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江蘇漣水:國土局重複收取土地出讓金引質疑

日前,江蘇省漣水縣軍民小學尤欽武致函有關部門,反映漣水縣國土局重複收取土地出讓金、法院判決不公的問題,懇請上級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儘快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依規公正處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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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提交給有關部門的一份書面反映材料中,尤欽武陳述了事情經過:1995年底,漣水縣教育局把徵用的縣城環城路南墳地做為局機關工作人員住房用地,按工齡、職務等綜合考慮,分配給局副股級以上人員,集資由局基建科統一式樣建造主房,然後再由各戶自己建造廚房等輔助用房。當時對土地方面教育局和購房戶說明,因1986年徵用這宗土地時,教育局給縣土地辦繳納25000元費用,為免未購房人員有意見,該筆費用由購房戶按面積分攤。並說明,土地是轉讓給各位職工,不得轉讓給外單位人員,待廚房等建設完工後到土地局辦證。
1996年3月底,拿到主房鑰匙的各戶開始建廚房。待各戶廚房建到近2米高度時,縣土地局突然出動近20人強行把所建廚房等推倒,驅趕建築工人。縣教育局亦從各中小學抽調保衛人員到現場與之對峙。土地局阻止建設理由,一是教育局有張某廣、周某等三位副局長已有住房,不符合房改要求,必須禁止購買;二是教育局土地是國有土地,職工作住房使用必須交錢。兩局對峙事件發生後,經縣紀委出面協調,形成紅頭文件,要求張某廣、周某等三人不得購買,換成小教科長王某某、中教科長方某某等三人購買;其他購買人員交土地使用費後准予建廚房。我父親當時也是教育局中層,且在教育局機關工作已超過30年,也獲購一套房資格。4月18日交了錢,然後建廚房等。
2018年,我家出售此房。在不動產登記處,我聽說這房子的土地性質為劃撥,要補交出讓金,於是向工作人員提出,1996年我們交過3000多元了。該工作人員聽說後說,如果1996年交過2000元以上費用,那這地就不可能是劃撥,應該是出讓,讓我到縣國土局找領導諮詢。經多次諮詢,該局相關人員均含糊其辭。
於是,我書面向縣國土局諮詢收費標準與依據。該局答覆收費標準是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土地管理局《關於收取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綜(1994)183號、蘇價涉(1994)第306號、蘇土計(1994)128號)「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業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用地單位和個人,一次性交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從原規定的每平方15至45元,降為:城鎮國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黨、政、軍機關,非經營性的事業單位辦公房、職工住房用地,斬暫免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2019年,我們的房子出售,因對土地費用有爭議,於是與買方約定,少收買方6萬元,由買方交土地出讓金,事後由我們主張這土地使用費權利。在後來訴訟中,區、市、省三級法院均據這明顯與省三部門規定的「30元/平方米」不符的收費是有償使用費,但卻沒有說明認定依據和解釋為什麼少收這約8元/平方米。我認為縣土地局重複收費的理由:
其一,江蘇省三部門通知明文規定,土地使用費為30元/平方米。縣國土局收我們3047元/134平方米,明顯與規定標準不符,且收費收據上也並未寫有「有償使用費」字樣。該收據收費第一項是「權屬用途變更費」。根據土地局說辭及法院判決可看到,該宗地塊為縣教育局1986年徵用的宅基地,如果我們使用不是出讓,仍屬劃撥,那這土地的使用權仍在教育局手裡,那時權屬、用途均未發生改變,怎麼能收取「權屬用途變更費」?最為合理的解釋就應該是當時辦理的是出讓手續,而收取出讓金時是當時土地價格或是按國務院(90)55號令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規定,扣除我們向教育局交納的分攤款後補交部分。否則,土地局及三級法院為什麼不敢說明這違反省三部門規定標準的的根據?
其二,收費收據並無「有償使用費」字樣,憑什麼認定就是有償使用費?
其三,根據所有涉土地出讓、轉讓法規,特別是土地局答辯、三級法院作為依據的國務院第55號令,都明文規定了使用土地的各種名稱,如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從頭到尾沒有國土局所稱、三級法院認可的所謂「土地使用合同」,並且轉讓合同是由使用者與受轉讓者簽訂,這裡就是只要不是出讓,那這合同就是應該教育局與我們簽訂。國土局作為政府部門,為了套路老百姓,創造性地在國務院55號令規定的今同名稱外弄出個模糊「土地使用合同的」,那麼請問:你們認可的合法有效合同,是屬於國務院第55號令中所規範合同名稱中的哪一種?不是出讓,誰規定要國土局代表政府簽訂?
其四,省三部門《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黨、政、軍機關辦公、職工住房用地,暫免收有償使用費。」經詢問縣土地局工作人員:什麼類型的屬免交範圍?其答覆:只要不是出讓,又不是對外出售,都是本單位人員購買由單位建成的房屋,使用權仍在該單位,那就屬單位職工住房用地,就屬於免交範圍。我們的房屋是教育局統一建設,均是本單位副股以上人員購買居住,如非出讓,則屬於應免交。在明知是教育局職工住房用地,只要不辦理出讓手續,那教育局就仍是使用者,該幅土地使用權就仍歸教育局所有,按省三部門規定應屬免交,卻強行收取,卻能得到法官們的一致認可,真的匪夷所思!
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92)財綜字第172號,1992年9月21日生效。第三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讓金……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第四條「……土地出讓金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財政部作為國家稅、費等徵收種類、標準、徵收單位、部門規範制定者,該《辦法》明確了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的名稱、單位(部門)。可見根據此規定,土地局只能收取我們土地出讓金。
另外,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規則》國土(法)字第184號、(1996年2月1日施行)第六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土地登記申請;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五十九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土地登記申請書;……都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證首先必須的是《土地登記申請書》,而縣國土局的做法卻是4月份強迫交錢,10月底以空白合同(此合同我們沒有,法院應該有)要求籤名,而對登記規則所規定的必要要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從未提供,淮安市國土局工作人員告訴我,應該保留劃撥還是出讓,主動權不在國土局,在我們自己,如果申請的是保留劃撥,則是和教育局簽訂協議或合同,然後拿著申請保留劃撥性質申請書、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劃撥土地使用證;如果辦理出讓登記,則要憑申請出讓登記申請,教育局同意出讓材料等,辦理出讓登記。現在,請問法院既然認定我家向國土局提出保留劃撥申請,為何不向我們作為證據出示?一份在被強行要求交錢後大半年,只在尾頁有簽名、所有關鍵條款均為空白,且只有權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局作為甲方,強行代表教育局簽的合同也有效?
綜上,法院是老百姓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企望得到公平公正的最後希望所在,可這些違反常規、常識的做法竟都得到法院的認可,特別是用省文件規定的30元/平方米的標準來認定約22元/平方米正當性,合適、合法嗎?請問:省三部門規定30元/平方米的收費標準根據什麼變為約22元/平方米的?什麼原因國土局要取代教育局和我們簽合同?依據是什麼?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以上事實由法院的判決書可證實,我引用的法規條文均可上網查到。懇請上級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儘快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依規公正處理。希望法院能夠主持正義,公正判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江蘇省漣水縣 尤欽武)

轉自:http://www.peoplescck.com/jjsn/20210428/180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