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跨越二十二年的系列奇葩案
2020年10月20日上午,在從未收到過任何單位、任何人的強拆通知、告知、法律文書等信息的情況下,一個正在正常運行著的民企——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強拆。這個佔地21.78畝的房屋建築和多種生產設施約5000㎡的飲料食品生產企業,僅用了三個小時,全部被夷為平地。如今,在被強拆的該公司的土地上,開發商正進行商品房建設。近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延英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這起強拆案的背後,同時又是一樁跨越22年典型的系列奇葩案。該案案中有案,案套案,環環相鏈。
其一,從司法文書錯誤說開去。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9日,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我公司分別於1996年12月10日、15日分兩筆從建行肥鄉縣支行借款270萬元。期限一年。因到期未能償還,建行申請支付令。
1998年3月29日,肥鄉縣法院出具(98)肥督字第2號和第3號《支付令》,令自然人孫延英償還自然人王某強27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這是一個主體資格嚴重錯誤的支付令。因為自然人孫延英,根本不欠自然人王某強的錢。
1998年8月26日,肥鄉縣法院依據《支付令》出具了(1998)肥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書》:查封邯鄲達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所註明的所有財產。很明顯是一個錯誤的查封。因查封的主體與《支付令》的主體資格不符。再說,該錯誤的查封《裁定》,按照法發(2004)5號文的規定,已於2006年3月1日效力消滅。這屬法律文書的錯誤。
2006年12月31日,時任肥鄉縣法院法官、執行庭副庭長張某飛,夥同他人慾瓜分我公司21.78畝土地,分建私人住宅、別墅,即於當日以建行肥鄉縣支行為申請人的名義,出具了(1998)肥執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書》:繼續查封邯鄲達明公司土地、房產。後於2007年8月1日,又以建行肥鄉縣支行為申請人的名義,向我公司送達了(1998)肥執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