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詐騙巨額資金懇請依法調查

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詐騙巨額資金懇請依法調查

尊敬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政府、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察委領導:您好!

我是浙江省奉化人,是投資於鄂爾多斯的商人,現就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涉嫌違規出具《關於支持內蒙古凱創投資集團開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辦函[2011]144號)(以下簡稱「144號文件」),為詐騙分子王建平實施合同詐騙2億元鋪平道路的情況向您反映如下,希望您能在看完材料後,針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違規出具114號文件的經過開展調查,為本人討回公道。

一、被騙經過

2010年前後,我在鄂爾多斯市經商,通過朋友認識了王建平(身份證號:152728197209223610)。王建平稱其已經取得了一個由鄂爾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資的直升機製造項目,並說該項目政府會為其配置大量煤炭資源。同時,王建平向我們出示了144號文件,該通知是發給准格爾旗人民政府的,並加蓋了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印章,簽發人為馮文華,抄送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和煤炭局,該通知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均符合群眾對政府文書的認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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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144號文件的信任、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國土資源局、煤炭局的信任,我們與王建平簽訂了《合作施工協議》等協議,並按照協議的約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銀行賬戶轉款2億餘元。然而,實際上144號文件所說的「煤炭資源」根本不存在,導致我與王建平簽訂的《合作施工協議》無從履行,王建平將該款項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及向政府領導行賄等,致使本人被騙巨額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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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44號文件屬於違規簽發的政府文件,有極大可能是該文件簽發人馮文華違規製作的

(一)從程序來看,144號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簽發程序,該文件應該屬於虛假的政府文件

根據政府印發文件的相關規定,在作出144號文件以前,應當履行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進行用印審批等流程。但經查,鄂爾多斯市政府並沒有關於144號的會議紀要,沒有關於144號文件前後討論所依據的相關附屬文件。不僅如此,作為144號文件的接收單位,准格爾旗人民政府也未查到144號文件的底檔。

在政府相關部門沒有關於144號文件任何資料、記錄留存的情況下, 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懷疑該文件系由144號文件簽發人——馮文華違規製作的。

(二)從144號文件記載的內容來看,144號文件屬於虛假的政府文件

144文件記載:因內蒙古凱創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海明堡(亞洲)直升機有限公司決定在鄂爾多斯市投資建設直升機製造項目,鄂爾多斯市政府決定先期配置一處公共煤田火區,為便於凱創公司方便開展勘探工作,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准格爾旗人民政府發布通知,要求准格爾旗針對凱創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幫助支持。

上述文件記載的內容存在多處與政府文件相違背之處,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習慣,可以證明144號文件屬於虛假的政府文件。

1、鄂爾多斯市政府無權配置「公共煤田火區」

144號文件稱:「…鄂爾多斯市政府決定先期配置一處公共煤田火區…」根據該表述,能夠看出決定給凱創公司配置煤炭資源的主體為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但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煤田(煤礦)火區治理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09〕50號文件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申報滅火項目—-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匯總相關部門意見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審批」。因此,只有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擁有火區煤炭資源配置審批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並無配置火區煤炭資源的權利。

2、根據規定,凱創公司沒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區工程的資質

144號文件記載:「為便於凱創公司方便開展勘探工作,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准格爾旗人民政府發布通知,要求准格爾旗針對凱創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幫助支持。」根據該表述,鄂爾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凱創公司開展公共煤田火區的勘探工作。

但依據2011年10月26日鄂爾多斯市政府頒發的《鄂爾多斯市煤田火區項目監管辦法》第2條規定:「鄂爾多斯市伊政煤田滅火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區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專業公司,境內所有煤田火區項目普查、勘探、設計、申報、治理和申請竣工驗收等相關事宜必須統一由伊政公司負責組織實施,任何旗區、蘇木鄉鎮、企業和個人不得實施煤田火區項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爾多斯轄區內的唯一煤田火災滅火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者。

根據上述規定,凱創公司明顯不具備從事煤田火區治理工作的資質,鄂爾多斯市政府作為該監管辦法的製作者,不可能對此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能夠體現出該政府文件是虛假的。

3、即便配置煤炭資源,按照規定政府也應當配置給海明堡公司,而不應配置給凱創公司。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煤田(煤礦)火區治理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09〕50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配置煤炭資源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在40億元以上的先建設大型裝備製造和高新技術項目…」

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資源,系因鄂爾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海明堡投資公司)於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與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政府、凱創公司簽訂了《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由海明堡投資公司同意在鄂爾多斯市投資航空產業項目。如海明堡直升機項目投資符合合同約定,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政府則承諾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資源管理的意見》,為海明堡投資公司投資項目配置煤炭資源,配置資源量依據實際投資進度和內容分批配置。

因此,即便人民政府按照規定需要配置煤炭資源,也應當配置給海明堡投資公司,但144號文件配置的主體卻是內蒙古凱創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明顯與政府文件相悖,屬於虛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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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樣一處煤炭資源,卻分別配置給了兩個公司,足以證明144號文件是虛假的

根據144號文件,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經給凱創公司配置了煤炭資源,而2012年12月,海明堡投資公司又針對同一處資源提交了配置煤炭資源的申請。2013年7月,鄂爾多斯裝備製造基地管理委員會向鄂爾多斯市政府請示,2016年3月鄂爾多斯市政府向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申請。所有申請均在相關部門留有證明材料,而至今海明堡公司都沒有申請成功。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凱創公司取得政府配置的煤炭資源,沒有經過任何申請或審批,僅憑144號文件就取得了政府配置的一處煤炭資源,明顯不符合政府文件的簽發習慣。這很難不讓人懷疑144號文件存在個別人員弄虛作假,以政府機關的名義謀取私利。

插圖:海明堡公司配置資源申請、裝備基地申請、鄂爾多斯市政府申請

因此,我們認為,144號文件的形成過程存在違規的情況,且屬於非法形成的文件,對王建平的合同詐騙行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114號文件的形成過程中,不排除存在王建平與某些政府官員相互勾結,偽造政府文件實施詐騙的可能。

綜上所述,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144號文件的出具是虛假的。結合144號文件的形成過程以及王建平依據144號文件實施詐騙的行為,我們有充分依據懷疑144號文件系簽發人馮文華,夥同王建平違法製作的。在此過程中王建平與馮文華之間可能存在違法違紀的行為。

我們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王建平詐騙,公安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144號文件系生效的政府文件,該文件中的政府印章是真實的,因此在沒有確定144號文件虛假以前,無法對王建平的合同詐騙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由此,144號文件變相成為了王建平實施合同詐騙罪的護身符。

我們曾多次向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委等機關部門投訴舉報無果,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無法解決問題。特向您彙報事實經過,懇請您能夠幫助我查清144號文件形成的事實,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同時,保護鄂爾多斯市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增強投資者來蒙投資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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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說,如有不實之處,本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反映人:王吉義

身份證號:330224195305240074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