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遼寧丹東一副局長屢建功勛 為何被判10年牢獄?

原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副局長季洪生從1997年5月至2017年3月先後獲得個人一等功兩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多次。其中2013年6月, 破獲掛牌督辦大鹿島案件榮立個人一等功,2017年3月,破獲掛牌督辦涉密案件得到國家領導獎勵批示的個人一等功,2018年已批複。
季洪生女兒說:我父親是原丹東市公安局副局長,2018年因為刑滿釋放人員周某某(此人先前也在公安隊伍工作,因犯罪被判入獄,惱恨當時的局領導,出獄後遂產生打擊報復的念頭,目前在丹東資產過億)的打擊報復。其買通遼寧省某些官員,只是我父親被冤入獄,我可以給你提供案件相關信息。我父親清正廉潔一生,多次榮立一、二等功,身患二種癌症依然堅持在一線工作,萬萬沒想到會被他人打擊報復,含冤入獄。我父親在2017年3月還破獲中央掛牌督辦的涉密案件並榮立一等功,但因被打擊報復、被冤入獄,至今未頒發。
據判決書顯示,季洪生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依法追繳受賄罪所涉贓款人民幣63.1579萬元;追繳貪污罪所涉贓款人民幣9.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別克牌小型轎車一輛。
被告人季洪生自1999年3月至案發前,在其主辦和參與查辦的案件中,向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泄露案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並多次收受請託人賄賂。同時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挪用公款共計320.6萬元,用於個人炒股。並借公車改革之機,侵佔公共財物。根據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實,鳳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季洪生不服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據季洪生女兒提供的申訴資料顯示:申訴人季某紀因父親季洪生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及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

理由如下:季洪生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季洪生幫助宋琦逃避處罰罪的事實不成立。
《刑法》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於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於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而在本案中,宋某僅僅是「12.12」盛吉貴被槍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兩個人的訊問筆錄中,均明確說明,季洪生不知道宋某涉案的犯罪事實,這一點與季洪生的訊問筆錄完全一致,應當認定該事實。在此前提下如果季洪生就沒有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觀故意,即使存在無意泄露案件信息的情況,也應當是一般違規,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雖然在訊問筆錄中,宋某兩兄弟均指證季洪生透露案件信息,導致宋某逃避處罰,但是其二人的該種說法與季洪生不知道宋某犯罪又相互矛盾,且二人在該起事件中是直接利害關係人,二人的口供與季洪生的口供又相互矛盾,宋氏兄弟的指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幫助王某遠逃避打擊不能成立犯罪

王某遠系列案是紀委專案,季洪生是配合工作,沒有案件的決定和主導權,根據宋某、王某遠的證言以及其他證人證言,可以清楚地證實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宋某確有提出要求照顧下王某遠,季洪生做的只有和王某遠在送押期間和關押期間,帶領王某遠一起吃過兩次飯,季洪生的行為僅僅是一般違規,既沒有幫助王某遠逃避打擊的主觀故意,更沒有幫助王成遠逃避打擊的行為,絕不可能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季洪生幫助王某成的行為也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首先,王某成只是吸毒行為,吸毒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季洪生僅僅打電話給丹東市監管支隊支隊長鄭某某問王某成能不能請假出來,後來王某成從戒毒所出來,是因為自身有丙肝疾病所致,有病例及檢查報告證實。沒有證據證實是因為季洪生的請託導致。
其次、季洪生2015年9月在振興公安分局任局長職務,並沒有查禁吸毒的職責,其打電話的行為只是利用熟人關係進行請託,並不是在自己的查禁職責範圍內進行的對違法分子的幫助行為。
綜上,季洪生既沒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客觀行為,且王某成的吸毒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季洪生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季洪生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季洪生2000年收受宋鵬9萬元系接受朱文傑局長委派,執行秘密偵查任務所收取。
此部分錢款為季洪生執行朱文傑局長交辦的秘密偵查任務,為獲取宋氏兄弟信任而收受的,並可通過調取季洪生前往朝向的出入境記錄或辦案記錄進行核實。目前雖無直接證據證實,但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退一步講,即便認定此部分為受賄款項,該罪名也已經超過追訴期限。
應當對2000年3月份季洪生收受宋鵬9萬元這一行為進行單獨評價。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結合《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季洪生收受9萬元所對應的追訴期限應當為五年。本案指控季洪生所有犯罪行為均發生於2005年3月之後,不存在追訴時效中斷的情況。因此,追訴期限經過,無論案件事實如何,均無須追究季洪生收受此部分款項的刑事責任。一二審法院對此9萬元依然認定為受賄數額明顯失當。
季洪生自2009年至2018年分別收受宋某兄弟二人的7萬元、9萬元人民幣屬於人情往來,非賄賂款,季洪生收取該部分款項不構成受賄罪。
首先,季洪生不是索賄,是宋氏兄弟主動送的。
該部分錢款單筆數額不大,沒有請託事項,季洪生也有還禮,即使存在宋氏兄弟逢迎巴結的故意,也是他們的單方想法,不存在不法利益交換,應當認定為正常的人情往來,不作犯罪處理。
崔某發在2002年至2017年收受宋某的共計13萬元人民幣,被認定為禮金而非行賄款,不予追究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而季洪生從2009年開始收受的節日禮金卻被認定為感謝近十年前幫助宋琦逃避處罰的賄賂款,明顯錯誤。

季洪生挪用公款的數額應當認定為單筆160萬元。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季洪生必須挪用的是「公款」方可構成犯罪,如果挪用的不是公款自然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公款屬於公共財產範圍,也應當根據《刑法》九十一條的界定涉案的160.6萬元款項是否屬於公款。
季洪生個人從郭某手中接管的、王某遠等人的暫扣款項160.6萬元,既不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不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更不是國家機關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私人款項,季洪生個人保管雖然違規,但是只要保證在王成遠等人的案件需要時及時歸還,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其保管的後果和郭松保管的後果是一樣的。這部分款項絕不屬於公款的範圍,季洪生自行保管160萬元暫扣款並挪用炒股,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的數額自然也應當按照其在公安賬戶支取的160萬計算,自己保管並挪用的個人款項不應計入挪用數額的範圍。

季洪生不構成貪污罪

首先,季洪生是否構成貪污罪,必須確定涉案財物的所有權,即別克牌轎車的所有權到底是否屬於公共財產的範圍,才能確定季洪生是否構成貪污罪。
丹東市振興區警察協會是經過民政局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其財產屬於該協會,不屬於國家,更不屬於集體。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別克轎車也屬於振興區警察協會所有,不屬於公共財產的範圍。季洪生購買振興協會拍賣的轎車,不論價格高低均不構成貪污罪。
其次,拍賣振興區警察協會的別克牌轎車是警察協會全體理事共同開會決定的事項,在拍賣的過程中,拍賣的工作人員在沒有季洪生授意甚至暗示的情況下,私自決定在其他競拍者競拍時告知季洪生參與拍賣的事實,導致沒有人參與競拍,季洪生以保留價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在整個的過程中季洪生沒有利用其職務地位及便利條件,更沒有利用職權影響拍賣,客觀上沒有任何貪污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季洪生的身份是振興區警察協會名譽會長,在其任職期間其使用警察協會的別克牌轎車天經地義,只要其不卸任,持續使用,沒有任何問題。即使卸任了,是否交回協會,是他個人與協會之間的關係,既損害不了國家的利益,又損害不了集體的利益,不構成任何犯罪。反觀本案,季洪生因為自己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錯誤解讀,把警察協會的財產,當作了國家的財產,經警察協會全體理事同意,把本不應該參與公車拍賣的協會資產參與了拍賣。導致了所謂貪污案的發生。
如果季洪生構成貪污罪,那麼存在法律基本邏輯的錯誤,季洪生不花費個人錢款持續使用別克轎車無罪,自己花費88000塊錢拍賣來了轎車構成了犯罪。通過犯罪不但沒有獲得收益,反倒在不影響使用權的情況下損失了88000塊錢,是不是有點荒唐和可笑?
季洪生即使是犯罪分子,其財產所有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如果季洪生構成貪污罪,其貪污金額為9.2萬元。別克牌轎車的所有權屬於季洪生,在追繳贓款9.2萬元後,別克牌轎車的產權理所當然屬於季洪生所有。可是法院判決追贓9.2萬元賬款後,繼續追繳牌號為遼FY000號的別克牌轎車。明顯屬於判決錯誤,牌號為遼FY000號的別克牌SGX7248LYAA黑色轎車應該依法返還季洪生。
綜合上述,季洪生不構成貪污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打擊罪;受賄罪數額和挪用公款罪數額計算明顯錯誤,加重了對季洪生的處罰;判決追繳別克牌轎車明顯錯誤;原二審裁定和原一審判決應當撤銷。

季洪生的女兒希望他父親的案件希望有一個公正的結果,他們不想看到一個多次榮立功勛而且身體患有癌症的人,遭到如此的打擊,期盼相關領導和有部門關注本案並啟動再審程序,別讓老父親在獄中離去! (圖片由申訴人提供)

轉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0810/13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