、水務局等主管部門並未就此事對溪鳴河公司作出過任何行政拆除命令,只是龍池鄉政府越權、濫權單方面自認為必須拆除。

另外,溪鳴河公司與管委會簽訂的合同尚未解除,管委會在未與溪鳴河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未補償損失就擅自運行電站,屬於強行奪取溪鳴河公司財產的違法行為。同時,管委會作為政府下屬機構並不具有電站運行的相關資質,管委會是知法犯法。

據知情人士透路,龍池鄉政府行政亂作為、濫用職權的目的,就是收受了上游溪鳴、福爾溪兩電站好處為其謀利益,從而達到維護其利益集團利益。

對此,溪鳴河公司與龍池鄉政府、溪鳴河公司與電力公司都是合同關係,分屬於平等的民事關係主體的各方,均沒有單方面解除合約的權力,更不能以其權力處罰、打壓對方。

律師建議:紀檢監察和司法等部門應加大對本案的監察力度,深入調查,深挖徹查,保護地方營商環境,以維護社會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本網也將繼續跟蹤報道此事的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