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嗎?

2013年,山東悅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名:哈爾濱康賽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發生了一起經濟糾紛案,金龍公司向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出示了三份證據:第一份是張秋生等人起訴金龍公司和康賽爾公司的判決書,證明康賽爾公司應承擔向張秋生等人返還租金的義務,金龍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第二份是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等,證明南崗區法院已從金龍公司處划走款項132萬餘元(但是,在一審,二審庭審筆錄中均記載,金龍公司承認南崗區法院說劃扣金龍公司132萬元一事,但是該132萬元究竟南崗區法院支付給哪些業主,執行案件怎麼處理的,金龍公司並不知情);第三份是南崗區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筆錄等,證明康賽爾公司已同意向金龍公司償還前述款項。南崗區法院據此判決悅社公司(康賽爾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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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從法院的詢問筆錄上看,悅社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向金龍公司支付那筆款項,同意支付一說顯系南崗區法院造假。悅社公司據此要求再審。一審法院(南崗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2日發出《民事裁定書》((2018)黑103民監6號)。該裁定書稱:「原審原告黑龍江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哈爾濱康賽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經過同一法院的再審,悅社公司勝訴。
       金龍公司又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據金龍公司提供的一份沒有合法送達的執行裁定書的複印件,判決悅社公司敗訴。
       但是,南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認定,「南崗區法院製作了1820-8執行裁定書,但沒有送達,不生效。」結論是:未經送達的法律文書不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如此來說,悅社公司又應該勝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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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看似簡單的經濟糾紛案,竟然一波三折,在南崗區法院就經歷了一審和再審,並且做出了自相矛盾的兩種審判結果。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崗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局又發生矛盾,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事情發展到這裡,勝負已經是次要的了,主要的是——我們的法律還有沒有權威性?
       在沒有法律的時候,人們發生矛盾和糾紛時,靠的是道理。可是道理並不是一致的,而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於是就訴諸於官府。然而官府斷案時,完全依據官員的主觀意志,以致冤獄遍地。長年累月的事實證明,道理和權力都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公平與正義,只有法律才能杜絕道理與權力產生的弊病。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習總書記說:「我們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由此可以看出,黨中央對法律的推崇與尊重。
       可是,金龍公司與悅社公司之間的一場經濟糾紛,卻讓人對法律的權威性產生了懷疑。對同樣的事實,卻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相反的判決卻出自相同的法院:南崗區法院的一審和再審結果完全不同,市中院的二審和南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的意見又背道而馳。如此這般,法律還怎能服眾?法律的權威性還怎麼體現?如果法治社會就是這個樣子,那我們還能說自己是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嗎?
       這件案子的反覆勝敗,讓人痛感反覆勝敗,讓人痛感南崗區法治環境的混亂與惡劣。我們痛切地希望哈爾濱市及南崗區的法律工作者能夠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建設哈爾濱市及南崗區的法治社會,還人民群眾以安全感。
來源:http://qdwhcm.com/shehui/2023/0908/2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