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與不詳男女組成詐欺集團,假冒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隨機打電話聲稱接電話者涉嫌洗錢,必須配合辦案,劉姓婦人信以為真,先後交付現金140萬元及黃金683.32兩。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3年6月。
判決書指出,吳男所2023年3月加入詐欺集團,並招募陳姓兄弟當取財車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隨機打電話,自稱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官陳正國」,謊稱涉嫌洗錢、全案將由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並稱代為報案,該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隨即冒用「黃政昌檢察官」名義,謊稱如要暫緩執行或分案處理,需先提交保證金,等分案處理完再發還。
詐欺集團謊稱,檢察官會親自在指定的時間與地點拿取保證金等語。劉婦分別在2023年5月分三次交付總共140萬元,最後一次交付黃金683.32兩,交給假冒「檢察官」的陳姓兄弟,其中陳姓弟弟未成年,也扮成「檢察官」收錢成功。劉婦交給現金和黃金之後沒多餘錢財可交付,「警官」、「檢察官」從此失聯,劉婦告訴家人始知被騙,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吳男、陳姓兄弟。
吳男承認招募陳姓兄弟,矢口否認指示收錢和收黃金。陳姓兄弟都證稱接受吳男指示,從台南市搭高鐵來彰化向劉婦取款,吳男駕車到場監控,在員林市某停車場拿走現金、黃金。吳男的車子是租來,計程車行負責人證稱吳男租車使用。
彰化地院審酌,吳男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加入詐欺集團與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共同詐財,所為極不可取,兼衡吳男參與劉婦被詐案的犯行之程度、犯罪所得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態度,暨智識程度、當板模工、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沒收現金、黃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