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這真是一個奇葩的年代、奇葩的世界,什麼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兒都能發生!就在吉林省長春市,2017 年11月份以來,發生了一樁令人感到既詭異又奇葩的離奇詐騙案:曾經是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後勤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的楊帆,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與11家企業簽訂了供貨合同,並在合同上加蓋了檢察院公章和檢察長的名章。企業按照合同履約後,卻遲遲收不到貨款,他們到檢察院追討貨款,卻被告知:與11家企業簽訂合同是楊帆的個人行為。隨後,楊帆以詐騙罪被判刑入獄。11家企業將檢察院起訴至長春市二道區法院,沒想到這個法院竟然做出了令他們感到最最奇葩的判決:合同真實有效,合同和驗收單上的公章都是真實的,檢察院也收到了某公司提供的貨並正在使用,但是法院卻判決原告要求檢察院支付本金和利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也就是說檢察院不需要承擔任何支付和賠償責任!該判決書一經宣判,立即在北國春城長春引發了巨大爭議。
楊帆詐騙案簡要回放
對於此案,2021年11月,多家網路媒體曾經以《吉林長春:楊帆詐騙案背後的水真的很深?》為標題進行過廣泛報道。
據被害企業透露,朝陽區檢察院的楊帆曾經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風喚雨的能人,別看他職位不高,只是後勤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卻掌控著該單位的設備採購大權,可以「代表」檢察院對外簽協議、簽合同,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名章,在他那裡,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據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刑初6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11位企業老闆,被騙的經過幾乎一摸一樣。其中長春嘉誠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誠公司)工作人員臧慧明記錄在案的被騙經歷是這樣的:2017年11月份,我們公司去朝陽區檢察院找到楊帆,楊帆稱檢察院可以將分保項目交給我公司,但有一個要求,檢察院現在需要採購一批電子設備,需要我公司幫助給墊款,此筆墊款沒有利潤,楊帆還說我公司的墊款過一個月就能給回款,因為我公司想拿到檢察院的分保項目,就同意了楊帆所稱的為檢察院墊款的要求。楊帆所說的讓我公司幫助墊款是指讓我公司出錢,幫助檢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貨商採購電子設備,之後由檢察院給我公司結算貨款。第三方供貨商是一家叫做長春彥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彥東公司)的企業。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帶著已經加蓋好我公司合同專用章和法人簽名的「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級保護風險評估項目合同書」來到朝陽區檢察院,在楊帆的辦公室內,與朝陽區檢察院簽訂了合同,楊帆在合同上加蓋了朝陽區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李憶農的法人章。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李憶農的法人章是楊帆將合同拿走,過了一會又拿了回來(蓋上的)。我們按照楊帆的要求,向楊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貨商彥東公司打款了共計2481100元。我公司交納購貨款後,彥東公司沒有給我交貨了。楊帆說是直接向檢察院供貨,我公司沒有收到過貨。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著驗收單找楊帆驗收,楊帆說我公司墊款採購的設備已經交付給檢察院了,就在這份驗收單上簽字並加蓋了檢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實際被楊帆騙了2481100元。
被害企業老闆們說:合同上加蓋了檢察院公章和檢察長的法人章後,他們還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網站上查詢一番。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他們查詢到了「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計算機設備採購項目公開招標公告」。這份公告明確證明:朝陽區檢察院的設備採購負責人就是楊帆!他們還查詢到,長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盛鼎公司)和彥東公司就是該院設備採購招標的中標單位!
有了這些政府公開的信息,還有啥不放心的?於是,眾多企業紛紛與楊帆簽訂了合同,又與這兩家公司簽訂合同,並將大筆款項打入盛鼎公司、彥東公司賬號。
據(2019)吉01刑初6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2017年至2018年7月,楊帆以朝陽區檢察院的名義,先後與吉林省中天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潤商貿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糧商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東信電器有限公司、長春希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凱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瑪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簽訂了設備採購合同,詐騙十家企業資金24589563.20元!
二道區檢察院的奇葩判決
楊帆出事後,11家企業開始找朝陽區檢察院要求兌現合同並賠償損失,無果。他們又找到長春市檢察院、長春市紀委和吉林省紀委反映問題,據稱,有關領導也接待過他們並承諾會儘快解決問題,不能讓企業吃虧,但最終也是一無所獲。無奈,他們只好把朝陽區檢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決則再次令他們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決的是希凱公司的起訴。長春市二道區法院(2021)吉0115民初1623號民事判決書是這樣記載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春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號判決認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說明證實該院沒有研究過分級保護涉密設備採購的計劃,被告人楊帆偵查階段多次供認虛構朝陽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清楚。被告人楊帆偽造分級保密合同,冒用朝陽檢察院名義,先後與被害單位(含本案原告)簽訂分級保密協議,騙取被害單位信任,楊帆又指定各被害單位向彥東公司、盛鼎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要求被害單位與自己實際控制的彥東公司、盛鼎公司或楊帆指定的其他賬戶支付貨款,騙取被害單位錢款,用於償還楊帆個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後攜帶餘款出逃,其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從中可以看出,《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系原告與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楊帆簽訂的,並加蓋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印章,此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高速電子掃描儀及圖形工作站購銷合同》系楊帆個人要求原告向自己實際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貨款,騙取了原告錢款,該合同沒有經被告單位的同意,楊帆也沒有被告單位的授權,在《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中也沒有相關的規定,被告不是合同主體,原告依據該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於是,該院判決:駁回長春希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11元,由長春希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這份民事判決書的重點在於其認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分保涉密設備採購項目合同書》系原告與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楊帆簽訂的,並加蓋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印章,此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但該判決又稱:原告的錢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賬號,檢察院並未收到希凱公司的錢,原告向朝陽區檢察院要錢沒有依據!
在此期間,被害企業還申請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合同上加蓋的朝陽區檢察院公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是:合同上加蓋的公章與朝陽區檢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
楊帆曾經當庭翻供
如果說民事判決耐人尋味的話,那麼楊帆的刑事判決就更加意味深長了。
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刑初6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被告人楊帆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異議。認為:1.指控合同詐騙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實中,楊帆已就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分級保護工程提出計劃,並報上級檢察院批准,該項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楊帆沒有虛構朝陽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本案應屬民事案件……」
但法院綜合評判如下:一、關於被告人楊帆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帆沒有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本案應屬民事案件」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說明證實該院沒有研究過分級保護涉密設備採購的計劃,被告人楊帆偵查階段多次供認虛構朝陽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楊帆虛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有分級保護工程需要墊資的事實清楚。被告人楊帆偽造分級保密合同,冒用朝陽檢察院名義,先後與各被害單位簽訂分級保密協議,騙取被害單位信任,楊帆又指定被害單位與自己實際控制的彥東公司、盛鼎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要求被害單位向彥東公司、盛鼎公司或楊帆指定的其他賬戶支付貨款,騙取被害單位錢款,用於償還楊帆個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後攜帶餘款出逃,其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與被害單位簽訂合同,騙取被害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24589563.2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對於這個判決,楊帆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已經被駁回。
法律界人士和企業均認為檢察院責無旁貸
早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企業就曾要求檢察院承擔民事賠償,但刑事判決書卻稱:「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是否應對被害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在本案的審理範疇,被害單位可依據民事審判的相關規定另案主張其民事權利。」而在民事訴訟中,首先被作出判決的希凱公司卻已經敗訴。該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訴。其在上訴書中稱:本案一審判決及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理由是:
1,法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的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應認定合同合法有效。」這個認定證明被上訴人公職人員楊帆代表該單位與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該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楊帆作為被上訴人代表,上訴人有理由確信在被上訴人辦公場所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2,被上訴人主張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也是錯誤的,理由是:楊帆為被上訴人的公職人員,主管設備採購多年,而非一審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員,被上訴人代表楊帆與盛鼎公司、彥東公司,有多年頻繁的設備採購業務往來,在中國政府招標網上可以查到,上訴人在打款前反覆確認後,確信盛鼎公司為朝陽檢察院設備採購合作單位,所以,上訴人認為本案完全構成表見代理,被上訴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引用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刑初68號的判定結果為由駁回上訴人訴求,明顯是在為被上訴人推卸責任,理由和證據不足。
上訴人認為本案合同主體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被上訴人公職人員楊帆代表被上訴人行使權力簽訂合同並加蓋公章後,楊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為都是騙取上訴人財物的手段,楊帆在本案中的所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理應對上訴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就在希凱公司上訴後,刑事案中認定的10家被害企業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鑫谷公司)也對朝陽區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
長春市二道區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264號民事判決書稱:「結合朝陽檢察院在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說明,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對於朝陽檢察院已經收到的貨物進行了核對,清單中載明所有產品被告均已收到,所有產品已經安裝完畢交付被告使用,且經本院實地踏查、被告方現仍在使用。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該部分工程款,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子支持。」但仍稱「本案系基於楊帆實施詐騙行為導致原告財產損失的事實而引發的糾紛」。也就是說,此案僅僅是楊帆個人實施的詐騙案子,與檢察院無關!
對於這個判決,鑫谷公司表示強烈不滿,稱這是明目張胆的枉法裁判:
我公司於2018年8月被告知正在承建的朝陽區檢察院的涉密工程停工,至此,我公司已經在該院辦公大樓中施工了四個半月。施工期間,檢察院的領導、主管領導、辦公室主任多次提出完善方案,並開具了階段性節點款發票1860000元,此時該公司已經產生應付款項2059033.36元。如今,檢察院和二道區法院一個鼻孔出氣,竟然稱此事僅僅是楊帆的個人行為,簡直是在侮辱世人的智商!難道檢察院那麼多人參與其中,他們都是楊帆的托不成?
4年過去了,我公司多次去找朝陽區檢察院,他們推諉,多次換領導,讓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折磨,經多次上訪,檢察院同意走民事程序,並稱法院判多少,我們馬上賠錢,決不上訴。雖然我公司損失幾百萬元,但是法院僅僅是判決他們支付我公司19萬的工程款,他們就提出了上訴,連這點錢都不想給,我們不知道朝陽區檢察院領導們的臉皮到底有多厚!
我公司將設備送至朝陽區檢察院,該院驗收並加蓋公章,檢察院自己弄丟了,卻不承認收到貨,難道白紙黑字加蓋公章附帶收貨照片還不是鐵證嗎?更荒唐的是,朝陽區檢察院承認公章是真的合同有效。但是履行合同時,並沒有經他們同意。朝陽區檢察院因兩屆檢察長工作漏洞,公章管理不善的事件在吉林省檢察系統是轟動的,長達數年公章亂蓋給人民群眾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到了庭審期間卻說朝陽區檢察院的審批流程是非常嚴格的,無論如何狡辯,鐵證如山,合同在檢察院大樓里簽署,加蓋公章及法人章,施工數日,完全符合商業流程。朝陽區檢察院的公開耍賴,完全就是一副流氓無賴的形象,哪裡還有一點點公信力!
更離奇的是,長春市朝陽分局在我公司多次報案不受理的情況下,在3年後居然給二道法院出了份證明,說我公司與朝陽區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楊帆詐騙案基本一致,並說楊帆案已經結案不能再提審。這離奇的配合真是讓企業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經過了4年時間,我公司終於拿到了判決,法院只判決賠償19萬元,露在辦公室裡面的設備賠償、埋在牆裡的線路不陪、送到檢察院的設備因該院丟失不陪!請大家評評理吧!哪有公平可言?哪有公正可言?
眾多企業老闆們氣憤的說:我們只是一般公民,怎麼可能識破這種所謂的騙局?加蓋著檢察院的公章和檢察長的法人章,政府網站上還有公示,誰能不相信這是真的?現在楊帆的資金鏈斷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責任推給他,這對楊帆、對我們被害企業都是十分不公的。二道區法院的判決更是太奇葩、太離奇了,簡直顛覆了人們認知的底線!我們見過不要臉的,但是還沒見過這麼不要臉的,朝陽區檢察院不要臉的程度已經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而二道區法院枉法裁判的能力,簡直可以申請吉尼斯世界記錄了!
一些法律界資深人士也稱:朝陽區檢察院難逃干係,既然公章是真實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政府網站上還有公示,檢察院也收到了貨並正在使用,就必須承擔責任,最起碼應該追究有關領導的失職、瀆職責任。
檢察院曾經承諾幫助被害企業
也許是檢察院一方感到理虧?據被害企業老闆們介紹,題為《吉林長春:楊帆詐騙案背後的水真的很深?》的報道發出後,2021年11月29日,長春市檢察院曾經召開了關於如何幫助楊帆案件受害企業走出困境的專項聽證會,參會人員有吉林省檢察院、長春市檢察院和朝陽區檢察院等機關的領導,11家被害企業老闆參會。在這個會議上,檢察院的幾位領導表示:我們有一些工程,可以通過給企業工程的方式解決企業的困難。然而,被害企業老闆們並不認可檢察院一方的承諾,他們說:「蓋著公章的東西他們都不認賬呢,這種口頭承諾還有什麼公信力?真要是給我們工程了,我們幹完了,還不是照樣不給錢?我們現在只有一個想法,檢察院履行合同,依據合同條款給付欠我們的錢!否則,我們一定要堅決維權到底!」
然而,據了解,被騙走大量資金後,一些企業老闆連生存都成了問題,甚至有的已經無力交上訴費了,更沒有能力維權了,等待著他們的不知會是什麼結果。
對於文中各方觀點,本文只是如實引述,其觀點並不代表記者和媒體的觀點,其是否正確,相信讀者會做出各自的判斷。
我們期待著此案早日能有一個令各方心服的結局。對於本案的進展,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梁欣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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