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紀委譚泓鑌曾因刑訊逼供遭刑拘居然再次辦理涉冤案件
——從冉建新案看劉定敏案,湖北恩施州紀委辦案令人細思極恐
在湖北省恩施州,州紀委的譚泓鑌因辦理過多起冤假錯案而出名,如今其改名後再次辦理劉定敏案,而該案則被諸多法律專家認為涉嫌冤假錯案!
2011年,譚泓鑌曾經辦理利川市都享辦事處書記冉建新案,冉建新涉嫌受賄犯罪,在巴東縣檢察院異地受審過程中離奇死亡,巴東縣檢察院兩名辦案人員其中一位就是譚運龍(現已改名譚泓鑌),涉嫌職務犯罪。之後,恩施州檢察院依法立案偵察並決定對譚運龍立案偵查,決定對兩人趙小育(包括譚運龍)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不知什麼原因,譚運龍搖身一變改名譚泓鑌後,居然被恩施州紀委重用再次辦理劉定敏案件。
知情人透露:被譚泓鑌辦理過的案件都逃不過刑訊逼供的惡夢。當年,譚運龍在巴東縣檢察院因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的事曾經轟動全國,而譚運龍改名譚泓鑌後居然再次辦案,其背後保護傘就是向宏明,劉定敏因此成為本案的最大受害者,被利川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十個月,劉定敏不服上訴,現二審法院已公開開庭審理。為此,家屬於2024年4月以《馬樹山案件在湖北恩施州再次重演》為標題向各級領導反映恩施州紀監委的非法調查和強行干預情況,受到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各級領導要求恩施州紀監委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可恩施州紀監委不僅沒有認識到給劉定敏全家造成的嚴重後果,反而到被干預的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向上級單位彙報虛假情況,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一、恩施州紀監委驚現犯罪嫌疑人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奇葩
1、恩施州紀監委第二調查室合法的辦案人員。
恩施州紀監委第二審查調查室承辦劉定敏一案,應由李德峰、高本昌、張品軍、馮偉、施運峰、唐清驊、虞苗、馮麗麗、冉孟林等十人辦理。
2、恩施州紀監委承辦劉定敏一案無上述一個辦案人員。
調查劉定敏一案是恩施州紀監委的向宏明、譚泓鑌、張誠、李明等四人,上述四人並非恩施州紀監委第二調查室合法的十位調查人員之一,上述四人是否具備調查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不得而知,但不具有辦理劉定敏一案的主體資格。
3、犯罪嫌疑人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奇葩
身為恩施州紀監委巡視員的向宏明,原在巴東縣檢察院工作,涉嫌職務違法,老百姓多次向紀監委舉報,是否涉嫌犯罪至今尚無定論,卻成為劉定敏一案的主管領導。在恩施市紀委向宏明慫恿、暗箱操作下,向宏明的徒弟譚運龍改名譚泓鑌後調入恩施州紀監委,譚運龍在巴東縣檢察院因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轟動全國,劉定敏全案沒少譚泓鑌的足跡和筆跡。因向宏民幕後的幽靈操作,譚泓鑌的刑訊逼供,造成本案犯罪嫌疑人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奇葩現象。
二、本案辦案過程嚴重違背常理
1、案件來源嚴重存疑
經了解,劉定敏一案不是來源於行賄人的舉報,也不是來源於其他案件的案件線索,而是來源於恩施州紀監委組織的恩施市對恩施州清江緣公司的營商環境破壞的電視問政會議,恩施州清江緣公司的營商環境被專家點評為「劣幣驅逐良幣、非法逼退合法—燈下黑」,從而對恩施市的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輿論壓力,時任恩施市市長蘇勇多次調查清江緣公司債權人劉華榮家是否有公職人員,劉定敏(2015年退休)系劉華榮的胞哥,曾任過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劉定敏便成為恩施市政府的首個報復對象,這就是劉定敏受賄案件來源。
2、先留置,後調查
恩施州紀監委移交的全案卷宗顯示:恩施州紀監委對劉定敏留置在先,在留置時就定調在15年以上,在留置的當天,對劉定敏可能的居所包括建始老家就進行全面搜查,結果一無所獲,最後只好通過技術手段,在證人證言上花功夫,所有的證人證言即受賄事實均調查在後,訊問筆錄也不是按《刑訴法》規定從以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角度去排查,而是從有罪的角度進行調查,成為先定罪後做材料的典型案。
3、多次反覆詢問證人,不達有罪目的不罷休
從庭審情況來看,一個證人有3-4份訊問筆錄,最多有7份,無論前面的幾份是否真實均不採信,有的證言哪怕是證人單方面的猜測和推定,哪怕是拉郎配,只要是構成犯罪就採信,不構成犯罪的不採信,,證人與證人之間,只要是調查同一事實的證言,均採用同一文本格式複製上去,關鍵事實一字不漏複製,叫證人簽字即可。正如證據學專家所言:劉定敏一案至少有430萬元證據不實、事實不能成立!
4、先制訊問筆錄,再導演詢問視頻,達到有罪之目的
詢問筆錄的製作的一般過程是詢問主體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詢問內容、回答所詢問的問題、詢問筆錄記錄和被詢問人閱讀簽字等六個過程,雖然詢問和製作是同步進行,但詢問過程是一個對已知線索、待證事實、印證事實、語言組織及合法性判斷、被詢問人的實時回憶、書記員的語言精鍊記錄等多個環節,需要文學知識、法律知識、偵查調查實踐經驗及從業資格合格的專業人員方可擔任。合格的詢問筆錄製作通常頁均時長40分鐘,內容稍少的也要30分鐘。而劉定敏一案的所有訊問筆錄頁均時長沒有超過20分鐘,有的甚至只有6.5分鐘,被詢問人看一遍詢問筆錄頁均時長就需要6.5分鐘,不包括詢問筆錄的詢問、記錄和被詢問人閱讀及其需要修改的時間,創造了全國離奇之最。唯一的解釋是在詢問前就製作好訊問筆錄,在詢問過程中採用剪接、粘貼、複製等技術手段簡單的增加或刪減,並不是詢問同步記錄,再導演詢問視頻,達到貫之有罪之目的。
5、紀監委怕違法事實曝光,拒絕提供同步錄音錄像
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證人,各級司法機關(包括紀監委)均有同步錄音錄像,這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規範司法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程序要求,紀監委在移交審查起訴時理當移交。劉定敏一案在審判過程中,因紀監委的多份訊問筆錄存疑,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多次申請提供紀監委的同步錄音錄像,紀監委拒絕提供,有律師認為,這是標準的掩蓋違法取證的事實,嚴重違背了《刑訴法》的規定。
6、不許可證人出庭作證,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因紀監委提交的詢問筆錄存疑,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本案一、二審過程中,均申請了關鍵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屈於紀監委的淫威或者請示紀監委不同意未獲准許,從而導致給劉定敏定案定性的所有證人證言未得到當庭證實,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未得到保障。
三、編造故事、製造印證,構陷劉定敏
據介紹,恩施州紀監委的違法辦案人員,根據蘇勇報復清江緣公司的指示線索,圍繞劉定敏的同學、同鄉、朋友、家庭圈、工作圈、社交圈等,編造故事、製造印證,強行以評估、審計、鑒定、現場勘驗等公權干擾民法意義上的私權,且以所謂證人的猜測、可能、推斷和違背客觀事實的陳述,否定客觀證據和客觀事實,作為認定劉定敏職務犯罪的依據,辨護人在庭審現場說明認定了以下事實:
(一)、認定阮阻志借劉定敏之妻周國麗50萬元借款和2萬元紅包(早已超額歸還),構陷劉定敏受賄52萬元的事實;
(二)、通過公權力審計劉定敏之妹劉華榮入股高頂爆破公司分紅和轉讓溢價所得,構陷劉定敏受賄259.245元的事實;
(三)、通過公權力評估和現場勘驗,構陷了劉定敏同學趙世文購劉定敏家綠化樹(趙世文實際給付100萬元),創造劉定敏受賄金額109.66萬元的奇葩;
(四)、劉定敏持有張世先房屋加層收據17.1804萬元,張世先委託劉定敏辦事送款20萬元,劉定敏在一個月後強行退還,構陷劉定敏受賄37.1804萬元;
(五)、劉定敏之妻周國麗持有88萬元購房款收據,誣陷周國麗只付了56萬元,同時在購房11年後,紀監委通過價格評估認定湯光達優惠劉定敏購房款6.7279萬元,構陷劉定敏受賄38.7279萬元;
(六)、龍克平因修建公安局大樓給劉定敏送現金20萬元,劉定敏如數退還,另外多次累積送現金6.1萬元,劉定敏以變通的方式超額退還,調查人員先編造故事、製造印證、製作筆錄,叫龍克平簽字認可,構陷劉定敏受賄26.1萬元。
以上共計杜撰劉定敏收受賄金額為522.9133萬元。正如證據學專家和法學專家所言:劉定敏受賄一案至少有430萬元證據不實、事實不能成立。
四、恩施州紀監委除了構陷劉定敏冤案,還製造與劉定敏家人相關的案件線索,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排山倒海地將劉定敏家人一網打盡。
五、向宏明等人打著反腐倡廉旗號,利用紀監委的名義和黨賦予紀監委的特權,干預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獨立辦案。
(一)、劉定敏案件移交利川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以向宏明為首的紀監委辦案人員,打著恩施州紀監委的旗號,數次在利川市檢察院召開專題會議,無論檢查員提出案件存在什麼問題,均要求按紀監委的意見提起公訴,並指示檢察機關建議量刑15年以上。檢察機關只好按恩施州紀監委的意見,一個證據不掉、一個文字不漏、一點量刑幅度不減提起公訴,用專家說是「踢過河毽」,利川市檢察院完全成為恩施州紀監委的御用工具。
(二)、劉定敏案件在利川市法院審判階段,以向宏明為首的紀監委辦案人員多次到法院進行所謂的協調,在開庭時紀監委派多人參加監督,並以加強反腐倡廉警示為由,要求利川市委組織各單位上百人到庭旁聽,庭審結束後又多次派員到利川市法院督辦,利川市法院彙報本案存在事實不清、定性不準、多個證據存疑時,紀監委仍然堅持判十年以上,最後利川市法院被迫判處劉定敏十年零十個月,法院也成了恩施州紀監委的附庸。
有法律界認識認為,劉定敏案留下了恩施州紀監委用人不當和案件把控不嚴、失職瀆職的烙印,留下了恩施州紀監委向宏明的一系列惡意操作,留下了譚泓鑌的精神及肉體的刑訊逼供,造成了一個又一個的冤案,一股報復的暗流貫穿全案,這簡直不是依法辦案,而是巧立名目斬盡殺絕,使劉定敏及其一家人均誠惶誠恐、寢食難安,其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恩施州成為恩施州紀監委一家獨大、恣意妄為的地方!現恩施州紀監委怕違法事實曝光、怕上級部門調查追責,便組織專班到所有干預過的單位提前翁火,訂立攻守同盟協議,共同應對上級檢查,並要求家屬再不要向上級反映紀監委的違法事實,企圖逃避法律責任。劉定敏的家人因此請求上級領導組織專家團隊,徹底查清本案事實,給劉定敏平反昭雪,還劉定敏及其家親屬一個公道!同時,一些劉定敏案件的旁聽群眾還質疑其中存在恩施州紀監委人為徇私枉法干預,並且痕迹明顯,相關部門應及時糾正錯誤。
譚運龍在辦理”冉建新案件”中涉嫌職務犯罪,連同辦案檢察長被批准「辭職」,辦案人員構成刑訊逼供罪。
2011年6月9日下午,恩施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批准鄭雪松辭去巴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當晚,巴東縣檢察院辦案人員趙小育、譚運龍(現在名譚泓鑌)因在辦理”冉建新案件”中涉嫌職務犯罪,被恩施州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並決定對兩人刑事拘留。
同年年6月10日,媒體從有關部門獲悉,利川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李偉在查辦此案中負有領導責任,恩施州委決定,對其停職,接受組織調查。
2012年1月,相關刑訊逼供案件一審宣判。鶴峰縣法院審理認為,巴東縣檢察院反貪局原教導員任中海和法警大隊原教導員譚發明在辦理原利川市都亭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冉建新涉嫌受賄一案中,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任中海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譚發明有期徒刑一年。
連檢察長都已經辭職,反貪局長也因「冉建新案〞被停職,不知為什麼,涉嫌職務犯罪的曾用名譚運龍現在名為譚泓鑌的辦案人為何依然消遙法外?為何可以像變戲法一樣依然繼續成為紀委的公職辦案人員?其中貓膩、奧妙何在? 然而譚運龍搖身一變成了譚泓鑌,極具典型的「兩面人、蒙面人」特徵,卻成為一個是恩施州紀監委幹部督查室副主任譚泓鑌,更名原因欲蓋彌彰。誰是他的保護傘? 媒體重點揭露湖北恩施紀委譚運龍被刑拘後居然更名譚泓鑌再次辦案遭質疑是否糾出「內鬼」兩面人? 「內鬼」兩面人極力偽裝「忠誠」的樣子,終究騙不了黨和人民,終有被揭下「畫皮」的時刻。相信人民眼睛雪亮的。
雖然劉定敏案件是譚泓鑌辦理的,但是我們相信人民法院法官就是人民的官,應為人民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實實在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審理。我們始終堅信公理正義!劉定敏家人要求媒體將本案所有事情公之於眾,懇請上級領導部門重視並介入,勇於糾錯、敢於擔責,排除當地阻力和干擾,公正、公平處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維護司法的公正形象,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讓劉定敏案件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決。對於此事,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斗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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