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曾經的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後勤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楊帆,使用公章和檢察長法人章,猶如探囊取物;合同上加蓋公章和法人章後,眾多企業老闆還是不放心,在政府網站上查到檢察院的公示後,才紛紛與其指定公司簽訂合同,並將一筆筆巨款打入其指定公司賬號;楊帆事發,卻不認罪併當庭翻供,然而法院對楊帆的當庭翻供未予理睬,以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給其定罪;而在企業起訴檢察院的民事訴訟中,檢察院和法院則依據刑事判決,將一切責任推給了楊帆……被害企業老闆們認為,種種跡象表明,此案背後的水很深。
本站訊 最近一段時間,在吉林省長春市,楊帆詐騙案成了坊間熱議的話題:一位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居然騙了10家企業老闆2400萬!這些看上去精明強幹甚至鬼精鬼靈的人,怎麼就讓一個很普通的人給騙得這樣苦?楊帆到底有什麼本事能把這些人都裝進了自己的騙局呢?
眾多被害企業向媒體透露:其實這些人哪個都不傻,合同上、驗收單上都加蓋了檢察院的公章,有的還加蓋了法人名章,而且政府網站上還有公示,他們都是因為信任了檢察院才上的當,並將一筆筆巨款打入其指定的公司賬號。但是,楊帆因為詐騙罪被判了無期徒刑,而提供公章和法人名章的檢察院及其領導們卻連一點責任都沒攤上!當仔細研讀了楊帆的刑事判決書和企業起訴朝陽區檢察院的民事判決書後,他們才發現,這樁案子很詭異,這裡面的水很深、很深!
楊帆簽合同蓋的都是檢察院的公章
據被害企業透露,朝陽區檢察院的楊帆曾經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風喚雨能人,別看他職位不高,只是後勤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卻掌控著該單位的設備採購大權,可以「代表」檢察院對外簽協議、簽合同,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名章,在他那裡,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據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1刑初6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10位企業老闆,被騙的經過幾乎一摸一樣。其中長春嘉誠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誠公司)工作人員臧慧明記錄在案的被騙經歷是這樣的:2017年11月份,我們公司去朝陽區檢察院找到楊帆,楊帆稱檢察院可以將分保項目交給我公司,但有一個要求,檢察院現在需要採購一批電子設備,需要我公司幫助給墊款,此筆墊款沒有利潤,楊帆還說我公司的墊款過一個月就能給回款,因為我公司想拿到朝陽區檢察院的分保項目,就同意了楊帆所稱的為朝陽區檢察院墊款的要求。楊帆所說的讓我公司幫助墊款是指讓我公司出錢,幫助朝陽區檢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貨商採購電子設備,之後由朝陽區檢察院給我公司結算貨款。第三方供貨商是一家叫做長春彥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彥東公司)的企業。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帶著已經加蓋好我公司合同專用章和法人簽名的「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級保護風險評估項目合同書」來到朝陽區檢察院,在楊帆的辦公室內,與朝陽區檢察院簽訂了合同,楊帆在合同上加蓋了朝陽區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李某農的法人章。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李某農的法人章是楊帆將合同拿走,過了一會又拿了回來。我們按照楊帆的要求,向楊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貨商彥東公司打款了共計2481000元。我公司交納購貨款後,彥東公司沒有給我交貨了。楊帆說是直接向檢察院供貨,我公司沒有收到過貨。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著驗收單找楊帆驗收,楊帆說我公司墊款採購的設備已經交付給檢察院了,就在這份驗收單上簽字並加蓋了檢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實際被楊帆騙了2481000元。
眾多被害企業老闆還說:合同上加蓋了檢察院公章和檢察長的法人章後,他們也還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網站上查詢一番。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他們查詢到了「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計算機設備採購項目公開招標公告」(截至記者發稿時,該公告還掛在政府網站上),這份公告明確證明:朝陽區檢察院的設備採購負責人就是楊帆!他們還查詢到,長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盛鼎公司)和彥東公司就是朝陽區檢察院設備採購招標的中標單位!
有了這些政府公開的信息,還有啥不放心的?於是,眾多企業紛紛與楊帆簽訂了合同後,又與這兩家公司簽訂合同,並將大筆款項打入盛鼎公司、彥東公司賬號。
據(2019)吉01刑初6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2017年至2018年7月,楊帆以朝陽區檢察院的名義,先後與吉林省中天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潤商貿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糧商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東信電器有限公司、長春希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凱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瑪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簽訂了設備採購合同,詐騙十家企業資金24589563.20元!
合同被認定合法有效但起訴卻遭駁回
楊帆出事後,10家企業開始找朝陽區檢察院要求兌現合同,並賠償損失,無果。他們又找到長春市檢察院、長春市紀委和吉林省紀委反映問題,據稱,有關領導也接待過他們並承諾會儘快解決問題,不能讓企業吃虧,但最終也是一無所獲。無奈,他們只好把朝陽區檢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決則再次令他們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決的是希凱公司的起訴。長春市二道區法院(2021)吉0105民初1623號民事判決書是這樣記載的:
凱希公司起訴朝陽區檢察院的事實和理由是:2018年8月6日,被告稱有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項目涉密不需要招投標,原告有涉密資質可直接與被告簽訂採購協議。經協商原、被告簽訂採購協議,並由被告加蓋公章,約定合同金額為543800元。原告依約將543800元打到指定賬戶,後經辦人楊帆涉嫌詐騙被判刑。但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被告稱其工作人員楊帆自行收取的錢款,被告單位並未收到設備,楊帆涉嫌詐騙。對此,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全部協議均是在被告單位加蓋公章,楊帆並非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員,其每次加蓋公章時並沒有人阻止,且原告支付了價款。基於此,原告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設備採購項目的真實合理性、公章的真實有效性。對於楊帆是否涉嫌犯罪應是被告追究其相關責任的問題,不影響被告作為合同主體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被告應對原告承擔合同付款義務。
朝陽區檢察院則辯稱:原告訴求的金額中沒有扣除刑事追繳退賠和其他救濟途徑能挽回的損失金額。原告與盛鼎公司簽訂合同被騙,盛鼎公司負有返還貨款義務。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不符合表見代理的善意無過失要件,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保密資質和案涉項目必須政府採購招投標,卻輕信楊帆被騙,主觀存在一定過錯;不具備表見代理民事行為有效要件,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行為不具備有效要件,不構成表見代理。原告與楊帆簽訂的合同無效,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原告的貨款系依據其與案外人盛鼎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並支付給盛鼎公司,被告沒有收到該筆貨款,故沒有支付該貨款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中止審理,待原告刑事退賠追繳,及追究盛鼎公司和楊金才責任的案件結束後,再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春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號判決認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說明證實該院沒有研究過分級保護涉密設備採購的計劃,被告人楊帆偵查階段多次供認虛構朝陽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清楚。被告人楊帆偽造分級保密合同,冒用朝陽檢察院名義,先後與被害單位(含本案原告)簽訂分級保密協議,騙取被害單位信任,楊帆又指定各被害單位向彥東公司、盛鼎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要求被害單位與自己實際控制的彥東公司、盛鼎公司或楊帆指定的其他賬戶支付貨款,騙取被害單位錢款,用於償還楊帆個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後攜帶餘款出逃,其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從中可以看出,《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系原告與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楊帆簽訂的,並加蓋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印章,此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高速電子掃描儀及圖形工作站購銷合同》系楊帆個人要求原告與自己實際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貨款,騙取了原告錢款,該合同沒有經被告單位的同意,楊帆也沒有被告單位的授權,在《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中也沒有相關的規定,被告不是合同主體,原告依據該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於是,該院判決:駁回長春希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10元,由長春希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這份民事判決書的重點在於其認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系原告與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楊帆簽訂的,並加蓋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印章,此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但該判決又稱:原告的錢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賬號,檢察院並未收到希凱公司的錢,原告向朝陽區檢察院要錢沒有依據。
在此期間,被害企業還申請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合同上加蓋的朝陽區檢察院公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是:合同上加蓋的公章與朝陽區檢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日前,希凱公司因不服(2021)吉0105民初162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提出上訴。
更加詭異的是楊帆並不認罪
如果說民事判決耐人尋味的話,那麼楊帆的刑事判決就更加意味深長了。
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刑初6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被告人楊帆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異議。認為:1.指控合同詐騙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實中,楊帆已就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分級保護工程提出計劃,並報上級檢察院批准,該項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楊帆沒有虛構朝陽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本案應屬民事案件……」
但法院綜合評判如下:一、關於被告人楊帆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帆沒有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本案應屬民事案件」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說明證實該院沒有研究過分級保護涉密設備採購的計劃,被告人楊帆偵查階段多次供認虛構朝陽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清楚。被告人楊帆偽造分級保密合同,冒用朝陽檢察院名義,先後與各被害單位簽訂分級保密協議,騙取被害單位信任,楊帆又指定被害單位與自己實際控制的彥東公司、盛鼎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要求被害單位向彥東公司、盛鼎公司或楊帆指定的其他賬戶支付貨款,騙取被害單位錢款,用於償還楊帆個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後攜帶餘款出逃,其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合同詐騙事實:「2017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涉密設備採購項目需要墊資的事實,偽造分級保密合同,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名義先後與吉林省萱潤商貿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簽訂《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騙取被害單位信任,後又指定被害單位與自己實際控制的彥東公司或者盛鼎公司簽訂《涉密終端購銷合同》,由被害單位向彥東公司、盛鼎公司或者楊帆指定的其他公司支付貨款,騙取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24589563.2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與被害單位簽訂合同,騙取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24589563.2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楊帆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責令被告人楊帆在人民幣二千五百零三萬九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範圍內退賠各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詳見附表)。其中,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一百零四萬元按各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比例退賠,在案扣押的車牌號為黑AOLL60黑色JBBP吉普車依法處置後按各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比例退賠。不足部分,從被告人楊帆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中繼續追繳。
對於這個判決,楊帆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但被駁回。我們不知道楊帆會不會繼續申訴。
被害企業認為檢察院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早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企業就曾要求檢察院承擔民事賠償,但刑事判決書卻稱:「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是否應對被害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在本案的審理範疇,被害單位可依據民事審判的相關規定另案主張其民事權利。」而在民事訴訟中,首先被作出判決的希凱公司卻已經敗訴。該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訴。其在上訴書中稱:本案一審判決及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理由是:
1,法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的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系原告於長春市朝陽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楊帆簽訂的,並加蓋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公章,此合同應認定合同合法有效。」這個認定證明被上訴人公職人員楊帆代表該單位與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該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楊帆作為被上訴人代表,上訴人有理由確信在被上訴人辦公場所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2,被上訴人主張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也是錯誤的,理由是:楊帆為被上訴人的公職人員,主管設備採購多年,而非一審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員,被上訴人代表楊帆與盛鼎公司、彥東公司,有多年頻繁的設備採購業務往來,在中國政府招標網上可以查到,上訴人在打款前反覆確認後,確信盛鼎公司為朝陽檢察院設備採購合作單位,所以,上訴人認為本案完全構成表見代理,被上訴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引用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刑初68號的判定結果為由駁回上訴人訴求,明顯是在為被上訴人推卸責任,理由和證據不足,被上訴人多次在一審法庭質證,被上訴人並無異議,而一審法院判決書中並未對上訴人證言證詞證據加以引用,一審法庭違反了法律程序。
上訴人認為本案合同主體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被上訴人公職人員楊帆代表被上訴人行使權力簽訂合同並加蓋公章後,公職人員楊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為都是騙取上訴人財物的手段,楊帆在本案中的所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理應對上訴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就在希凱公司上訴後,刑事案中認定的10家被害企業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鑫谷公司)也對朝陽區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2021年11月3日,長春市二道區法院的庭審筆錄記載著這樣的對話:
審:被告(註:朝陽區檢察院),依據你方所提供的證據三載明日期為2019.10.15的確認單顯示,你方認可原告方在你處安裝相關設備的數量及名稱,上述設備現在是否仍在你院安裝及使用?
被告:此案建議法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數量因當時有正規招投標公司進入我院,與原告公司工程有重疊之處,所以數量、型號、價格無法確定。代理人回去核實,7日內提交書面確認的,我方所提交的該確認單中還有那(註:應為哪)些設備存在我單位的。
審:本案已經向長春公安機關提供,但卷宗未被接收,另外你方作為檢查機關如認為本案涉及刑事也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案件已經經過近三年你方是否就本案向公安機關舉報過?是否有公安機關給你方出具的相應結論或口頭答覆?
被告:楊帆案發生以後,我方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沒有具體案件,本案從開庭到現在沒有移交過,之前不清楚。
審:原、被,對於原告方所提交的證據一合同的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是否認可?
原告:我方認可,合同真實有效。
被告:根據楊帆刑事案件判決書體現,此案與楊帆刑事詐騙手段極其相似,屬楊帆個人行為,與我院無關。
審:被告,經鑒定案涉合同公章為你院公章,且本案並未在你方所主張的刑事案件判決所載明的涉案方式範圍內,你方是否有證據本案與你方所主張的案件為同一類案件?
被告:我院提交的招標及保密法和我院重大事項的規定。此案如此巨大數額,未經過正規途徑,進入我院施工,又與楊帆刑事詐騙手段相似,實際我院從未授權過楊帆對外簽訂合同承攬工程,所以原告與楊帆簽訂的合同與我院無關。
審:被告,經鑒定,原告方所提交的證據八貨物驗收單上加蓋的公章確系你方公章,依據該驗收單你方已經收到相關貨物,該驗收單上所顯示的三台掃描儀現在是否仍在你處?
被告:楊帆與原告簽訂合同及加蓋公章,均系楊帆個人行為,未經我院授權,屬於楊帆詐騙範圍內。三台掃描儀我院從未收到。
審:被告,在刑事案件發生後,你方是否調取單位的相關錄像,以確認在簽署本案驗收單當日是否有三台機器運至你院。
被告:楊帆在單位負責錄像、監控設備,所以在楊帆案發後,相關錄像、監控均出現故障。
審:被告,你單位系政府機關,應有24小時安保人員,在刑事案件發生後,你方是否與相關人員核實,以確認在簽署本案驗收單當日是否有三台機器運至你院?
被告:我方7日內提交書面材料。
一些參加旁聽的被害企業老闆稱:從庭審情況看,庭審中認定的證據,已經十分清楚的證明檢察院收到了鑫谷公司的設備並已經安裝使用至今,檢察院試圖否認其在合同和驗收單上加蓋過公章,卻又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於是一到審判長問到關鍵問題時,就支支吾吾,啥也說不清楚,只好說七天內給法庭提供書面答覆,再不就推向楊帆的刑事案子。而在此前審理希凱公司訴檢察院一案時,檢察院也是如法炮製,聲稱七天內提供書面材料,卻並沒有提供出來。但是,檢察院與法院本來就是和穿一條褲子,他們贏官司根本就不需要靠證據和庭審,「庭後溝通」就足以勝訴,希凱公司的敗訴就是明證!
他們還說:這起案子簡直太詭異了,幕後的水太深,可能藏著天大的秘密。我們只是一般公民,怎麼可能識破這種所謂的騙局?加蓋著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的法人章,政府網站上還有公示,誰能不相信這是真的?現在楊帆的資金鏈斷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責任推給他,這對楊帆、對我們被害企業都是十分不公的,我們誓死也要討個公道。一些法律界資深人士也稱:朝陽區檢察院難逃干係,既然公章是真實的,政府網站上還有公示,檢察院就必須承擔責任,最起碼應該追究有關領導的失職、瀆職責任。
對於文中各方觀點,本文只是如實引述,其觀點並不代表記者和媒體的觀點,其是否正確,相信讀者會做出各自的判斷。對於本案的進展,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梁欣 峻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