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27 7 月

濟南女子訴稱屢遭欺詐致企業倒閉 5000萬元打水漂

近日,山東東洲德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趙學敏女士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幾年來,石某輝、辛某濤、王某波、柳某、趙某(女)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騙取、搶奪我的財產達5000多萬元,導致我所經營的這家曾經風生水起的民營企業倒閉,我本人傾家蕩產,夫離兒疏,處境危困,痛苦不堪。」
在提交給上級有關部門的一份書面反映材料中,趙學敏陳述了事情經過:我叫趙學敏,女,1968年12月出生,住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徐家莊,系民營企業山東東洲德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實名反映石某輝、辛某濤等人涉嫌存在的以下問題。
其一,石某輝、辛某濤以出借款項為名義,先後騙取我巨額資金,並屬「套路貸」違法行為。我獨資經營一家汽車貿易公司,公司名稱為山東東洲德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故經常需要流動資金。2013年初,我通過戴某添認識了東北人石某輝,並通過石某輝認識辛某濤,互相開始有經濟往來,彼此有資金需要時能夠互相支援。
雙方開始合作較為正常,除第一次借款外,並未提及借款利息問題。2013年6月份,石某輝、辛某濤謊稱可以幫助我辦理貸款、借款,但需要註冊公司以便於為我融資(2013年7月23日石某輝獨資成立濟南瑞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辛某濤任監事)。後兩人以對外融資為由,多次讓我出具只簽我名但不寫借款或貸款具體數額的「空白」借條5份/次;其後,他只付我2476.5萬元的借款或貸款,我使用後均全部履約歸還,可反過來,石某輝卻自己填寫借款數額高達5500萬元,並對外宣稱全是我欠他的。在被威脅等手段下,我只能向兩人超額付款,合計超付684萬元。全部是銀行轉賬匯款。該事實通過我及公司與石某輝、辛某濤個人賬戶交易往來可以證實。
在石某輝、辛某濤所謂的幫我融資期間,兩人以需要活動經費和包裝形象為由涉嫌騙取我的財產。分別是:(1)位於濟南市東部別墅一套(三聯建設的鳳鳴山莊,地址:7號樓1樓東戶,沒有房產證,有購房合同,現由石某輝父母居住;價值960萬元);(2)石某輝騙取寶馬X5,奧迪TT(魯A-J9965,原在我前夫馬某勇名下),別克GL8(魯A-7020M,原在我外甥女陳某娟名下),捷達(原馬某勇名下)各一輛;(3)辛某濤騙取寶馬5系車2輛(其中一輛辛某濤一直使用),奧迪Q5一輛,奧迪A6(魯A-X9828,原陳某娟名下)。石某輝、辛某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涉嫌用欺騙的手段騙取我的上述財產,合計2489萬元,至今沒有返還。
其二,石某輝、王某波以辦理賓士車試乘試駕車銷售授權為由,騙取我110萬元。我經營汽車貿易公司,需要銷售高端車輛和高端車輛的銷售權。正是這個原因,被石某輝作為了欺騙的方向。
2013年3月初,石某輝謊稱其有一朋友兼老鄉叫王某波,他能夠從賓士中國總部香港拿到試乘試駕車的銷售授權。後石某輝、王某波帶我去了一次香港,見了一個人,號稱是賓士總部的負責人,接待了我。回來後,王某波說他能幫我拿到銷售代理,但需要我出資110萬元,用以疏通關係。故此,我根據王某波和戴某添的要求,於2013年3月14日把110萬元匯給了戴某添指定的王某鳳賬號(見招商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後該款又轉給了王某波。
在我付款後一直沒有消息,我就多次追問事情進展。一開始王某波推諉拖延,後來就讓找石某輝,而石某輝就威脅、阻攔我。經我多方了解,並不存在所謂的試乘試駕車銷售授權一事,這是他們虛構的事實,目的是騙取我的財產。後來,這筆款有部分王某波給了石某輝,由兩人分割。
其三,濟南華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石某輝、辛某濤聯合向我騙取2000萬元。2013年,辛某濤虛構其朋友的公司——濟南華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能夠向我提供低價車輛,但需要我出資購買。我為了從華寶公司購入便宜車輛,便按照他們的要求自己聯繫了兩家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自有的公司(山東東洲德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進行貸款。

取得貸款後,我便按照他們的要求將2000萬元貸款匯給了華寶公司(見東洲公司通過交通銀行向華寶公司轉賬兩筆各1000萬元銀行憑證)。然而華寶公司既不向我交付車輛,也不退還購車款,直至我多次追要,華寶公司負責人員才告知我,這些款項他們已經轉交給了石某輝、辛某濤。後向石某輝、辛某濤多次索要,兩人返還了部分款項,但仍有1079萬元拒不歸還,聲稱是我對他們的欠款(事實上,我與他們的債務早已結清)。石某輝、辛某濤、濟南華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華寶公司能夠提供便宜車輛這一虛構事實,騙取了我的2000萬元購車款。
其四,石某輝通過轉讓240萬元虛假債權,騙取了本應屬於我的房屋。2010年10月12日,我從高某延、陳某香處購得位於濟南市市中區黨家鎮岳爾村南側的房產一處(已付房款520萬元,因不能辦證,尚餘120萬元房款未付,但房屋我已實際使用),面積約2000餘平方米,後將該房屋出租給石某輝使用。之所以租給石某輝,是其以替我融資需要包裝為由,要我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2016年4月20日,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石某輝與陳某香(其代理人為柳某)就上述房屋及院落簽訂《騰房協議》,聲稱2013年7月1日,我與劉某寶簽訂借款協議,我向劉某寶借款200萬元,石某輝提供擔保;該借款到期後,我無力償還,2013年9月份石某輝代我償還本金200萬元,違約金40萬元。但該事實是石某輝虛構的,我並不欠劉某寶任何款項,我與劉某寶之間的借款協議書也是石某輝製作的假合同。後石某輝以該房屋在借款協議書上抵押給劉某寶為由佔有了該房屋,要求陳某香(高某延已去世,陳某香為其配偶)支付240萬元。
《騰房協議》最終以石某輝將其對我的債權240萬元,以2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香為條件,騰空了所涉房屋,致使我失去了該房屋的控制權。但我根本不認識劉某寶,更是從未向劉某寶借款,也就更不存在將房屋抵押給劉某寶的情形。顯然,石某輝上述製作假借款協議,涉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再一次騙取了我240萬元的財產,亦涉嫌構成詐騙罪(因石某輝等人的這一行為,導致我無法領取政府發放500萬元拆遷補償款)。
該事實是我作為第三人在參與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魯0103民初2146號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得知,該案件為柳某與陳某香之間糾紛,現該案已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終審判決(案號:(2019)魯01民終10156號);通過該案的審理查明,認定了我與高某延、陳某香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以及柳某、陳某香等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了我對該房產的合法利益,進而證實了石某輝等人涉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我進行詐騙的事實。案件中已知的我與高某延夫婦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虛假的借款協議書以及《騰房協議》等證據,能夠充分證實柳某與陳某香間的虛假交易以及石某輝在該案件中涉嫌存有犯罪的事實。目前,柳某控制我多處房屋,並佔有至今。
其五,趙某(女)、大新非法侵入我的住宅,對我非法拘禁20餘天,已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同時在該案中石某輝再次對我進行詐騙。我與趙某其實並不認識,也不認識大新(姓名不詳,已故),與他們也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但趙某假稱我對其有50萬元欠款。
2013年12月15日左右,趙某在東洲展廳(山東東洲德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展廳)處打條幅。12月20日左右,兩人帶領數人私自闖入我位於濟南市歷下區千佛山西路的家中,並將我控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多達20多天。在我被控制後的第3天,趙某、大新帶領二三十人控制著我將我帶至公司,同時脅迫我公司的銷售經理李某,並將公司展廳存放的六輛汽車搶走,其中一輛是李某朋友的(帶車牌)。搶車的當天下午,李某才從趙某等人處將其朋友的車要回。其餘被搶走的5輛車(分別為:寶馬5系2輛,豐田霸道、豐田塞納、奧迪Q5各1輛),均系我經營的東洲汽車銷售店內待出售的新車,價值300餘萬元,遠超趙某所謂的我對其有50萬元欠款。

在我被趙某拘禁的20多天里,他們多次對我進行毆打、辱罵。期間,趙某以威脅手段向我索要10萬元(2013年12月31日,我按照趙某的指示向其弟弟匯款10萬元。該事實有銀行憑證為證),並搶走我家中存放的26.5萬元手錶及項鏈等首飾。對此證人馬某勇、徐某才、高某賓、李某可以證實趙某的對我非法拘禁的事實;特別是證人李某還能證實趙某帶領人員搶奪我公司車輛的事實;另外,趙某向我發送的簡訊也能印證該事實。在我被非法拘禁期間,我的朋友許某才曾來訪並看到了這個情況,因我被控制,不敢讓徐某才報警。這一點徐某才可以作證。
2013年底,石某輝和辛某濤對我說,其能夠替我擋住趙某,建議我不要再在公司出現。我因為害怕,也因為對石某輝和辛某濤的信任,不敢在公司露面。石某輝要求我向其支付80萬元才肯幫忙。為了要回被趙某搶走的車輛,我只能依靠他們,就向他們付款80萬元。後石某輝從趙某處要回三輛車,但扣住沒有給我。他們又一次騙取我的財產。
這期間,石某輝、辛某濤以我對其有欠款為由,帶領20多人佔領了公司展廳(有七八個人一直待在展廳,他們向東洲公司員工揚言我欠他們錢,公司是他們的了。我當時並不知情,後我在2014年2月份發現才知道這一事實)。石某輝和辛某濤不但沒有解決趙某的問題,反而讓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直到2014年6月底,石某輝、辛某濤發現無法通過欺騙或暴力脅迫我以繼續獲利後才撤出公司。但經過他們的一系列惡劣影響,導致我的公司無法經營,並致破產,而我的人身安全至今也是仍得不到保障。
石某輝、辛某濤等人的上述行為,已經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是我這幾年來被他們欺詐坑騙、先後被強搶霸凌的資產超過5000多萬元,導致我公司倒閉、傾家蕩產、夫離兒疏、處境危困、痛苦不堪。我也多次投訴,反映情況,以尋求法律保護,至今無果,真是讓人茫然惶恐,走投無路。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收官之年,是「深挖根治」決戰決勝、「長效常治」開局起步、鬥爭成果全面檢驗之年。今天,基於對上級部門的信任,我投書貴處,懇請尊敬的領導傾聽回應一下我的呼聲要求,儘快對上述所反映的問題進行監督調查,保護我的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追繳返回我應得應有的全部資金財產等,讓我實實在在地擁有公平正義的安全感和重見青天的獲得感。(山東濟南 趙學敏)

轉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0513/12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