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長春市一家高新科技企業被法院強制執行拆解運離。
執行案緣於8年前的一筆企業抵押貸款。據企業主反映,其從未參加過什麼開庭和調解,也沒有收到過法院的傳票、裁決、執行等任何司法文書,卻在該抵押貸款5年後,突然接到了法院一紙強制執行公告。
企業主錯愕不已,在法院查尋到卷宗。3年來,企業主數十次向法院等相關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信訪等,至今未有任何回饋。
這一被企業主指為「虛假裁判」案是否真實?又是怎樣一回事呢?日前,記者赴吉林省長春市進行了採訪。
廠門口突然飛來五年前的裁執公告
據吉林省全福木業裝飾裝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福木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總經理反映,2018年4月12日,在我公司的大門上突然發現了一張《執行公告》,仔細一看,是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春新區法院)張貼的,《執行公告》上只有院長名章,沒有公章。
「我都沒有接到過開庭傳票,也根本沒參與過法院審理與調解,更沒有接到過任何裁判文書等,何來執行呢?」張總經理表示。她說,以《執行公告》所示,長春新區法院執行的依據是(2013)長高開初民字第381號《民事調解書》。於是,我們急忙到法院核查案情。
2013年2月22日,全福木業公司因急需資金,向長春農商行貸款500萬元人民幣,由中東擔保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並簽訂了《「貸捷利」流動資金貸款合同》。
而在同一日,中東擔保公司與全福木業公司簽訂了《反擔保抵押合同》,約定全福木業公司提供相應的土地、房產7處,作為貸款反擔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如上述期限與貸款憑證、借據日期不一致,以貸款憑證、借據記載日期為準等。
「簽訂合同後的第6天,即2013年2月28日,長春農商行才向我公司放貸到賬500萬元。」張總經理說,「而根據我公司在法院檔案卷宗中查尋顯示,中東擔保公司卻在當時簽訂合同後的第3天,在長春新區法院就將我公司起訴了,然而我方對此是一無所知。直到2018年4月12日我廠大門口突然出現《執行公告》,才知原來法院早在5年前就已以一條龍方式在一日內作出訴、調、裁、執生效文書。這期間,我公司一直在經營著,並沒有接到任何有關該案的司法通知和裁判文書。」
「另外,如果該裁判是事實,那麼至2018年4月,為什麼沒人來我公司執行過呢?而法院現在的《執行公告》中又哪來的所稱恢復執行?」張總經理說她越想越如入雲霧裡了。
從起訴到裁執一日神速辦定遭質疑
「這就是我們從法院案件卷宗中複印到的材料。」張總經理拿出一疊案卷材料說,「但還有一些卷宗材料沒有複印到。」
根據每頁上都有「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底印的材料顯示,民事起訴狀、立案審批、訴訟財產保全、應訴書送達回證、庭審、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和民事裁定書送達回證、抵押物協助執行通知和民事裁定書向市房產檔案館送達回證、查封凍結等,都為2013年2月25日一天內完成。令常人難以捉摸的是,同日遞交訴狀、審查、立案、交訴訟費、通知送達對方應訴,怎麼就在同日的上午9時准開庭審案了?據《法庭審理筆錄(第一次)》記錄顯示:開庭時間為2013年2月25日9時0分,依照簡易程序公開審理,法官張芳獨任審判。
「要說這份庭審筆錄就不對,按理說庭審結束雙方當事人審閱庭審筆錄無誤後逐頁簽字。該庭審筆錄共3頁,但前兩頁根本沒有當事人審閱簽字,即使第三頁簽有我張某的名字,但『被告』具名處也不合乎常理與常規,卻蓋有我全福木業公司印章和我個人名章,而『原告』具名處只有中東擔保公司印章,卻無人員簽字。」全福木業公司張總經理分析說,「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如果是早上8時30分上班(或者說8時上班),原告遞交起訴狀,當時按規定要經過受案審查和確定立案兩環節,如果法院受理立案(案卷材料顯示,法院當日由周法官收案,當日由任法官批准立案),原告交付訴訟費(年月日填寫字跡不清,案卷材料顯示為銀行櫃檯辦理結算),再分案到承辦法官,之後法院向訴訟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文書等,而被告是需要應訴時間的。我全福木業公司作為被告,既沒有收到應訴通知,我因為不知道有訴訟而人又不在法院現場,法官怎麼能在原告遞交起訴狀的當日9時0分開庭,並出現有原告、被告雙方共同對庭的陳述記錄呢?這顯然是造假。還有,該份《法庭審理筆錄(第一次)》第一頁中的被告公司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等機打文字信息,明顯是另行補打進去的,不光字體字型大小與整文不一致,而且行距也不對,特別擠緊。也就是說,該所謂的庭審筆錄並不是一次性製作成的。」
「再說調解和民事裁定書。從《選擇進入訴前調解程序意見徵詢表》所見,原告在『是否同意進入訴前調解程序』意見欄明確表示『不同意』。為什麼反而又出現了《調解書》?而在該意見徵詢表上卻偏偏未記錄顯示被告是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被告』的意見徵詢處是空白的,我方沒收到應訴文書不在場,法庭當然不知道我方意見而無法記錄!還有,該表上原告的名稱是與正文一起機打而成的,但唯獨被告的名稱是該表列印後有人添寫的。這意見徵詢表能是原、被告雙方在庭由法官同時記錄辦理的嗎?」張總經理接著還表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債權尚未到期不應享有訴權。2013年2月22日簽約辦貸款走流程,2月28日才放款到我公司,顯示原告2月25日就超前起訴了。而25日,合約方的給付義務還未實際履行就行使訴權?法院何以受案?而且把本應至2015年2月21日到期的債權(約定期限以貸款憑證、借據記載日期為準)列為調解書的第二項,作為生效裁判文書和執行依據,讓人無語。」
另外,從《訴訟當事人通訊聯絡登記表》上看到,原告欄有原告名稱和代理人李×園之備考記錄,而被告欄只填有被告公司名稱,無應訴人或代理人,更無住址。
「法院所謂應訴、調解、裁定的送達回證上,我公司的印章、我的名章,都是有人複製粘貼上去的,我『張××』的簽字字樣,也是複製粘貼上去的,非我本人親自所寫,如果是我在紙上親自簽寫的話,必有筆壓痕迹。再說在諸多送達回證上均一律蓋有我公司印章、我的名章,也不符合辦事常規,有接收人簽名就行。更離譜的是,法院簽發的送達文書『受送達人』一欄的名字應有法院填寫,但卻也是我『張××』的粘貼簽字,還有我公司的印章和我的名章。對此一系列嚴重的不正常問題,我方控告,呼請中止執行,迅速核查此案真相,並對簽名書寫筆跡、蓋印等提出鑒定。」張總經理如是說。
法院回復稱已將執行異議情況上報
2021年3月23日,記者針對本案涉及的訴訟程序同一日辦理是否屬實、被告全福木業公司當日是否有人出庭並簽字、本案拍賣及目前執行情況怎樣等,來到長春新區法院採訪。
長春新區法院政治部傅主任與另一位女同志一起,認真的接待了記者的採訪。傅主任對此表示,該案時間較早,也有全福木業公司的反映,該案正在執行中。由於本院執行庭人員在公司現場執行,需向院領導請示彙報,並向執行局了解了具體情況後,再擇時向媒體作採訪反饋。
據採訪了解,全福木業公司貸款到期由於資金短缺,到期貸款由中東擔保公司代償還款。關於2013年2月25日長春新區法院作出執行裁決後,為何在2015年貸款到期未執行,而延至2018年4月12日才張貼「恢復」《執行公告》,這一隱在原因尚不明。但法院具體到全福木業公司強制執行時間,據張總經理反映是在2021年3月17日開始的。
另外,中東擔保公司當時起訴全福木業公司的主張是請求判令被告全福木業公司給付原告中東擔保公司保證金25萬元(複印到訴訟費票據一張計25000元),並請求被告立即將抵押房產的他項權利辦理到原告名下。
全福木業公司二十年來自主研發獲得多項專利技術:國家科技成果3項,國家火炬計劃項目1項,奇木不懼火(曾在中央十套我愛發明欄目中播出),阻燃木窗等。近年來,不斷開發新的環保型安防產品,科技成果不斷湧現,多項阻燃材料及產品填補國內空白。
記者在法院採訪後趕到了全福木業公司的執行現場,四五名法官正在忙碌地登記著,運物的貨車絡繹進出。據執行法官介紹,偌大的廠房內機械設備和材料等已運離得差不多了,還有一些幾十噸高大笨重的高科技設備很難拆解,普通貨車裝不下,也裝不上車,後期估計還得拉上一段日子才能清空設備。
全福木業公司的張總經理介紹,全福木業公司的設備都是幾十萬到幾百萬從外地購來的,路途遠,裝運難,許多機電設備是密集高性能的,現在一剪線、一拆解,都無法易地二次使用而變成了一堆堆龐大的廢鐵疙瘩物。還有1萬多平方米的標準試驗室、檢驗室、四條生產線、產品展廳等,價值5000多萬元房產,竟以695萬元通過淘寶網悄然執行拍賣掉了。據張總經理講,由於強制執行全福木業公司的抵押物(8套8000多平方米沒有抵押的廠房也一同被執行),由此「全福木業公司將損失超億元」,「在此情況下,全福木業公司科研基地沒能在當地得以有效的保存和繼續發展,多少次投訴反映也沒能夠及時起到止損挽損,很遺憾」。
「莫明遭裁執,一朝全失業。我們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張總經理急切希望當地有關司法部門高度重視,查明裁執案實情,作出公正處理。
2021年3月31日,長春新區法院給記者回復,表示法院接到上級指示,我們將全福木業公司的舉報反映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目前已上報到上級部門了,正等待上級部門的指示。
全福木業公司面臨的上述之裁執案,最終如何塵埃落定,讓我們拭目以待。(楊易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