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吉林一企業實名舉報省高級法院兩法官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復

「我們德卡公司的兩個官司,在一審、二審都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可是到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遭遇枉法裁判,法官實在找不出理由和證據判我們敗訴,就乾脆用作廢的材料作證據使用,用推測性語言判案!這在中國司法史上都是十分罕見的。可是,我們舉報兩個月了,沒有任何結果,到底是什麼人在保護枉法裁判的法官?難道吉林省高院已經爛到了這種程度?這樣的司法環境下,企業還怎麼生存發展?」日前,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德卡公司)老總姜先生深有感慨的說。

法官宋雨洛被指涉嫌銷毀證據採信假證作廢證據

據德卡公司提供的材料,他們舉報的第一個省高院法官是宋雨洛,其經辦的案子是李學志購房糾紛案。

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2002年10月29日,當時還在吉林省永吉縣的德卡公司與李學志簽訂了《永新小區購房協議》,按照該購房協議,李應按照約定分18年分期給付購房款。但李學志只給付了2002至2003年的購房款後其餘房款至今未給。在這期間,德卡多次向其催繳,並向其送達催款函,明確告知如逾期繳納剩餘購房款,德卡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李接到催款函後,仍未履行給付剩餘房款義務。德卡公司遂訴至永吉縣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永新小區購房協議》,並要求李返還房屋。一審法院於2017年8月30日做出的判決和二審法院吉林市中級法院2017年11月6日做出的判決,均判決解除合同並判決李學志返還給德卡公司房屋。

李學志不服,到省高院申請再審,理由是2002年12月27日在未通知李學志的情況下,德卡公司用該房屋辦理了按揭貸款,至今未償還給銀行。以宋雨洛任主審的省高院竟以不安抗辯的理由可以成立為由,認定不能認定李學志違約,德卡公司關於李學志嚴重違約的主張不能成立,判決德卡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並判決撤銷吉林市中級法院(2017)吉02民終2929號民事判決及永吉縣法院(2017)吉0221民初918號民事判決;駁回德卡公司的訴訟請求。

德卡公司認為,省高院辦案人宋雨洛涉嫌嚴重違法,其理由是:

一,高院判決不顧事實,枉顧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1,購房的協議第二項明確約定:乙方李學志需首付人民幣30000元,餘款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每年交21,565.08元,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齊購房款後,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2,合同簽訂的是分18年交清房款後,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18年分期付款享有使用權,交齊房款後享有該房屋所有權;3,李學志就交了2002至2003年的兩年房款,就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並說無法辦理,而省法院認定先違約的是德卡公司,屬於嚴重歪曲事實。

二,高院用早已失效的抵押合同判決是混淆是非。此案中,李學志的說法是,在2002年12月27日,德卡公司在未通知他的情況下用該房屋辦理了按揭貸款,至今未償還給銀行。實際情況是:1,德卡公司與永豐信用合作社房地產抵押合同中第五條約定:抵押期限5年,從2002年12月17日起到2007年12月17日止,也就是說抵押的合同五年早已到期並自動解除,屬於作廢的合同。2、此抵押合同書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德卡公司從未用涉案房屋貸款,五年到期(即2007年),應去房產辦理解除手續,由於德卡公司遷走至外地忘記辦理該手續,高院竟用已經作廢了的合同作為證據判德卡公司違約,實屬枉法裁判。

三,更令德卡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在高院關鍵證據居然被消失,法官竟採信假證,用模糊性、推測性語言下判決。高院的判決決書稱:「本院再審認為,德卡公司在房屋已賣給李學志,李也依約付款的情況下,未經李學志同意將房屋抵押給他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李學志對獲得房屋所有權的這一交易目的因案外人對房屋享有抵押權而處於可能無法實現的危險狀態,足以使李學志對德卡公司履行債務能力產生合理懷疑……李學志不交納剩餘房款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其不安抗辯可以成立,不能認定其違約,德卡公司關於李學志逾期支付分期購房款經催告後仍不履行嚴重違約的主張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訴請解除其與李學志簽訂的購房協議、李學志向其返還案涉房屋、支付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裡,法官宋雨洛使用了兩個推測性的用詞「可能」、「合理懷疑」。德卡公司認為:稍微懂得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在法律文書中是不允許使用可能、大概、差不多等推測性語言的,省高級法院的法官居然使用「可能」、「合理懷疑」,來推定李學志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成立!法官在沒有證據證明德卡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卻依據推測如此評判,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他們在高院找遍卷宗也沒有找到《永新小區購房協議》這個關鍵證據,高院的判決書從頭至尾也沒有提到這個協議。那麼,這個關鍵證據哪裡去了呢?是被消失了嗎?為什麼這份重要證據消失了呢?到底是何人所為?證據消失後,法官又為什麼用模糊不清的推測性語言下判決呢?

四,李學志將房屋出租謀取暴利卻不續交房款,在省高院內關鍵證據被消失法官居然採信假證判案。德卡公司稱:現李學志仍在霸佔使用訴爭房屋,2002年至今已經18年,現價值200多萬元,他每年出租該房屋租金高達12萬。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一審、二審均做出了比較公正的判決後,高院法官宋雨洛竟給予惡勢力、地痞流氓充當保護傘,助其巧取豪奪,這是典型的涉黑涉惡案件,令人不能容忍。

不僅如此,在省高院,不僅關鍵證據——購房協議被消失,法官居然還採信假證。此案中,所謂「永豐信用社的通知」沒有加蓋單位公章,是假的!但是,居然被一審、二審甚至省高院採信了,一審、二審還能各打五十大板,而省高院直接將關鍵證據消失,並依據假證和法官的推測判德卡公司敗訴!真是堪稱奇葩,滑天下之大稽!

至此,德卡公司感到已經沒有其他辦法維權了,只有通過媒體曝光和舉報來維權了。於是,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姜先生將宋雨洛實名舉報到省高院紀檢委等有關部門,但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答覆。

劉陽法官既認定合同應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約定的條款

德卡公司實名舉報的另一名省高院法官是劉陽。劉陽主辦的案子是德卡公司與扶余市政府關於建設縣醫院的經濟糾紛案。

一,政府主導下形成的歷史事實

根據吉林省高院民事判決書([2019]吉民終392號)的記載:2006年5月18日,扶余市政府形成的《關於扶余縣人民醫院移址建設項目相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意見: 1.同意縣衛生局及縣人民醫院以置換方式進行縣人民醫院移址開發建設。2.批准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權承擔縣人民醫院移址建設工程。3.成立縣人民醫院移址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工程建設期間相關事宜,確保工程如期完成。

德卡公司將工程建完後,於2008年7月2日,與扶余市醫院、扶余市衛生局三方辦理了《扶余縣人民醫院工程完工交接單》。同日,扶余市政府作為擔保人、扶余市衛生局作為承諾方為德卡公司出具了《承諾書》。2011年6月2,扶余市醫院出具《欠據》:欠德卡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2425597.8元。

2013年扶余縣撤縣變市。

2016年4月26日,扶余市醫院出具《德卡公司債務說明》載明:……至今尚欠德卡公司5404985元。2017年5月5日,雙方形成了對賬函,截止該日期,扶余市醫院欠德卡公司5404985元。

二,一審判決尊重了歷史和雙方約定

為了促使對方履行合同、要回墊付的工程款,德卡公司訴至松原市中級法院。松原中院經開庭審理,做出了 (2019)吉07民初12號民事判決:被告扶余市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928元及利息(此款利息從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吉林省農村信用社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三,高院法官劉陽既認定合同應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約定

松原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做出後,被告扶余市政府、扶余市衛生局不服,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令德卡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省高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是一致的,卻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省高院(2019)吉民終392號判決書稱:「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確有不當之處。扶余市人民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高院遂判決:「一、撤銷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7民初12號民事判決;二、扶余市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款88814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對於這一判決,德卡公司稱:難以接受,高院法官劉陽竟然無視當事雙方簽訂並由政府和財政局擔保的已成既定事實的原始合同並給否掉了,實在是令人費解。

記者從高院的判決書中看到,對於雙方的原始合同,高院的判決書也稱「認定無效」,但鑒於涉案工程已於2008年7月2日交付使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認定該合同「應予支持」。但是對於利息應該如何支付問題卻又稱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此,判決書的解釋是:「現《委託開發合同》因涉案工程未經招投標而被認定無效,故合同中第六條第二款『甲方在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不能付款,必須承擔欠款額的利息損失(按農村信合當期利率計算)』的約定亦不發生法律效力,即應視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未作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的規定,扶余市人民醫院應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給付德卡公司欠付工程款888141元的利息。對於欠付的剩餘部分工程款4516844元,因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不應計付利息。

對於高院對雙方所簽訂合同既認定「應予支持」又認定其約定條款無效的矛盾說法,德卡公司認為不可思議:我們的合同是當事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是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是政府主導下企業全額墊資的合同,既然認定該合同「應予支持」了,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做判決,怎麼能既認定合同「應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的原始約定內容呢?這不是隨心所欲的判決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德卡與市醫院當初是有約定的,而且合同由政府和財政局擔保已經實際履行,法院理應按照這個合同判決,而且高院已經認定該合同「應予支持」了,卻又說合同對於利息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以沒有約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利息計付,這簡直是太滑稽了 !

不僅如此,本來合同約定扶余市醫院每年需償還德卡公司200萬元,但是高院的判決卻稱還款期限還沒有到期,把醫院應該償還5404985改成了888141元。德卡公司認為,高院的判決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從2008年7月驗收交工,至2019年已經過去11年之久,扶余市醫院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每年償還200萬元的話,2200萬元的欠款早就應該償還完畢了,但是他們卻不按照合同約定辦事,我們才訴訟到法院。高院居然認為其「履行期限尚未屆滿」,還要扶余醫院慢慢的拖,這不是要把我們拖垮嗎?同時,高院的判決還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確有不當之處。」但是,對於一審判決究竟在哪條法律上「適用法律確有不當」,卻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解釋。德卡公司認為,這應該是劉陽法官的一個借口或稱託辭,作為法律文書,必須是嚴謹的和經得起推敲的,劉陽法官用這樣令人摸不著頭腦的語言下判決,十分不當,我們認為這個判決肯定藏有貓膩,其對企業是十分不公正的。在政府主導之下,醫院和企業簽訂合同,企業很顯然是處於下風的弱勢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交工後醫院只需每年給付200萬,現在縣醫院已經賺了好幾個建醫院的錢了,可到了省高院,企業連每年的200萬也得不到了,劉陽法官直接把合同給否掉了,將整個工程給付的工程款全部算進去來裁定,合同約定的利息是按農村信用社的利息計算,劉陽卻按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算。從以上的判決書來看,雙方約定的合同在省高院是沒有用的。

據介紹,德卡公司根據「判後答疑」的審判原則,曾經多次約見劉陽法官,並在該法院一樓多次用內部電話與劉陽溝通,可是劉陽卻拒絕接聽和見面。企業多次打電話後,劉陽才終於接了電話並告知德卡公司,讓他們向上走程序。姜先生氣憤的說:這是何等的荒唐?都走到省高院了,還往哪走程序?劉陽法官的做法明顯是想讓企業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於是,德卡公司在將宋雨洛法官實名舉報後,又於2020年7月初將法官劉陽實名舉報到省高院紀檢部門,但是依然是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回復。

德卡公司負責人稱:以上兩位法官,罔顧事實和證據,竟然敢枉法裁判,如果不是收了對方的好處,是絕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絕倫的判決的。即使是稍微懂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能從判決書中找出很多瑕疵甚至是硬傷,他們作為省高級法院法官竟然模稜兩可罔顧事實不顧國家的法律法規,隨心所欲的改判,作為企業的負責人難以相信這樣的事實。最近,我還看到澎湃新聞一篇「法院10法官內鬥:不送錢一定贏不了官司,一提拔就有舉報信」的新聞,此事是否與我們的遭遇類似?連我們的實名舉報都不給回復,這是不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該負責人最後表示:為了企業的生存,為了沒有背景沒有靠山企業的共同命運,我一定要維權到底,直至告到中央!

對於德卡公司的舉報,媒體將繼續關注並將跟蹤報道。(記者楊光 勁松)
轉自:http://www.fzyshcn.com/inve/C6310316WS6Y.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