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松原市一樁命案卷宗神秘「丟失」,法院被指重罪輕判遭抗訴

本站訊 吉林省的松原市緊鄰松花江,是一個十分富庶之地,今年57歲的周立平和丈夫李海光就居住在這個令人嚮往地方的寧江區新區街。28年前,夫妻兩人養著客車跑長途客運,日子過的有滋有味的。但是,自從1994年11月23日的那一天,她一家人的命運就被徹底改變了走向:丈夫李海光被人用刀扎傷後死亡,兩名兇手一個被判了個無期,另一個卻僅僅判了四年!更令她震驚的是,這樁嚴重刑事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不明不白的「丟失」了。卷宗「丟失」後,逃跑18年才被抓到的罪犯之一楊繼雙居然想把自己弄成無罪,而松原市人民檢察院不僅試圖幫其弄成無罪,還公然對卷宗「丟失」一事稱「不能認定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

秋日的東北天高雲淡,但是,周立平的心裡似乎一點縫都沒有,望著藍天白雲,她不禁發出一聲長嘆:「這天下,還有公理嗎?」

為爭客源發生爭執李海光被刺死

本來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卻由於雙方的不冷靜鬧出了人命。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法院(2020)吉24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級法院( 2012)松刑初字第10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這樁命案記錄得十分簡單:經審理查明: 1994年時,被告人楊繼雙與劉偉共同出資購買一輛金杯牌麵包車從事客運經營,與被害人李海光經營的客車運行路線相同。案發前幾日,雙方因拉乘客之事,李海光及其妻子周立平與楊繼雙、劉偉發生矛盾,李海光將楊繼雙、劉偉的客車車燈踢壞。1994年11月23日8時許,楊繼雙和劉偉找李海光索賠車燈未果,劉偉將李海光家客車車燈踢碎,李海光手持鐵棒下車與楊繼雙、劉偉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劉偉用刀刺李海光的腰部後逃離現場。李海光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同案犯楊繼雙背後似乎有高人幫忙

案件發生後,劉偉、楊繼雙均外逃。2012年3月17日,劉偉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判了無期徒刑。而楊繼雙則一直到2019年5月16日才被抓獲歸案。但楊繼雙被抓後卻死不認罪,其背後似乎有高人幫忙,松原市檢察院也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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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楊繼雙被抓之前,周立平就不斷上訪,反映楊繼雙並沒有外逃,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就是不抓人的問題。在上訪過程中,她還發現一個更大的黑幕,這樁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神秘的失蹤了,於是她一而再再而三的進京上訪。在她不斷上訪的壓力下,松原市檢察院於2015年4月27日做出了《關於周立平上訪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稱:

「關於上訪人周立平到檢察機關反映原案(劉偉故意傷害案)遺漏犯罪嫌疑人楊繼雙,需追究刑事責任和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工作嚴重失職,銷毀原始卷宗等問題。根據松原市檢察院張寶才檢察長的指示,組成了由譚繼剛副檢察長為具體指揮的,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孫文學、王慶富兩名同志,反瀆局劉志鵬同志和控申處竇永廣同志及監察處王志超同志參加的專案組。專案組對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歷時近兩個月的詳實工作,經市檢察院領導決定,現將複核調查情況答覆如下:

一、關於楊繼雙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共犯問題。在現有證據的情況下,楊繼雙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共犯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關於本案原始卷宗丟失等問題的調查情況。根據目前證據情況和瀆職犯罪立案標準要求,不能認定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

三、關於周立平上訪反映松原市檢察院公訴處周昌學、陸齊赫包庇楊繼雙問題。沒有證據證明松原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周昌學、陸齊赫有包庇楊繼雙和徇私枉法的行為。」

這個信訪答覆的要點是:1,周立平指控楊繼雙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卷宗丟失,不能認定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3,檢察院的人沒有包庇楊繼雙。

這就是專案組歷時近兩個月的「詳實工作」的結果,但人們不難發現這個答覆是「經市院領導決定」的結果!據周立平介紹,對於這個結論,松原市檢察院時任領導張某感到很無奈,他感覺到人命關天,非常負責的將該案件上交到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處理,後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五次成立專案組均未能查清楊繼雙2012年不被公訴的原因。

延邊州的判決被指避重就輕

對於松原市檢察院的《答覆》,周立平不服,她繼續不斷的到省里和北京上訪。於是,在吉林省檢察院檢察長尹伊君的高度重視下,有關部門將此案指定異地管轄,由延邊州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由該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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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州中級法院依據後補的卷宗,經異地審理,做出(2020)吉24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繼雙有期徒刑四年。延邊州的刑事判決書對楊繼雙的犯罪事實是這樣認定的:

經查,「楊繼雙是否存在事先或事中指使、授意劉偉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實系本案焦點。「事先指使」事實因楊繼雙與劉偉的供述相互矛盾,且無其他證據予以支持,該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事中授意指使」事實上,有同案犯劉偉、證人周立平證言予以證實,但劉偉的供述曾出現過反覆,公訴機關雖證明劉偉翻供原因,但其原始供述無法確定楊繼雙的授意、指使事實,故該部分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楊繼雙無罪的辯護意見。本案存在原始卷宗丟失問題,對此偵查機關於2012 年重新進行偵查,公訴機關於2017年、2019年進一步對此案證據予以補充完善。根據現有證據,雖不能證實「楊繼雙指使他人犯罪的事實」,但足以證實「楊繼雙與同案犯劉偉共同傷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實」。同案犯劉偉在本案有多份供述,其供述曾出現過反覆,其翻供系因楊繼雙虛假承諾向其支出錢財而獨自承擔全部罪責,劉偉在2012 年到案後的原始供述中多次穩定供述全案經過,劉偉的原始供述與證人周立平、劉雲華的證言供證相一致部分足以證明楊繼雙與劉偉的共同傷害被害人的事實,系在雙方廝打過程中,劉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辯護人提出的楊繼雙無罪的辯護意見及楊繼雙的辯解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繼雙指使同案犯劉偉用刀捅刺被害人」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楊繼雙與劉偉共同傷害被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雙方因運輸攬客一事發生矛盾,楊繼雙、劉偉一同與被害人廝打,二人在主觀上均具有共同傷害犯意,在廝打過程中劉偉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劉偉系主要實施者系主犯,楊繼雙起次要作用,應認定其從犯。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繼雙夥同劉偉共同故意傷害被害人李海光,致被害人死亡之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楊繼雙指使他人實施故意傷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指控其共同傷害被害人致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楊繼雙、同案犯劉偉與被害人間的搶奪客運生意而引發,楊、劉二人與被害人發生矛盾後,二人以踢壞被害人車燈行為挑釁被害人下車,二人共同與被害人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劉偉用刀刺傷被害人致死。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楊繼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楊繼雙在庭審中,拒不認罪,認罪態度差,對其酌情從嚴懲處。本案發生在1994 年,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楊繼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雙方都在上訴延邊州檢察院也提起抗訴

在周立平看來,楊繼雙在其逃跑的二十多年中早已經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即使是異地審理,最終也只是判了四年卻還在上訴,試圖達到無罪釋放的目的。她還是不服,繼續到各處反映問題。延邊州檢察院接待她的上訪後,認真研究了此案,於2021年10月22日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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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州檢察院在刑事抗訴書(延州檢一部訴刑抗[2021]Z1號)中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吉24刑初15號書對被告人楊繼雙故意傷害一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繼雙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該判決量刑不當。理由如下:被告人楊繼雙夥同劉偉共同故意傷害被害人李海光,造成李海光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案犯劉偉已於2012年12月4日被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楊繼雙雖然系本案的從犯,但是,楊繼雙到案後,拒不認罪,也沒有賠償被害人家屬任何經濟損失,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因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顯不當,不能罰當其罪。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延邊州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松原市法院的( 2012)松刑初字第10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記載的劉偉的供述也存在矛盾。據( 2012)松刑初字第10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記載(見判決書第9頁),劉偉是這樣供述的:

「我雖說是和楊繼雙合夥買的車,但我是絕對聽楊繼雙的,楊繼雙就因為我們的車總被欺負的事我沒有『出頭』對我不滿」,「事前因為楊繼雙總罵我『熊』,我才從市場上買來的一把三十公分左右長一把尖刀,帶在身上,楊繼雙知道我帶刀,而且他也看到我帶的刀了。」

「我當時不想去,可楊繼雙非常的不滿意我,我從他的表情就能看出來,楊繼雙拽著我下的車,因為我什麼事都得聽他的,我就跟著下車了。」

「因為楊繼雙總說我『熊』,我就先一腳把李大光子(註:李海光的外號)家車的前燈罩子給踹碎了,我和楊繼雙就在車下等車上的李大光子下來『整他』」。「楊繼雙和我就衝過去和他廝打在一起了,我記得我還挨了李大光子兩棒子打在了我的腦袋上,我當時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我爬起來看見李大光子和楊繼雙還在廝打,楊繼雙吃虧了,我聽見楊繼雙在『喊叫』(但具體的我記不清他說什麼了),但我明白,一定是讓我用刀扎,不把李大光子整老實了,我們倆還會吃虧的,我就連想都沒多想,衝上去一刀就扎到李大光子了。」

案發當天,周立平就在現場,她親眼看到的事件經過與劉偉的供述一致,從中可以看出,楊繼雙並非一般的從犯,在周立平和劉偉看來,楊才是真正的主犯!因為是他主使的劉偉!

另據周立平介紹,案發後,楊曾經許諾多給劉偉一些錢,讓劉偉自己擔著,但楊繼雙的承諾並沒有兌現。於是,劉偉就說出了真相,而劉偉的妹妹劉鳳榮至今還在告狀,只是因為她認為法院對楊判的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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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榮在她寫的《犯罪主謀逍遙法外》一文中說:「事發前一天……由於我哥沒有幫楊繼雙打仗,楊繼雙對我哥很不滿意,斥責了我哥並讓我哥把刀隨時帶在身上,說要找人收拾李海光。第二天也就是事發當天,楊繼雙叫我哥跟他去找李海光,可當時我父親在車上,我哥不想惹父親不高興就說不去,楊繼雙說:「我白挨打了!」,然後就拽著我哥去了。李海光先用鐵棒把我哥打迷糊了,我哥靠在車上,這時楊繼雙與李海光廝打起來,楊繼雙喊,我哥就拿刀扎了李海光一下,但不知道扎哪了。」「以上可以看出是楊繼雙讓我哥拿刀與他一起去找李海光打仗,並且楊繼雙也參與了打仗,可現在為什麼只懲罰了我哥一個人,楊繼雙卻逍遙法外。並且,我哥還遭到了楊繼雙家的恐嚇和威脅,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包庇楊繼雙,一審判決也沒有判處楊繼雙,對我哥哥不公平,所以要求檢察機關查清事實,追判楊繼雙。」

有專業人士認為,無論是劉偉的供述,還是周立平的證言、劉鳳榮的指控,幾乎都是相互認證、環環相扣的,這些證據都可以證明楊繼雙並非本案的從犯,而應該是主犯,延邊州法院的判決很明顯是事實不清,量刑過輕。而如此重大的刑事犯罪,其卷宗不明不白的「丟失」,尤其顯得非同尋常,在本案的背後,一定有一個非常有能力的高人在暗中幫忙。

據悉,由於丈夫被殺,周立平一家人失去了家中的經濟支柱,生活的艱難可以想像,周立平一邊要照顧年幼的孩子和80多歲的婆婆,一邊在20多年中堅持上訪維權。周立平的伸冤之路還在往前走著。見到記者時,她氣憤的說:「為什麼2012年松原市檢察院沒有公訴楊繼雙?刑事卷宗丟失多年,為何沒有人追責?楊繼雙曾經因犯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妨礙公務罪等受到刑罰,前科累累,這樣一個屢教不改之人為何還能被輕判?並且,楊繼雙至今連一點賠償也不給,還企圖把自己弄成無罪。在此案的背後,肯定有高人幫忙。據我所知,在2012年,松原市檢察院的檢察長正是已被判刑的吳長智。我一定要追究卷宗『丟失』和對楊繼雙重罪輕判的責任,為死去的丈夫討還公道!」幸好,延邊州檢察院已經提起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我們相信吉林省高級法院一定會公正審判!

對於本案的進展,媒體將密切關注。(記者勁松 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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