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離婚案,引發一場曠日持久的債務大戰,歷經7年之久,雖然三級法院已經做出判決和裁定,但李秀英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在申訴、上訪,因為在她看來,齊小明與齊學明哥倆隱瞞全部還款事實,捏造夫妻債務,既遂虛假訴訟。她說:她欠的錢早已經還清了,齊小明與齊學明主觀惡意串通,捏造虛假債務,在她已經償還完債務後,讓她重複償還債務。為了打這場官司,她已經被搞得精疲力竭,但只要齊小明哥倆一天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她就會不斷的上訪、告狀。
三級法院均判李秀英敗訴
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齊學明是吉林省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齊小明系吉林省某監獄幹警、在職公務員,李秀英則是某學校教師。其中:齊學明與齊小明是親兄弟關係,李秀英與齊小明於2010年8月3日登記結婚,2015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離婚。
李秀英向記者介紹:李秀英與齊小明、齊學明的債務糾紛源自四筆借款: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齊學明借款20萬元;婚後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萬元;2011年1月10日借款34萬元;2011年12月13日借款10.5萬元。四筆借款共計92萬元,實際還款100萬元(因為沒有對賬)。此外,2011年9月14日齊小明向齊學明借款15萬元(借給朋友孫振濤,此款已還款完畢)。正是由於上述款項,才引來齊學明的起訴。
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民終1439號民事判決書是這樣記載此案的:上訴人李秀英因與被上訴人齊學明、齊小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齊小明與李秀英二人於2010年8月3日登記結婚,2015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10年8月17日,齊小明給齊學明出具借據一張,載明「借275,000.00元,用於購買277公交車一台,借款利息年10%」。齊小明對此借款無異議,李秀英主張此筆借款已經還完;2011年1月10日,齊小明出具借據一張,載明「借款340,000.00元,購買房款」;2011年12月13日,李秀英出具借據一張,載明「借款105,000.00元,為齊小明借車庫款」。齊學明陳述齊小明、李秀英所借的此兩筆借款非經營性用款無利息,齊小明對此兩筆借款無異議,李秀英認為與本案無關;2011年9月14日,齊小明出具借據一張,載明「150,00.00元,用於借給孫振濤經營車輛用,借款利息年10%」,齊學明陳述此筆借款是齊小明、李秀英給其二人的朋友孫振濤,用於購買公交車經營權,因此約定了借款利息。齊小明對此借款無異議,李秀英認為與本案無關;2010年10月9日,齊小明和李秀英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齊學明為齊小明和李秀英還婚前共欠外債11.5萬元」。齊學明陳述,該筆借款是李秀英婚前購買138路跑線車,齊小明幫助李秀英向齊學明借款200,000.00元,陸續還款後還欠115,000.00元,齊小明對此欠條無異議,李秀英提出異議,此款已經還款完畢,主張不是本人簽字;齊學明陳述:2013年9月1日,齊小明與李秀英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齊學明總共現金肆拾伍萬元整和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間的利息錢是28萬元」。齊小明、李秀英經過反覆對賬後,扣除已經償還的款項,出具欠據一張,截至2013年9月1日止,計欠齊學明本金45萬元及利息28萬元……齊小明對此欠條無異議,李秀英提出欠條上對利息的約定是後添加到欠條上的,不是本人真實意思,所欠的錢已經全部償還完畢。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團向齊學明返還277路三台運營車收回運營權補償款391,869.90元,齊學明主張「當時購買三台車三人按承包車輛1.5輛車的權益計算每人應得195.934.95元,此補償款應抵借款,依法律規定應優先償還借貸利息,由於齊小明、李秀英除此筆款項外,再未償還齊學明借款,故至今尚欠齊學明本金565,000元,利息84,065.05元。」
原審法院認為:齊學明提交的證據,齊小明的當庭陳述、李秀英提交的證據,形成了連貫的證據鏈……李秀英主張所借款項已經全部償還完畢,2013年9月1日的欠據是齊小明找到她,說單位對賬需要欠條,因李秀英無證據證實此主張,且李秀英提交的還款證據均系在此欠條出具之前的日期,不能證實所還的款項系齊學明主張的欠款,故其抗辯理由不成立。2011年9月14日的借款150,000.00元,約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日起算至2014年12月,產生利息為48,750.00元;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000.00元,約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14年12月,產生的利息為119,166.67元;兩筆借款利息合計為167,916.67元,用195,934.95元抵充利息後,餘款28,018.28元用以抵還借款本金45萬元,故至2014年12月,借款本金421,981.72元,……綜上,原審判決:一、齊小明與李秀英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償還齊學明借款115,000.00元。二、償還齊學明借款本金421981.72元及利息。三、齊小明與李秀英對上述全部借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李秀英不服,向長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宣判後,李秀英仍不服,以有新的證據為由,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020年8月26日,吉林省高級法院做出(2020)吉民審1878號民事裁定書,稱:「本院認為……李秀英主張欠條係為配合齊學明單位查賬而後補,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同時,李秀英雖提交了還款的相關證據,但其均發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二審法院對李秀英的該項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當。李秀英主張11.5萬元欠據系變造,並申請重新鑒定,但未能證明本案中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至於李秀英所主張的齊小明與孫振濤的執行案件,與該債務是否已向齊學明清償並無直接關係,其申請再審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該院駁回了李秀英的再審申請。
李秀英認為對方涉嫌虛假訴訟法院枉法裁判
對於吉林省高級法院的裁定,李秀英仍然不服,她認為齊小明、齊學明兄弟已經涉嫌虛假訴訟刑事犯罪,而三級法院本應該將此案移交給警方,相反,不僅沒有移交,反而卻給與包庇。
一、所謂的45萬元欠款是虛假的。1,法院認定該45萬元欠條系雙方經過對賬還完部分款項後最終確定的借款數額。有證據證明沒有對過賬,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錯誤。長春市中級法院(2018)吉0104號5636卷29頁庭審筆錄記載:齊學明提交證據七:電子錄音文件1份(指2015年2月1日電子錄音本卷24頁),齊小明說:6號之前(指2015年2月6日),你李秀英找大哥齊學明算賬,我齊小明在場,證明截至到2015年2月6日都還沒有對帳,怎麼會有2013年9月1日法院認定該45萬元系雙方經過對賬還完部分款項後最終確定的借款數額?2、朝陽區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號庭審筆錄26頁、27頁原告齊學明提交證據四:7、《還款明細》一份,本卷72頁,證明2012年2月3日王峰、齊學明、齊小明三人簽名的《還款明細》載明:截止到2012年2月3日,齊小明欠款還有肆拾叄萬元(430000元)未還。此明細證明:李秀英主張給王峰補欠條指的就是上述72頁的《還款明細》,而李秀英有銀行直接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早已經還完。3,從欠條內容上看,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份45萬元產生的利息是28萬元,那45萬元一定是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之間的借款。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這個時間段借款只有92萬元。李秀英通過銀行實際匯款100萬元。怎麼也不會有2013年9月1日經過原、被告雙方反覆對賬,還完部分款項後計欠齊學明本金45萬元的欠據。綜上所述,45萬元欠據是虛假的。
二、關於所謂的11.5萬元未還的問題,此欠據是虛假的。李秀英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齊學明借款20萬元用於購買長春市138路公交車,該款於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12月19日已經通過銀行直接還款完畢,2014年12月31日齊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計算(簡稱計算),是由原告齊學明親自書寫的,證明2011年1月31日前利息現金支付14000元(該利息也包括: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月31日的27.5萬元的利息,齊學明承認並親自書寫)。另外,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民終1439號卷48頁有記載,由齊學明親筆書寫。齊學明也在本案起訴狀中稱,2010年10月9日欠款11.5萬元,是李秀英借款20萬元還完8.5萬元尚欠尾款11.5萬元未還。而在朝陽區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77頁和長春中院(2019)吉01民終1439號卷55頁,齊學明又稱2010年被告齊小明前妻生病借款11.5萬元。長春中院1439號庭審筆錄40頁上數第十行記載:齊學明陳述,齊小明前妻生病借的錢11.5萬元,後來這個錢還給我了。對此,長春中院卷宗庭審筆錄39頁記載的齊學明的陳述前後矛盾:11.5萬元不光是20萬元買車款的餘款,還有其他款項剩餘下。齊學明的說法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法律規定自相矛盾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法院卻不顧其說法的前後矛盾,直接採信了其自相矛盾的說辭。實際上,李秀英婚前沒有外債,也沒委託齊學明幫助還外債。11.5萬元欠據是虛假的。
三、關於所謂2011年1月10日買萬龍麗水灣房借款34萬元和2011年12月13日購買萬龍麗水灣地下車位借款10.5萬元的問題。李秀英提供的銀行匯款單證明,此兩筆借款已經通過銀行直接還款完畢。長春中院(2019)吉01民終1439號55頁庭審筆錄下數第二行是這樣的記載的:齊學明陳述買房錢34萬元和車位錢10.5萬元都還完了。據此,34萬元欠據和10.5萬元欠據是虛假的。
四,關於所謂的2010年8月17日借27.5萬元未還、利息10%的問題。李秀英稱此筆借款於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10月4日,她已經通過吉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共分13筆打入齊學明賬戶0710712011009800067353和王峰賬戶07-100000460079659,已經還完,且利息按銀行同期利息現金支付完畢,有證據證明。朝陽區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號23頁記載,原告齊學明提交的2015年2月1日錄音記錄上數第8行:27.5萬元利息是7厘8,法院從2010年8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10%利息判119,166.67元。
五、關於2011年9月14日借款15萬元問題。孫振濤通過齊小明向齊學明借款15萬元,齊小明與孫振濤之間有個15萬元借款協議,無利息,齊小明與齊學明之間有個15萬元的借條,有10%的利息,這不符合常理。對於該款於2013年12月19日,齊小明通過法院起訴孫振濤,朝陽區法院在其2013年朝法執字第834號執行裁定中記載,此款已經執行回來,本息共計18.15萬元。在2020年朝陽區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號正十二卷9頁、10頁,齊小明稱該款已還給齊學明。但是在本案庭審時,齊學明、齊小明均謊稱此款未還。從借款到還款,李秀英壓根不知情,沒有證據證明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什麼地方。朝陽區法院(2018)吉0104號5636卷29頁庭審筆錄(齊學明提交)記載,2015年2月1日電子錄音(本卷24頁),齊小明說:15萬元去除,與李秀英無關。原審法院稱該債務(原審判決書第5頁)是夫妻共同債務,利息從借款之日起算,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產生利息為48,750.00元。可見,三級法院均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15萬元借款強加於李秀英頭上,是明顯的枉法裁判。
六、法院程序違法,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把李秀英的婚前財產判給了他人。李秀英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與案外人孫振濤簽定了《長春市中巴運營合同書》,該合同證明吉AB8523車輛是李秀英婚前個人財產。但法院在原告沒有訴訟請求的情況下(見原告齊學明起訴書),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將被告李秀英婚前個人財產車輛給的補償款127103.39元,判給原告齊學明一半,違背了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則,侵佔李秀英合法財產66277.175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齊學明只有一台277路公交車,自己也承認只有一台。在本案又謊稱他(齊學明)有1.5台車,法院在原告沒有訴訟請求和說法前後矛盾的情況下,卻將李秀英的婚前財產判給了對方。
七,原審法院管轄錯誤、程序違法。
卷中公民戶籍信息和萬順派出所出具的證據證明,被告齊小明、李秀英所在的戶籍在高新區,立案應該在高新區法院立案,高新區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但此案卻被齊小明、齊學明人為的弄到了朝陽區法院,本案卷宗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應該在朝陽區法院立案起訴,其目的就是想通過關係來審理此案,管轄錯誤必然導致實體審判不公,本案的實際審理也印證了這一點。
八,法院程序違法,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1、對於27.5萬元、15萬元,原告《民事起訴狀》中訴訟請求里沒有提到這兩筆款,見《民事起訴狀》。法院卻違反程序審理,並執行完畢。2、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團返回三台車的補償款是391,869.90元,此款不是民間借貸關係,見《民事起訴狀》,原告起訴也沒有要求分割此財產。法院竟超出訴訟請求範圍審理,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違法分割391.869.90元,並執行完畢。
九,對11.5萬元的鑒定違規、違法。2019年7月26日,吉林津科司法鑒定中心女助理給李秀英打電話稱:「去公主嶺取檢材樣本你得出800元費用」,被李秀英拒絕。之後,她就去找齊小明,他選擇出車,於2019年7月28日同鑒定人員劉乃順及女助理三人乘坐一輛車(從早8點至下午4點手寫檢材),齊小明當日中午就宴請了劉乃順及女助理,已質證,齊小明沒有反駁意見。
十,法官審理本案採用雙重標準。雙重標準就是沒有標準,法官說什麼就是什麼。對於所謂45萬元,法官認定在2013年9月1日之後沒有還款,應給予保護。而對於所謂11.5萬元,在2010年10月9日之後,李秀英還有還款9萬元(見20萬還款明細和庭審筆錄),為什麼還判李秀英還11.5萬元呢?法官竟然採用了雙重標準。
李秀英認為有新發現的證據,檢察院應當給予抗訴與監督
李秀英還稱有新發現的證據證明其所有借款均已還完,檢察院應該給予抗訴或監督,法院應該給予重審。
1、新發現的老證據證明45萬元是虛假的,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1、2015年7月27日齊學明的《民事起訴狀》證明,2013年9月1日的45萬元,承認在2014年12月27日還款45714元。2、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15)吉0104民初02950號卷第17頁《欠據》、18頁《說明》有齊學明、齊小明在2014年12月27日親筆簽名確認的證據:2014年12月27日45萬元已經還完45714元,齊小明還欠404.825.28元未還,404.825.28元的款項詳見(2014年12月31日《齊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計算》(簡稱《計算》),這《計算》里載明有2010年8月17日的所謂27.5萬元欠款和2011年9月14日的所謂15萬元欠款。此兩筆款均已還完,其中:27.5萬元還款證據《還借款明細表》(277路車27.5萬元)和吉林省農村信用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存款回單等13枚匯款憑證為證;另外15萬元,即2011年9月14日孫振濤通過齊小明向齊學明借款15萬元,已經被法院執行回來,還給了齊學明,見新的證據: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執行卷宗(2013年度朝法執字第834號),執行標的為18.15萬元(31500元加利息)。見新的證據:朝陽區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號卷9頁、10頁記載,齊小明稱該款已還給齊學明。見新的證據: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終5220號庭審筆錄64頁,李秀英主張向齊學明借款20萬元、27.5萬元、34萬元、10.5萬元,總共92萬元,實際還款100萬元,法官問齊小明:「李秀英主張是否屬實?」齊小明回答:「屬實,總額是100.38萬元」。但是在本案庭審時,齊學明、齊小明均謊稱此款未還,公開撒謊,而法院竟然置上述證據於不顧,採信了他們的謊言。
2、新發現的證據:李秀英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與案外人孫振濤簽定了《長春市中巴運營合同書》,該合同證明吉AB8523車輛是李秀英婚前個人財產。但法院在原告沒有訴訟請求的情況下(見原告齊學明起訴書),沒有法律證據的情況下,將被告李秀英婚前個人財產車輛給的補償款127103.39元,判給原告齊學明一半,違背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則,侵佔李秀英合法財產66277.175元。
3、新發現的證據:2013年9月1日後,李秀英仍然有還款。法院的判決書均稱2013年9月1日後李秀英再也沒有還款行為,但是李秀英提供的證據證明,2013年9月1日之後齊學明、齊小明哥倆自認還給齊學明370822.72元。詳見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50號卷第4頁《民事起訴狀》第18頁【說明】和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58頁【證人證明】(此證據由齊學明提交)。其中:2013年9月22日,齊學明稱收到銀行匯款1萬元,作為他們家庭欠我的款的還款;2013年9月22日收到銀行匯款5萬元,作為他們家庭欠我的款的還款;2014年12月22日,收到齊小明他們家兩台公交車補償款265108.72元,作為他們家庭欠我的款的還款;2014年12月27日齊學明自認收到45714元,作為他們家庭欠我的款的還款……李秀英提供的還款單據證明,2013年9月1日之後,齊小明還給齊學明共計370822.72元。
見到記者時,李秀英氣憤的說:自己和齊小明總共從齊學明處借款92萬元,還款總額為100萬元(因為沒有對賬),從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7月1日已經還清了全部借款。但是齊小明、齊學明哥倆卻主觀惡意串通,隱瞞全部還款事實,捏造夫妻債務,企圖搶奪我的財產,而本案法官竟然不管青紅皂白,也不管他們的證言有多麼矛盾、虛假,竟然連他們自相矛盾的說法連論述都沒有論述,就直接採信了自相矛盾的證據,明顯的是在枉法裁判。有錄音證據證明,為了打贏這場官司,他們動用了朋友關係,找了法院的人、公檢法的人,還動用了黑社會,果不其然陌生人多次敲門。鐵的證據證明,這是一起典型的既遂虛假訴訟案,可是朝陽區法院和長春市中級法院卻支持他們的虛假證據。請問,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一定要繼續向上反映問題,直到正義得到伸張,虛假訴訟的犯罪分子和他們的保護傘被繩之以法。
北京兩名知名律師在接受記者諮詢時表示,李秀英的案子其實很簡單,一共就借四筆款92萬元,只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審理,查齊學明、齊小明銀行流水,很容易審理得一清二白,法院、檢察院卻都不給查銀行流水。齊小明、齊學明對同一筆借款都無法說清用途,在本案說沒有還,在另一個案又說已經還了,總額還款100.38萬元(見證據長春中院【2020】吉01民終5220號庭審筆錄64頁),這樣的證言怎麼能當證據使用?但法院、檢察院卻不予理會,直接採信虛假陳述、沒有法律依據和前後自相矛盾的言辭,一審法院還超出訴訟請求範圍審理,這是明顯的枉法裁判。
究竟誰是誰非,作為媒體只能將各方的說法如實呈現出來,不能、也無權妄加評斷,我們相信讀者們會做出自己的正確判斷。我們也相信,法律終究會還當事各方一個公正的結果,我們期待著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早日介入調查,早日給各方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對於本案的未來走向,媒體將繼續關注。(楊光 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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