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子与不详男女组成诈欺集团,假冒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随机打电话声称接电话者涉嫌洗钱,必须配合办案,刘姓妇人信以为真,先后交付现金140万元及黄金683.32两。彰化地方法院审结,依成年人与少年共同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名义犯诈欺取财罪,判处3年6月。
判决书指出,吴男所2023年3月加入诈欺集团,并招募陈姓兄弟当取财车手,诈欺集团不详成员先随机打电话,自称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官陈正国」,谎称涉嫌洗钱、全案将由台北地检署指挥侦办,并称代为报案,该集团其他不详成员随即冒用「黄政昌检察官」名义,谎称如要暂缓执行或分案处理,需先提交保证金,等分案处理完再发还。
诈欺集团谎称,检察官会亲自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拿取保证金等语。刘妇分别在2023年5月分三次交付总共140万元,最后一次交付黄金683.32两,交给假冒「检察官」的陈姓兄弟,其中陈姓弟弟未成年,也扮成「检察官」收钱成功。刘妇交给现金和黄金之后没多余钱财可交付,「警官」、「检察官」从此失联,刘妇告诉家人始知被骗,报警处理,警方循线逮捕吴男、陈姓兄弟。
吴男承认招募陈姓兄弟,矢口否认指示收钱和收黄金。陈姓兄弟都证称接受吴男指示,从台南市搭高铁来彰化向刘妇取款,吴男驾车到场监控,在员林市某停车场拿走现金、黄金。吴男的车子是租来,出租车行负责人证称吴男租车使用。
彰化地院审酌,吴男明知诈欺集团横行,竟加入诈欺集团与其他成员彼此分工共同诈财,所为极不可取,兼衡吴男参与刘妇被诈案的犯行之程度、犯罪所得造成之损害及犯后态度,暨智识程度、当板模工、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年6月,没收现金、黄金。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