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嶧城區榴園鎮農民孫健
現年43歲的棗莊市嶧城區榴園鎮農民孫健,2012年被榴園鎮政府以招商引資方式,在該鎮曹馬村租賃140.6畝的土地。孫健與曹馬村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年每畝為1000元,並約定土地用於石榴種植及相關產業,榴園鎮政府作為該合同的擔保方,由時任鎮長王建軍簽字。
隨後,孫健利用該片土地種植石榴、草莓、葡萄、西紅柿、火龍果等,並建起高標準的塑料大棚,註冊成立了種植、繁育、採摘和觀光旅遊為一體的「嶧城區紅榴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開心農場,為此,他投入了巨額資金。
棗莊市嶧城區榴園鎮農民孫健
幾年來,孫健及其合作社獲得了眾多殊榮:2015年8月,被國家旅遊局授予「中國鄉村旅遊模範戶」;2016年11月,被棗莊市農業局、棗莊市旅遊和服務業發展委員會授予「棗莊市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示範點」;2017年1月,被山東省旅遊行業協會授予「山東省鄉村旅遊創業之星」。可以說,孫健及其合作社為當地鄉村振興和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一定的模範帶頭作用。然而,孫健近年來的遭遇,卻使他陷入困境,近乎到了傾家蕩產的境地。
「我之所以到這種地步,都是拜鎮政府和曹馬村委會所賜。因為曹馬村委會租賃給我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受到了嶧城區有關部門的處罰,使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面對記者的採訪,孫健無奈地說。
據了解,孫健租賃曹馬村土地後,該村並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140.6畝土地, 2016年又強行佔用土地修路,實際使用面積不足95畝,而該村村委會仍然以合同面積收取租賃費,並且該村村委會以沒錢花為由讓其多交3000元,同時,榴園鎮政府在其租用土地上建了一處旅遊公共廁所,曹馬村村委會就以孫健不按合同繳納租金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為由,通過法院起訴,解除了與孫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
隨後,孫健委託評估機構對其租賃土地上的附屬物進行了價值評估。
2019年12月31日,受孫健所託,山東信源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出具魯信源評報字(2019)第0970號資產評估報告,結論為,孫健租賃土地上的附屬物市場價值為380餘萬元。
早在2016年,嶧城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就認定孫健所租賃的土地為基本農田,向其下達了處罰告知書,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
孫健認為,曹馬村村委會、榴園鎮政府把基本農田租賃給自己種植林果,違反了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三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合同。而如果確認該合同無效,對之前與曹馬村委會的合同解除之訴必然產生根本影響。
為此,2020年11月,孫健以曹馬村村委會為第一被告、榴園鎮政府為第二被告,向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其投資損失、人員工資、罰款、租金及其水電費等約計460餘萬元。
在庭審期間,孫健申請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徐繼珍向政府有關部門調取了嶧城區曹馬村基本農田圖,並將此圖作為證據,證明《土地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2020年12月28日,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出具(2020)魯0404民初211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孫健的訴訟請求。
該判決引起了孫健的強烈不滿。
孫健氣憤地說:「這個判決,純屬不顧事實,枉法裁判。《土地管理法》第36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第1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我們這份《土地租賃合同》上明確寫著租賃的土地用於石榴種植和新品種開發。曹馬村委會和榴園鎮政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以招商引資為噓頭,欺騙我投資租賃土地,他們應當承擔依法賠償我的經濟損失的責任。在訴訟期間,我向徐繼珍法官提供了土地租賃合同、基本農田保護圖及合法機構的評估報告等證據,而在判決書中,竟然說我方『未舉證證明』,從而駁回了我的起訴,這不是明顯地睜眼說瞎話嗎!」
孫健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棗莊市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1)魯04民終915號判決書,認為,孫健持有的土地租賃合同已經產生多起訴訟案件,孫健現在提出該租賃合同無效,與之前生效的裁判相悖,孫健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孫健仍然不服,卻又無可奈何。他堅持認為,自己作為原告的合同無效之訴,與曹馬村委會作為原告的合同解除之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曹馬村委會及榴園鎮政府把基本農田租賃出去種植林果,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所簽訂合同為無效合同,自己的經濟損失就必須按無效合同來處理。法官把錯誤的判決,而且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的訴訟硬往一塊扯,存有袒護被告的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17日,孫健在與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朱東徽通電話時,朱東徽法官說,我們中院前期審理的這個案子,確定合同解除。而有效的合同才能解除,無效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前面法官判你們的合同是有效的,我不能再判你們的合同是無效的,我不能出現兩個判決打架的現象。
孫健說:「朱東徽法官說得很明白,一審二審法院都判決支持了先前曹馬村委會發起的合同解除之訴,說明初始的《土地租賃合同》是有效的,現在我再提起合同無效之訴,即使發現這份合同的簽訂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他也不能判決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棗莊市嶧城區榴園鎮農民孫健
北京資深媒體律師葛先生在了解本案後認為,根據有關規定,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的,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干預確認合同無效。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確定:一審法院未予釋明,二審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直接釋明或改判。但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範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並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同樣,在本案中,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在審理中發現合同的簽訂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完全可以依法改判或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反之,則存有瀆職的違法嫌疑。
本案是一起非常簡單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事實非常清楚,孫健在一審、二審時都向法庭提供了合同所涉及的租賃土地為基本農田這一證據,而且該土地租賃合同是把基本農田用於了發展林果業,明細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7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的強制性規定。而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時,都故意避開這個證據。一審法院說曹馬村沒有任何違約、過錯或侵權行為存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孫健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因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涉案土地是基本農田的證據,一審法院不按法律規定辦案。二審法院卻乾脆對孫健提供的基本農田的證據隻字不提,不予置評,顧左右而言其他,說什麼該土地租賃合同已產生多起訴訟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孫健提出該土地租賃合同無效,與上述生效裁判相悖,依法不能成立。二審法院朱東徽法官所列的那些所謂的生效判決,其實質都是錯誤的判決。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條件下所簽的合同,一切認定該合同有效的判決,都是錯誤的判決。所以,二審法院應予以糾正。
在採訪時,孫健還向記者反映,現任村主任通過不正當手段當選後,自2015年起至2018年,多次帶人到其合作社鬧事,威脅收地。2016年強行佔用孫健所租土地修路,2017年,孫健向鎮政府提出變更土地合同以實際畝數繳納租金,同時也多次同村委會溝通協商,遭到曹馬村委會的拒絕,曹馬村委會仍按合同收取租金,還多要了孫健3000元。鎮政府在其租賃的土地上建公廁,也讓孫健替背鍋,法院強制拆除時,執行費也由孫健掏腰包。
對孫健的遭遇,媒體仍將繼續關注。
據媒體報道顯示,棗莊市嶧城區號稱「萬畝石榴園」,佔地面積達10萬餘畝。當地知情人神秘地告訴記者:「這十餘萬畝土地,有多少土地不是基本農田?希望記者認真調查一番。」(記者 王達 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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