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農安縣法院公然千方百計對抗上級法院裁定和督辦?

「這個裁定,我看了半天,也沒看懂!」「簡直是妄加猜測、臆斷,根本就不看證據,隨意裁斷,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懷疑寫這個裁定書的法官不是學法律的,他是在刻意研究,千方百計找理由!」2021年2月24日,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農安縣上河灣庫區裸露地爭議的聽證會上,吳俊和的代理律師王會如此炮轟農安縣法院做出的(2020)吉0122執監1號裁定。

在吉林農安,上河灣庫區裸露地爭議案已經持續20年之久!雖然上級法院長春市法院已經多次做出正確的裁定,雖然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督辦、掛網督辦,雖然此案多次進入執行迴轉程序,但是,農安縣法院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執行上級法院執行迴轉的裁定!當事人驚呼:農安縣法院存在的意義何在?在農安法院,還有法律可言嗎?

上河灣庫區爭議土地的「馬拉松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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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公開資料顯示,1958年,為治理水患,國家水利部門決定,在農安縣伏龍泉與巴吉壘兩個公社邊界修建上河灣水庫。水庫建成後,農安縣政府就把水庫交由巴吉壘公社經營管理。到1997年,農安縣政府下發了農府土裁字1997年8號文件,明確規定:1,水庫庫區地歸巴吉壘鎮政府經營管理、對外發包權屬,按照183.5等高線分界;2,荒山、荒坡以1988年土地詳查時劃定的界限為準;3,另有不在庫區的3公頃土地給房身溝村(注:此處地與本案無關)。而伏龍泉鎮的一些官員,也看到了庫區地是塊肥肉,他們以房身溝村的名義起訴了農安縣政府和巴吉壘鎮政府,要求把這塊地據為己有。農安縣法院遂於1997年做出農行初字第26號行政判決,判房身溝村敗訴,庫區地再次從法律上確權給了巴吉壘鎮政府。

與此同時,當時已經連任四屆縣人大代表的吳俊和,根據當時的國內形勢,也對其公司——長春市禾豐有限公司(簡稱:禾豐公司)進行了改制,變成公司加養殖戶的形式。為了幫助農民們解決賣糧難問題,巴吉壘鎮政府招商引資找到吳俊和,將上河灣水庫的庫區地、荒山、荒坡還有墳地租賃給吳俊和經營使用,其中庫區地是按照183.5等高線分界。吳同時與巴吉壘鎮政府和巴吉壘鎮石崗村簽訂了兩份協議書,期限為60年(自1998年至2058年12月30日)。

到了2000年10月20日,伏龍泉鎮政府和房身溝村書記孫全明知道此地權屬已經不屬於本鎮和本村,卻與劉興柏、閆洪臣、孫文簽訂了一份伏龍泉鎮宜林三荒承包(拍賣)合同書,將該庫區26.6垧土地發包給劉興柏、閆洪臣、孫文,用於造林,期限為27年,並允許繼續轉讓。

由於承包範圍接壤、重疊,雙方經營過程中發生爭議。2000年秋,伏龍泉鎮一名姓高的鎮長、副書記劉興柏、派出所張興亮帶領幾名幹警和鎮長助理閆洪臣、村書記孫全及孫文一家人等前來搶收玉米,並再次起訴了巴吉壘鎮政府和吳俊和,要求巴吉壘鎮政府、吳俊和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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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在縣政府早已經將此塊地確權給了巴吉壘鎮政府,而且縣法院也早就做出過行政判決之後,農安縣法院換成房義當院長後,卻無視這一切的存在,法官周萬祥居然在判決前,於2001年4月19日做出被上級法院認定違法的(2001)吉農民初字第878號民事裁定書,先予執行案件標的物,將爭議的土地暫由伏龍泉鎮房身溝村組織耕種。2001年8月14日,其又做出(2001)吉農民初字第87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巴吉壘鎮政府、吳俊和立即停止對伏龍泉鎮房身溝村民委員會對雙方所爭議的土地經營權的侵害。之後,法院按照行政界限把完整的水庫分割開來,使孫文一伙人霸佔了800多畝庫區地……

巴吉壘鎮政府和吳俊和不服,經過上訴、申訴,吉林省高級法院做出(2003)吉民監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書,指令長春市中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了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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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中級法院經過再審,於2004年6月3日做出(2004)長民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稱:「本院再審認為,原告、被告爭議的土地是上河灣水庫庫區……裁定撤銷農安縣法院做出的(2001)吉農民初字第878號民事判決書和長春中級法院(2001)長民終字第1358號判決,駁回了原審原告的起訴,指令農安縣法院執行迴轉。

上級法院要求執行迴轉、督辦十七年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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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4年7月27日以後,吳俊和與巴吉壘鎮政府就開始要求農安縣法院執行迴轉,縣法院依據(2004)長民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書,做出(2004)吉農執字第951號民事裁定,裁定被執行人伏龍泉鎮房身溝村立即停止在上河灣水庫183.5米等高線以下淹沒區裸露地48.36萬平方米的耕種,返還訴訟費和執行費2900元,支付樹苗折價款及利息62647.2元。但是由於受到一些說不清道不明因素的干擾,該裁定沒有得到實際執行。

此後,長春市中院又做出(2005)長執監字第31號執行案件監督書,但農安法院還是不辦。2011年11月28日,長春市中院又做出(2011)長執監字第127號執行裁定書,將本案交叉執行,由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執行,並下達了(2012)朝法執委字第2號執行通知書,但由於孫文一伙人暴力抗法和農安法院要回執行權,結果也沒有執結。長春市中院遂於2013年2月26日做出(2013)長執監字第19號執行裁定書,將此案交由農安縣法院執行,但是直到現在,農安縣法院依舊沒有執行迴轉。令人感到詭異的是,正在這個關鍵的檔口,吳俊和卻稀里糊塗的被抓進了看守所,後來以指使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被判11年徒刑。但是,吳俊和始終堅持無罪上訴、申訴,在其服刑4年11個月時,由吉林省公檢法司核准,於2017年11月將其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2018年3月,吳俊和出獄。

與此同時,2013年4月26日,農安縣法院執行局做出(2004)吉農執字第951-2號執行裁定書,終結農安縣法院(2004)吉農民執字第951號執行案件的執行,又做出(2004)農執字第951-1號執行裁定書,撤銷了本院(2004)吉農民初字第951號民事裁定,理由是「無可執行迴轉的內容」,「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此部分土地進行過處分,且對土地確權不屬於法院管轄事項」。

對此,吳俊和十分不解,在他看來,這就是睜眼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塗:既然沒有可執行迴轉內容,上河灣800多畝裸露地哪裡去了?沒有可執行迴轉內容,法院為什麼做出先予執行的裁定了呢?農安縣法院早在1997年就做出了農行初字第26號行政判決書,長春市中級法院2004年也做出了(2004)長民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書等等法律文書,難道這一切都不生效嗎?到了該執行迴轉的時候,法院卻說「對土地確權不屬於法院管轄事項」。既然不歸法院管轄,農安縣法院2001年春為什麼急著下裁定先予執行呢?農安縣法院有權撤銷上級法院合法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嗎?到目前為止,上級法院下發的都是令其執行迴轉的判決和裁定,從來沒有下達過任何判決或者裁定令其撤銷上級法院的裁定和判決,而農安法院居然就以下犯上的撤銷了上級法院的裁定和判決,這不是明目張胆的以權抗法嗎?

吳俊和2018年3月提前出獄後,又繼續找政府和法院,還是要求執行迴轉。20118年4月2日、3日,巴吉壘鎮政府連續給縣政府和縣法院出具證明:庫區地已經合法發包給了吳俊和,要求執行迴轉,並讓吳俊和組織耕種。但是,吳俊和的禾豐公司和合作社農戶耕種了庫區地以後,孫文一伙人用牛羊毀掉了青苗,派出所出警後卻沒有抓人。於是,吳俊和就狀告伏龍泉鎮派出所和農安縣公安局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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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農安縣政府專門召開了信訪工作第六次聯席會議,決定維持1997年7月12日縣政府做出的農府土裁字(1997)8號裁定。此次信訪聯席會議再次確定了巴吉壘鎮政府對庫區地的管理經營權,也就是再次確認了吳俊和承包經營庫區地的合法性。但是,農安縣法院至今仍沒有執行迴轉。

吳俊和與村民們認為:導致執行迴轉不能的主要原因就是當地的黑惡勢力與公安、法院的幾個人相互勾結,形成了利益共同體,農安法院原辦案法官總是以各種理由相互推諉拒不執行,公然對抗政府的裁決和上級法院的有效判決和裁定。

據了解,對於上河灣庫區裸露地執行迴轉一案,十七年來,上級法院曾屢次下裁定甚至發函督辦、掛網督辦,如長春中級法院執行案件監督函(2005) 長執監字第31號、長春中級法院執行裁定書(2011)長執監字第127號、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執行通知書(2012)朝法執字第2號、長春中級法院執行裁定書(2013)長執監字第19號等。但這些法律文書,在農安縣法院眼裡竟然形同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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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早日解決問題,吳俊和還多次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問題。據悉,最高法、省高級法院和長春中法對於吳俊和反映的問題都十分重視。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掛網督辦,但是農安法院執行局執行科長張德臣等人居然欺騙最高法,並沒有執行。無奈,吳俊和再次去最高法院,最高法於3月、5月再次連續掛網督辦,並同時給吉林省高級法院下發監督函。吉林省高級法院於2019年5月開始督辦,並於8月份專門給長春中級法院下監督函,長春中級法院也給農安法院下函督辦。但是,農安法院居然還是拒不執行!

農安法院再出「奇葩」裁定

在吳俊和等人不斷上訪和上級的壓力下,2019年11月1日,農安法院就吳俊和等人申訴上訪問題專門召開聽證會,在此次聽證會上,吳俊和及巴吉壘鎮政府要求將位於上河灣水庫庫區的裸露地交還吳俊和,要求對方補償在其霸佔期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記者全程旁聽了庭審過程。在庭上,對於吳俊和及巴吉壘鎮政府提出的證據和主張,伏龍泉鎮政府和房身溝村方面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但是,2020年7月28日,農安縣法院卻再次駁回了吳俊和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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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安法院在其做出的(2020)吉0122執監1號裁定書中稱:「本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認為:(一)吳俊和要求恢複本院的951號執行迴轉裁定的信訪請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關於爭議土地的控制權。(1)吳俊和未取得爭議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其主張迴轉無權利基礎。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吳俊和已取得爭議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即爭議土地(在行政分界線以西)不在承包合同範圍內,吳俊和要求執行迴轉沒有合同以及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依據。(2)執行後,爭議土地的控制權在雙方之間已多次變動,執行改變的狀態已經恢復過,現已無執行迴轉必要……也就是說,2002 年被法院執行改變的爭議土地的控制權,早已於2004年被吳俊和自行恢復,即自該時起,已恢復到執行前狀態,已無執行迴轉必要。至於之後控制權又被改變,屬於新發生的狀態,已經與法院執行行為無關。(3)爭議土地控制權歸屬裁決不屬於司法範疇,執行不宜介入……也無權介入,介入也解決不了。」法院裁定:「駁回吳俊和要求執行迴轉的信訪要求。」

這個裁定的要點可以總結概括為三句話:1,吳俊和未取得爭議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爭議土地不在其承包合同範圍之內;2,吳俊和對爭議土地已經自行執行完畢,已無執行迴轉必要;3,爭議土地控制權歸屬裁決不屬於司法範疇。

對於這個裁定,吳俊和和他的律師認為純粹是胡言亂語、充滿了欺騙和謊言,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堪稱奇葩:一,爭議土地有十分明確的四至,吳俊和與巴吉壘鎮政府簽有受法律保護的承包合同,而且我們已經承包經營多年,怎麼能說其未取得爭議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爭議土地不在其承包合同範圍之內?這純粹是睜眼說瞎話!二,吳俊和沒有執法權,怎麼能夠自行執行完畢?至今,上河灣庫區裸露地仍在對方控制之中,怎麼能說沒有執行迴轉的必要?三,既然爭議土地控制權歸屬裁決不屬於司法範疇,農安縣法院為何要於2001年4月19日做出違法的(2001)吉農民初字第878號民事裁定書,先予執行案件標的物,將爭議的土地暫由伏龍泉鎮房身溝村組織耕種?現在需要執行迴轉了,卻又說此事不屬於司法範疇,這不是胡說八道是什麼?尤其是(2020) 吉0122執監1號裁定書中,法官居然篡改法律文書把2001年先予執行,篡改為2002年執行,無理駁回了我方一直以來依法提出的執行迴轉請求!如果農安縣法院中的個別領導不是與對方有利益勾結,絕不可能做出這樣喪盡天良的裁定!

農安縣法院這個裁定做出後,吳俊和又重新上訪、上訴,長春市中級法院於2021年2月24日召開聽證會,也就是在這次聽證會上,吳俊和的代理律師王會重炮轟擊農安縣法院的裁定。他說:「我們的訴求是相關錯誤判決已經撤銷,應儘快給申請執行迴轉當事人進行執行迴轉,但農安縣人民法院遲遲未予辦理,而且其在辦理的過程中將正確的951號執行迴轉裁定予以非法撤銷,而且農安縣人民法院在(2020)吉0122執監1號中又提出新的理由來駁斥申訴人吳俊和的請求,但其所提理由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並且與其執行裁定所認定的事實自相矛盾……希望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讓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得到迴轉執行。」「執行迴轉本來很簡單,就是把錯誤拿走了的東西給拿回去,農安縣法院卻弄得如此複雜!」 「這個裁定,我看了半天,也沒看懂!」「簡直是妄加猜測、臆斷,根本就不看證據,隨意裁斷,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懷疑寫這個裁定書的法官不是學法律的,他是在刻意研究,千方百計找理由!」

更令吳俊和和其律師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在庭上,審判長李磊居然拿出已經被上級法院撤銷了的裁定說事,而且在一些無關緊要的細節上不斷糾纏,一個事實清楚、證據明明白白的聽證會居然開了一整天!但是,聽證會都開過兩個月多了,仍然沒有做出裁決!

據村民們提供的大量視頻、圖片等證據顯示,由於上河灣上土地爭議不斷,曾經發生過多起惡性事件、甚至流血事件,但是在當地公檢法機關中個別人的保護下,多次打傷人的兇手至今也沒有伏法。人們不禁要追問,對於上河灣這塊爭議土地,農安縣法院到底還要多少年才能執行迴轉?上河灣爭議土地上到底還需要流多少血才能平靜?

對此案,媒體將繼續跟蹤報道。 (記者峻岭 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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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法治與社會網: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3964NT5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