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跨越二十二年的系列奇葩案
2020年10月20日上午,在从未收到过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强拆通知、告知、法律文书等信息的情况下,一个正在正常运行着的民企——邯郸达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强拆。这个占地21.78亩的房屋建筑和多种生产设施约5000㎡的饮料食品生产企业,仅用了三个小时,全部被夷为平地。如今,在被强拆的该公司的土地上,开发商正进行商品房建设。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延英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这起强拆案的背后,同时又是一桩跨越22年典型的系列奇葩案。该案案中有案,案套案,环环相链。
其一,从司法文书错误说开去。邯郸达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9日,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我公司分别于1996年12月10日、15日分两笔从建行肥乡县支行借款270万元。期限一年。因到期未能偿还,建行申请支付令。
1998年3月29日,肥乡县法院出具(98)肥督字第2号和第3号《支付令》,令自然人孙延英偿还自然人王某强27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这是一个主体资格严重错误的支付令。因为自然人孙延英,根本不欠自然人王某强的钱。
1998年8月26日,肥乡县法院依据《支付令》出具了(1998)肥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邯郸达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注明的所有财产。很明显是一个错误的查封。因查封的主体与《支付令》的主体资格不符。再说,该错误的查封《裁定》,按照法发(2004)5号文的规定,已于2006年3月1日效力消灭。这属法律文书的错误。
2006年12月31日,时任肥乡县法院法官、执行庭副庭长张某飞,伙同他人欲瓜分我公司21.78亩土地,分建私人住宅、别墅,即于当日以建行肥乡县支行为申请人的名义,出具了(1998)肥执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邯郸达明公司土地、房产。后于2007年8月1日,又以建行肥乡县支行为申请人的名义,向我公司送达了(1998)肥执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