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28 6 月

「个人币商」紊乱金融秩序 新见解用特殊洗钱论罪最重判5年

国内完成洗钱防制登记制的虚拟资产业者仅8家,其余私营虚拟币商皆属违法,过去实务就个人币商仅能以非法币商罪论处,台中地检以新见解主张个人币商适用洗钱防制法关于金融机构规定,需遵循洗钱防制程序,首度让法院以刑度更重的特殊洗钱罪对个人币商定罪,将发挥更大吓阻效果。

近年虚拟货币多被诈骗集团利用,除讹诈被害人投资,更多有币商不问资金来源、没践行KYC程序,以此提供不法分子规避查缉诱因上门交易,将虚币作为洗钱犯罪工具。

检方解释,实务上侦办「个人币商」常发现伴随诈欺,但若单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又无被害人情况下,仅能以洗钱防制法第6条第4项非法币商罪论处,该罪法定刑处2年以下徒刑。

但个人币商动辄经手数百万元,甚至上亿元金流,严重冲击金融秩序却仅能论处2年以下轻罪,与银行法针对法币地下汇兑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显不相当。

洗钱防制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特殊洗钱罪,是针对「金融机构及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规避洗钱防制程序所订,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过去见解未将个人币商等同视之,如今法院认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适用金融机构规定,最直接影响能拉高非法币商刑责。

检方解释,特殊洗钱罪立法目的在于,无法查得被害人、证明有前置犯罪下,嫌犯却持有、收受大量来源不明财产,因极易酿后续不法、紊乱金融秩序,就算不能证明其有帮助诈欺,但具该客观行为就能处罚,该罪本质上属拦堵犯罪的预备,达到彻底阻断不法金流目的。

检方也说,未来查办个人币商能以特殊洗钱罪论处,将刑度提高至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同时也揭示「币商有洗钱防制的义务」,对于保护国内金融秩序有相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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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检署。记者曾健祐/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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