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中石化官員案:一審判決後檢方抗訴 多位法學家認證無罪

文/  花艷文

中石化華中分公司調研員段曉虹等人涉刑案,發生已經2年多了,迄今尚未塵埃落定。

就此案,社會各界一直以來眾說紛紜、爭議不斷。

據悉,此案前些時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完畢,目前等待宣判,對於判決結果,各嫌疑人和家屬們拭目以待,社會公眾也將繼續關注。

一、一審判決引爭議

2019年10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稱:

關於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構成惡勢力及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各被告人之間的聯繫鬆散,無組織紀律,分工簡單,為爭取土地補償最大化而臨時糾合在一起,不符合犯罪集團的固定性、目的性、長期性等特徵,屬一般共同犯罪案件;

本案因土地使用糾紛引起,被告人段曉虹、段傳星、段國華等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犯罪,屬事出有因,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故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段曉虹、段傳星、段國華、段元文、段元安犯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經查,被告人段傳星、段國華、段元文等雖為阻止仁和礦業施工杜撰、拼湊仁和礦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材料,多次以走訪的形式越級到多個相關部門重複上訪,但未有過激行為;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段傳星組織三十人到九江市政府拉橫幅上訪的行為,雖然是越級違法上訪,但根據九江市特巡警支隊提供的情況說明、上訪視頻截圖及光碟,該上訪行為未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未達到尋釁滋事罪要求的情節嚴重程度,應以尋釁滋事違法事實評價,對公訴機關此項罪名的指控, 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否定了公訴機關認為的幾被告為「涉惡集團」與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指控。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段曉虹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原本今年即將退休的央企處級領導段曉虹,在此案發生後一夜之間眉發皆白。如果不減刑,他到73歲才能出獄,其本人和家人、律師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很不滿意,堅決提起上訴。

二、檢方抗訴欲加刑

2019年10月24日,瑞昌市人民檢察院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抗訴書》,稱——

本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該判決未認定段曉虹等人構成惡勢力,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瑞昌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土地使用糾紛引起,被告人段曉虹、段傳星、段國華等人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犯罪,屬於事出有因,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被告人段曉虹等人以保護祖墳山、老屋場、保護環境等為借口,利用宗族勢力,長期以堵路、非法上訪等手段,阻止仁和礦業開工,實施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以及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致使仁和礦業多年來一直未能正常生產,造成嚴重損失,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營商環境,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段曉虹等人系借故生非,實施的違法犯罪不屬於事出有因,明顯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應當認定段曉虹等人為惡勢力。

瑞昌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曉虹等人之間聯繫鬆散、無組織紀律、分工簡單,系臨時糾集在一起,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段曉虹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分工明確,互相配合,被告人段曉虹系糾集者;被告人段傳星、段國華系重要成員;被告人段元文、短傳杏、段元安、段曉鵬、段元勝、段傳木系其他成員,被告人段曉虹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欺壓仁和礦業,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段曉虹等人的行為明顯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應當認定段曉虹等人為惡勢力。
綜上所述,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贛0481刑初7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特提出抗訴。

三、專家認證稱無罪

受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委託,由幾位著名法學家組成的專家論證組,於2020年7月26日在北京,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決書》涉及的段曉虹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了論證。

與會論證專家審閱、研究了以上證據材料,聽取了委託人對於案情的陳述,經過認真分析、論證,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段曉虹涉嫌三項罪名中:

(1)關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系仁和礦業無證開路、審批過期、侵佔村民土地引發,段家山村民及段曉虹對仁和礦業的違法生產營業進行制止,未造成合法生產營業無法進行的結果;系土地徵用糾紛中被侵權主體爭取合法權益的維權行為,仁和礦業的開路行為屬侵權行為,不是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刑法保護的是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故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關於強迫交易罪,簽訂土地使用協議的行為,不屬於買賣商品等五種強迫交易行為中的任何一種,不屬市場交易行為;協議得到了仁和礦業的同意並履行,並不存在強迫性質;並且段曉虹既不是協議主體,也沒有非法獲利,不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3)關於敲詐勒索罪,段曉虹的房屋、祖墳,位於待拆遷的範圍之內,存在要求補償款項的權利基礎;其為了獲得徵收補償費用而收取涉案款項,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涉案款項系仁和礦業主動給與、段曉虹被動收受,客觀上段曉虹沒有實施威脅、要挾的敲詐勒索行為,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4)段家山部分村民為了獲得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而阻止仁和礦業違法修路、上訪,屬典型的因征地拆遷補償而引發的民事權利糾紛,事出有因,情節較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夏某理等人敲詐勒索案」,應認定不構成犯罪。

該認證書最後寫道: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仁和礦業為了謀取短期經濟利益,在村民反對的情況之下,仍然佔地毀林。有違綠色發展理念,也有違大局觀、長遠觀、整體觀,有違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段曉虹以及涉案段家山村民,反對仁和礦業違法佔地毀林,實施阻路、上訪行為,儘管帶有獲得補償的意圖,但也客觀上起到了保護本村環境的作用。

如果法院能夠妥善解決本案,判決段曉虹以及涉案段家山村民無罪,有利於保護段家山村的自然環境,也有利於尊重村民對集體林地的自主自治權,也符合習近平總書記倡導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重要講話精神。

四、律師:另有人涉黑

就此案,二審律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2013年9月25日下午4點多,六名男子手持鋼管沖入村民段國華的辦公室,對其進行毆打。此前一天,參與毆打的三名人員曾闖入段國華家中,威脅段國華要求其不要再舉報仁和礦業違法事實,並同意開採,遭拒。段國華案雖最終和稀泥地以治安處罰草草了事,但幕後指使人員並未受到任何懲處。
通過二審法庭調查,段國華已當庭證實,仁和礦業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忠為了讓其做通村民工作,曾於2015年親自登門造訪,並親口承認2013年9月25日的打人事件系其本人指使的,並為此向段國華道歉。
2015年4月15日晚,四名蒙面人員手持木棍、刀具闖入段傳彬的店內,對村民段傳彬進行砍殺,導致其頭破血流,多處受傷。在蒙面人員闖入之前,某人曾親自登門做工作,要求段傳彬支持開礦,遭拒。隨後,即發生慘烈的一幕。
段曉虹亦當庭證實,劉丹曾多次通過簡訊和通過其他人對段曉虹進行威脅,並揚言打斷段曉虹獨子的腿。
需要強調的是,通過深入調查發現,段家山諸多村民被涉嫌黑惡的勢力威脅、恐嚇,甚至砍殺、毆打,到底誰在幕後策劃指揮?誰在明碼標價地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實施暴力?誰是最大的獲益者?誰在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有組織地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誰才是真正的黑惡勢力?誰才是掃黑除惡需要重點打擊的對象?
這一系列的問題,無法迴避,最終還是要有一個清晰的答案的。
在發表抗訴意見的時候,檢察員一再強調大部分村民同意開礦,只有少數村民為謀取不當利益,對仁和礦業的開礦行為進行阻擾,「強姦」了民意,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對此,辯護人認為,檢察員的該意見違背了客觀事實,且是對法律適用的曲解。事實上,仁和礦業的開礦行為並未得到大多數村民的同意。一審判決對該部分事實的認定錯誤。
2014年6月,段家山就是否同意開礦進行了投票,投票支持開採的267票,支持率為60.13%。該投票形式不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村集體財產處分必須召開村民會議之規定,且投票內容僅是就是否同意開礦進行票決,並未就征地補償的標準徵詢意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四條規定,村集體財產的處分,經村民會議討論方可辦理;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因此,仁和礦業雖然在2014年2月與段家山村小組組長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但該協議內容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並決議,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協議依法無效。且在協議簽訂後,仁和礦業並未按協議約定向段家山村集體支付土地租用及補償費用,仁和礦業法定代表人曹建忠在筆錄中也有陳述,「簽訂協議以後我們就準備付錢,結果當時沒有一個人敢收這筆錢,這個協議就這樣不了了之,沒有實際執行。」
上述投票及協議簽訂,所指向的是礦區開採所佔用的村集體土地,除此之外,仁和礦業修路所需佔用的土地均為村民個人林地,與其他村民無關,仁和礦業必須與林地的權利人即村民個體達成徵用協議並支付相應補償款項,除一審法院已經認定的段傳杏、段傳木兄弟林地被仁和礦業毀林修路外,案卷證據顯示,尚有段傳文、段傳星、段光明、段傳樟、段元山、劉火榮等幾十名村民未獲得土地徵用補償,且2016年4月阻止施工的地點在段傳文的林地里。

因為客觀原因,本文中涉及的一些細節和情節,未能一一核實,因而廣大關心此案的民眾和輿論,呼籲當地相關部門能夠回應公眾關切,進一步公開說明事實真相和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輿論也希望當地司法機關,能夠踐行習總書記的指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轉自:http://www.zxcm-web.com/news/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