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刘元爱实名举报宿豫区国土分局乱收费 遭打击报复
“我是在2004年向宿迁市物价局实名举报宿豫区国土分局乱收费,因此受到报复,给我制造十多起行政、民事案件,有近30份判决书(网上可以查到),区国土分局给我制造一起邻里纠纷。却遭到区国土分局、区法制办原主任于某某串通宿豫区法院行政庭长包某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和我叫板,说我就是去国务院都赢不了。”近日,今年65岁的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陈洼村一组村民刘元爱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基本案情。2004年10月4日,大兴土管所负责人指使本案第三人将我家楼房拔掉几十片瓦。大兴政府就同一事实共作出了三份处理决定书,即(2004)兴政处决字5号,(2005)4号,也就是原具体行政行为(2006)2号,是改变后行政行为。区政府就同一事实共作出三份复议决定书,即宿豫政复决字(2005)02号、宿豫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查意见书(红头文件)、宿豫政复决字(2007)1号。
省、市、区三级法院同样是以同一事实共作出7份判决书,分别是200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6)宿豫行初字第5号、2007年1月18日作出的(2006)宿豫行初字第10号、2007年3月26日作出的(2007)宿中行终字第0011号、2007年7月27日作出的(2007)宿豫行初字第0006号、2007年11月1日作出的(2007.)宿中行终字第0020号、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2008)宿中行监字第0004号民事裁判书、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9)苏行审监字第161号行政裁判书。
其二,错判1。我对大兴镇政府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之规定,向宿豫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判令改变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50条明确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