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的公開信

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的公開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德卡公司)董事長姜永庫。有幸拜讀了您在2020年5月25日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感觸頗多,現就本企業在吉林省扶余市投資的遭遇,特向您寫這封公開信,期望您和中央領導們能夠看到。

我們德卡公司是一家沒有背景、沒有靠山的民營企業,於2006年由原扶余縣(後改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資進入扶余,按照政府的會議紀要要求全額墊資建一所醫院,給政府拆遷建設兩塊棚戶區(政協、華夏),棚戶區回遷共計503戶,替政府退道路紅線拆遷(面積14333平方米),修一條利民路,我公司商業項目每年為當地解決就業2000多人,上繳利稅5000多萬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會議紀要內容,建設一所醫院、棚戶區改造回遷、退道路紅線拆遷、修一條利民路完成後,政府卻不兌現會議紀要了,開始公開耍賴,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億元沒有一點回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目前企業已負債纍纍,半年多沒有開資,欠銀行貸款、稅款欠稅遲納金每日兩萬元,公司已經頻臨倒閉。在走投無路之際,我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卻屢遭司法不公、拖訴、同案不同判、不依據事實判決、關鍵證據丟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敗。因此,我想就您在工作報告里談到的「誰能鬧誰有理」、「誰賴誰有理」等問題,結合本企業遭遇談點個人的意見,如有不當之處還請您諒解。

一、扶余市政府拒不履行承諾,公開打賴的簡要情況

我公司於2006年由扶餘五大班子招商引資進入扶余後,當時的扶余縣政府給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按照該會議紀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讓金全部免收稅費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之後,德卡公司履行承諾,於2008年將22000多平米的縣醫院建設完成並裝修結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決算報告,但是政府拖延兩年時間才給出決算,金額為3651萬元。

對於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華夏棚戶區改造項目,德卡公司投入上億元資金,政府卻以經濟適用房為由對我公司限價銷售,每平米僅售1250元,使我們沒有賺到錢反而虧損幾千萬。該棚戶區建築面積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銷售面積41200平方米,當時的其他三家棚戶區銷售價格分別為:龍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財源2280元/平方米,僅此一項,我公司就損失6000多萬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紅線拆遷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給政府拆遷退紅線和修一條利民路都已完成,華夏和城市廣場區塊的商業退道路紅線6416平方米,商業和住宅拆遷退道路紅線總面積14333平方米。

此後,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兌現《會議紀要》的承諾,但是,在長達三年時間裡,政府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兌現承諾,我公司無奈投訴到省紀委軟環境辦。省紀委明察暗訪後,在「吉林衛視」以《聚焦軟環境——沒有兌現的承諾》為題進行了曝光,多家媒體也同時跟進報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後,中央巡視組又進行督辦,這才引起了省市領導的重視,處理了八個人。之後在2014年由扶余市委市政府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長與我公司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在會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認會議紀要合法性,推諉扯皮,之後便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長在會議現場出爾反爾、推諉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瞞下,只兌現了《會議紀要》其中的幾筆:拆遷款、稅和土地出讓金部分款,之後就說《會議紀要》違規違法兌現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紅線是政府的法定義務,民營企業沒有義務承擔。如果說當初的會議紀要違法了,那也應該由政府承擔違法責任和後果,沒有任何理由讓已經付出巨大代價的民營企業來承擔。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我公司將扶余政府訴至法院:1.請求扶余市政府給付其退道路紅線所應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2.政府違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價銷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賠償。

對於此案,在松原市中級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卻不予立案,費盡周折終於立上案以後,法院卻未經審理就以「招商引資事宜發生的爭議,應受招商引資的政策調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認為:上訴人德卡公司訴請是請求扶余市人民政府給付其退道路紅線所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屬於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範圍。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2017年第7(總20)次民事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一、撤銷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號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過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審理,申請要求異地審理,經高院批准由林業中院審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從2017年開始立案,到林業中院審理和評估歷時近三年,林業中院終於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決,判決我們勝訴,但我公司對林業中院的一審判決仍有異議,並於2019年6月4日上訴到省高院審理,上訴請求是改判為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被告承擔上訴費。

事實與理由:

1、一審用建興評估報告計算價格是錯誤的,其理由:①、評估報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沒有原件,是複印件;②、評估時效早已超過一年;③建興的評估報告評估師白鴿既是政府房產部門的公務員,又是建興評估公司的股東。

2、一審認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價格沒有事實依據,審計的結果嚴重背離事實。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積沒有評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價不知道是怎麼來的;②、判決書中我公司與審計局有1250元簽字認可的報告,那是審計我公司對會議紀要里的3573.6萬元有沒有完成,完成了兌現會議紀要。我公司的訴請是請求扶余市政府給付其退道路紅線所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是從零的開始,與審計無任何關係。話說回來,政府既然認可審計,那就應該兌現會議紀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讓金、稅費即征即退的承諾,我公司也不請求給付退道路紅線所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而現在是政府既不兌現會議紀要,也不給付我公司替政府拆遷和修路的錢。

3、一審判決的補償金給付利息日期與實際時間差距甚遠,理由是:①、一審判決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給付利息的時間是錯誤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遷完畢交給政府並已修路,有我公司給業戶的拆遷協議為證,法院應裁定於2009年開始計算利息;②、一審判決的城市廣場2015年11月17日給付利息的時間是錯誤的,我公司於2013年拆遷完並已交政府,有拆遷協議,法院判決應在2013年給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決,我公司又於2019年上訴至省高院。對此案,高院早已開庭,但是至今歷時四年不下判決。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居然說「你公司是信訪案件(即鬧訪),要層層彙報」,就是不下判決。而和我公司屬同類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業有限公司訴梨樹縣政府行政協議案,同樣的案情,同一個律師,從中院到高院僅用了四個月就下了判決,而且是企業勝訴。所不同的是,同一個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我公司訴政府時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這次代理的是企業一方,僅僅用了四個月,這是不是律師事務所的名氣還是關係在起作用?而我公司歷時四年,還沒有走完法律程序!這是明顯的顯失公平!這樣的案例,簡直是讓那些沒有靠山沒有背景的企業對法律喪失信心甚至是絕望!

二、我公司訴政府違法施政限價銷售案的訴訟情況

我公司另一個行政訴訟案件於2018年2月15日在松原中院立案,訴訟請求是: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制原告售樓價格的行政行為違法;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6000多萬元及利息損失。

該案訴訟的事實與理由是:從2007年起,我公司開發建設的德卡小區,是政府報請人大批准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德卡公司依法依規交納了相關配套費。但在德卡銷售樓房時,政府卻強令售價不得超過1250元/平方米,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這一限價行為一直在持續當中。該案中,案涉商品房總銷售面積41200平方米,因政府違法限價給我公司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6000多萬元,我公司無法承受。我公司認為政府限制原告售樓價格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且破壞市場秩序,屬於不正當競爭,是保護當地公司的違法行為。就此事,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給予補償。2015年8月10日,政府終於同意對我公司提出的限價損失擬補2000萬(已擬補800萬),按照總損失6000萬計算還差我公司5200多萬及利息至今沒有兌現。我公司只好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2019年5月30日,松原中院判決駁回我公司的訴訟,理由是已超過法律條款關於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我公司遂於2019年6月11日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已給予立案,上訴請求是原裁定認定行政訴訟已超過5年訴訟時效,事實錯誤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定。

我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定已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開發的商品房進行了限價,但認定上訴人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屬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必然導致了適用法律錯誤。原審中,法院對政府限價造成6000多萬元的損失給予審理,一審卻裁決訴訟時效過期,偏離了上訴人對補償金額的請求。

原審中,上訴人舉證的證據十三《關於德卡公司反映問題的答覆》(該答覆為中共扶余市委市政府加蓋公章聯合下發給與被上訴人的)第五條二款明確寫明:2015年8月10日,被上訴人單方面同意對上訴人的限價損失補償2000萬元,已實際補償抵頂土地出讓金800萬元,我公司對擬補的2000萬至今不同意。理由是:當時同期棚戶區改造的財源、龍嘉和隆昌商品房銷售價格每平方米最低是2280元、2728元和3380元,而我公司的商品房限價銷售是每平米1250元,總商品房銷售面積是41500平米,每平方米差價2130元,總計應差6000多萬元,與政府給的2000萬差距巨大,給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但是,原審法院竟置上訴人的證據與事實於不顧,在政府已經於2015年8月10日在《關於德卡公司反映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中承認限價行為錯誤,雙方只是對補償金額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竟以「行政訴訟時效過期」的理由給予駁回,違背不告不理的原則,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原審的錯誤裁定,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但是,吉林省高院卻於2020年6月4日做出(2019)吉行終333號裁定,再次裁定德卡公司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其理由居然是「在扶余市人民政府已經作出明確答覆後,德卡公司如有異議,應及時行使訴權,而德卡公司於2019年1月10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對於政府限價銷售問題,我公司一直認為政府嚴重違法,一直通過多種途徑反映包括通過媒體曝光,並且扶余市委市政府已經於2015年8月10日做出了《關於德卡公司反映問題的答覆》,承諾給予德卡公司補償,只是因為其再次背信棄義、撕毀承諾,我公司才起訴至法院,怎麼能說我公司「如有異議,應及時行使訴權」呢?事實上,我公司的訴求具有連續性,從未間斷過,我們也在法庭上舉出大量證據證明訴求的連續性,但省高院居然枉法裁判我公司「如有異議,應及時行使訴權」!真是豈有此理!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公司一直在訴求卻判我們過了訴訟時效,而在王恩鵬補償案中,群眾舉報王恩鵬違法施工建設沒有批件,扶余市政府2012年10月11日做出認定其改擴建部分為違法建築的行政決定,並得到了松原市政府行政複議的維持。此事已經過去近6年,王恩鵬卻向松原法院申請撤銷兩級政府的行政決定和複議。該事情雖然已經過去6年,嚴重超過訴訟時效,但松原中級法院不僅立案,更以兩級政府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兩級政府的行政決定和複議!隨後,王恩鵬起訴我公司要求補償巨額拆遷差價款,松原中院竟然又神奇的給立案了,他的案件卻沒有訴訟時效!一審已開庭審理完畢,目前正等待判決中。該案的立案和裁定再次證明,松原中院的做法是製造社會矛盾,純屬用秋後算賬手段坑害外來投資企業,也證明了松原中院是在執行同案不同判的雙重標準!請問周院長,這是什麼樣的法院?什麼樣的法官?這是不是典型的破環營商環境和同案不同判?是不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松原中級法院是不是與國家出台的營商環境政策背道而馳?!和最近澎湃新聞題為「法院10法官內鬥:不送錢一定贏不了官司,一提拔就有舉報信」的報道是否類似?因此,我公司強烈懇求周強院長和司法部門的領導對於類似案件予以重視。

三、我公司在其它幾起案件中也遭到嚴重的不公正裁判:

1、我公司2006年全額墊資建縣醫院,2008年就已交付使用,政府欠款至今不還。我公司在松原中院起訴後,松原中院依據合同事實,判令給付欠款和根據合同約定按農村信用社利率計算利息,合計500多萬元和利息。政府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劉陽法官則罔顧事實,不按合同約定裁判,醫院2008年就已交付使用,但是,劉陽法官竟把由扶余縣政府、財政局、衛生局承諾擔保工程簽定的合同否掉,是對企業極不公平的判決,純屬枉法裁判:①、將本應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為888141元,餘下的4516844元又說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不予支付;②、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但合同上明確約定按農村信合同期利率計算。省高院的劉陽法官竟完全不顧事實,隨意改判。在2004年,最高法發布的《解釋》中,確立了墊資合同的有效處理原則。《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部分除外。」難道省高院的法官對最高法下發的條例規定不知道?還是明知故犯包庇袒護政府?省高級法院在這起案件中是不是成了政府耍賴故意破壞營商環境的幫凶?法官的改判是否有賄賂行為?

2、在我公司與李學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審我公司勝訴,對方申請再審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用一審埋下的伏筆給予改判。在複印案卷中,我公司發現對方一審舉的所謂證據竟然沒有加蓋公章,純屬假證,高院不僅對於明顯的假證卻給予採信,而我公司舉的關鍵證據——購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之後,宋雨洛法官竟用模稜兩可的推測性語言下判決,改判我公司敗訴。之後,我公司在梳理案卷時發現,申請再審一方聘請的律師竟然是吉林中院某院長的老婆!該案件在一審就埋下了伏筆,在高院證據被消失後,法官竟然用推測性語言改判!只有這些人才能做到如此膽大妄為,以身試法,坑害我們沒有背景和關係的企業。對此案,希望最高法和省高院給予徹查,還企業一個公道,查一查是否也涉嫌賄賂行為。

3、一起拙劣的王晶虛假訴訟案,使我公司背負四年半訴累及500萬並不存在的債務。王晶(松原市人大代表)訴我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原告2015年5月4日立案。2016年3月5日,松原中院一審判決德卡公司敗訴,給付王晶工程款507.31萬元。對於德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銀行匯款支付的500萬元,松原中院判決稱另行告訴,可笑的是原法定代表人另外銀行匯款支付的工程款100萬元卻成為原法定代表人與德卡公司資產混同承擔連帶責任的證據。德卡公司2016年5月10日就王晶案上訴。2016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院發回松原中院再審,松原中院將該案拖了整整兩年半,直到2019年6月5日才草草做出了判決。該判決關於原法定代表人給付王晶的500萬元是什麼性質竟沒有論述。後我公司再次申請二次上訴,在開庭審理中,高院的法官傾向性十分明顯。那次開庭審理中,參加旁聽的媒體記者也親眼看到了事實的存在。在庭審後第二天,大量網路媒體就以《吉林松原:人大代表王晶賬上來了500萬竟然說不清楚?》為題,對此案進行了廣泛報道。後來,恰巧王晶的保護傘省公安廳某劉姓高官落馬,高院才給了企業一個公平的判決。對於王晶雇社會閑散人員砸壞公司財物、恐嚇、跳樓威逼等違法犯罪事實,我公司多次報案,但公安部門不予立案。王晶還誣告我公司涉黑拆遷和偷漏稅,其虛假訴訟竟拖訴長達五年之久!另一方面,公安廳簽批以掃黑的名義派地方公安多次來我公司調查,本來是普通的問詢,卻把我公司人員關進鐵籠子里審訊、恐嚇和拘留。稅務局多次核查,王晶的保護傘勢力龐大,有松原中院主管副院長、審判庭長、省公安廳劉某和地方公安局的保護,他才敢以身試法。尊敬的周院長,沒有背景和勢力,誰敢虛假訴訟?可王晶的虛假訴訟得到了松原中院及公安部門貌似合法的保護,這是否是典型的公檢法與社會人合夥謀害企業?我公司已將此事向政法委和全國掃黑辦實名舉報。

4、扶余市兩部門被指出具假證,一日內同時成為被告。2019年3月19日,扶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文件(扶住建字【2019】69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公開造假;2019年9月26日,扶余市自然資源局出《情況說明》,公然違背事實做假證。對於這兩份假證,扶余法院竟然全部採信,並以此為據判我公司18起案件敗訴,我公司僅訴訟費就花掉幾十萬,且導致26個商戶起訴我公司!針對兩部門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事情,我公司將以上兩部門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竟說沒有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我公司現已上訴至松原中院。這起訴訟,將引起購買我公司房屋的280多商戶的訴訟。更有甚者,在2018年,扶余市法院公然「鼓勵」對我公司的起訴,凡是訴我公司的,訴訟費可以打欠條,使企業陷入無盡的訴訟之中。

在另一起訴訟中,一個重要的地方職能部門買我公司二樓商鋪,必須讓我公司給代租10年而且必須寫上租賃價格,可這代租租賃價格與實際租賃價格相差10-20倍,我公司承擔不起這麼大的差價,沒辦法訴訟解除代租合同,可法院刁難近兩個月不予立案,最後費盡周折終於立上案,可是至今還沒有審理!

這,是不是法院成為政府破壞營商環境欺負外來投資商幫凶的案件?!

5、2020年2月24日,我公司作為原告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資源局提交申請書一份,內容為由於受整體經濟形勢和疫情的影響,扶余市現有賓館過剩,現申請將扶余市德卡城市廣場已竣工的2號樓原有的部分賓館面積減少改為住宅進行使用,其中8-17層為住宅,5-7層為賓館,請批示。但申請已過半年,政府職能部門至今仍沒有給批複,被告也未對原告的申請作出答覆。在這期間,我公司多次去找政府和職能部門,對方卻以去外地學習考察為由搪塞我們,我公司沒有辦法,才提起行政訴訟。可在法院審理中,對方竟拿1988年的舊規搪塞企業,法院竟依據政府提供的舊文件判我公司敗訴。法院和政府的職能部門明明知道國家出台了營商環境條例,《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只跑一次」改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實現從受理申請到取得辦理結果,申請人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無法實現「只跑一次」的政務服務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項目錄。而扶余市自然資源局卻對德卡公司的申請半年不做答覆也不予辦理,顯然是有違中央和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新政策規定的,甚至可以說是與當前形勢格格不入的,嚴重障礙經濟與發展。媒體對此事也非常關注並進行了廣泛報道(詳見百度搜素《扶余市自然資源局竟然用舊規對抗營商環境新政策?》)。

6,我公司的前身是做工業的,2004年,因為原材料價格上漲企業想轉型,當時有1500萬貸款,是用5000多萬的資產做的抵押。我公司想把這1500萬還上後轉型,但銀行不同意,要1700萬元。之後,永吉縣法院將我公司當時價值5000多萬的資產予以查封,至到16年後的2020年才走拍賣程序,卻以極低的價格評估、拍賣,連同我公司的資產,五個資產包才賣了1600萬。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公司一個資產包當時就給他1500萬元,銀行卻不幹。而他們後來拍賣時,包括我公司的資產包,五個資產包才賣了1600萬元!而且也未通知我公司。更令人憤慨的是,2004年查封之時,我公司用於抵押住宅的價格是每平米1200多元,現在市值已經漲到每平米4000多元了,房價已經翻了三倍,但由於法院以極低的價格評估、拍賣,加上16年的利息滾到現在,我公司原來用做抵押的5000萬資產不僅不夠償還1500萬元貸款,還需另外加錢。這不純粹是對企業財產的掠奪嗎?

綜上,我公司在扶余市的遭遇足以說明,我們德卡公司是在正常維權,不是在「鬧」也不是在「鬧訪」,更不是您所說的「誰能鬧誰有理」那種情況。我們實實在在是被扶余市政府逼的沒有出路了,才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和媒體維權。在扶余,類似我公司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由於我公司沒有背景和靠山,不斷遭遇到司法不公甚至是枉法裁判、拖訴、虛假訴訟、同案不同判、判決採用雙重標準、證據滅失、用模稜兩可推測性語言下判決等等非正常司法險境。扶余市政府欺上瞞下、公開耍賴、背信棄義,法院不僅沒有為我們主持公道,反而卻為地方政府的惡行做幫凶,極盡袒護、包庇、背書之能事!我們找有關領導反映問題,沒人接待,甚至連電話都無人接聽;我們實名舉報,也沒有任何回復;我們通過媒體曝光,這本是我們企業的無奈之舉,也沒有人找我們解決問題,卻有吉林省高法一位領導,說我們是信訪案件,對我公司案件判決需要逐級彙報!請問周院長,我們還要怎樣做呢?我們還能通過什麼途徑維權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正常維權,怎麼能說企業「誰鬧誰有理」呢?作為一個民營企業,投資後考慮的是怎麼管理好企業,怎麼能做大做強。可是,在扶余,企業投資後卻是官司連天如海,弄不好還要坐牢!請問,有哪個企業願意鬧?鬧的原因是什麼呢?一個企業遇到這麼多問題還有心思去搞生產經營嗎?請領導查明原因,切切實實的幫助企業排解難處和無奈。鐵的事實證明:沒有嚴重失信的政府,沒有枉法裁判的法院,就不會有企業的無奈和上訪維權!只要各級黨政機關和各級法院恪守承諾,嚴格依法依規辦事、辦案,就不會有您所謂的「鬧」的企業!

今天,我作為一名沒有靠山和背景的民營企業老闆,斗膽說出這些話,可能要面臨很大的風險,甚至可能會因此坐大牢,但這些話,在我心中已經憋了很久了,實在是不吐不快!假如因為寫這封公開信遭到什麼不測,為了這個國家民營企業的發展,為了營商環境的改善,為了企業的生存,我願意承擔一切風險。

尊敬的周強院長,一個在2008年投資近億元的企業,只是因為政府違背承諾,不但沒有回報且投入的本金都打了水漂,卻維權無門。我們找有關領導反映問題,連人都見不到,電話打不通;我們對涉嫌徇私枉法的宋雨洛、劉陽兩名法官實名舉報到省高院紀檢部門,高院連個回復都不給,甚至我們多次通過網路媒體發布舉報信息,也沒得到高院的回應。我們實在是沒有其他出路了,才給您寫這封公開信,請您理解我們身在底層的企業老闆的心情。假如是您遭遇到這種境遇,會做何感想呢?您是不是也會堅決為自己維權呢?所以,作為一名民營企業老闆,我斗膽向您進一言,能不能到基層做一下認真的調查研究?看看那些沒有背景、沒有靠山的企業是怎麼打官司的?怎樣生存的?各級法院工作人員的素質到底是個什麼樣子?為什麼吉林省高院的安檢比機場還嚴格呢?他們怕什麼?最好不要輕言某某「鬧」,某某「鬧訪」和「誰能鬧誰有理」,因為真的沒有哪個企業老闆願意閑著沒事去「鬧」!

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對營商環境非常重視,最高法、最高檢及各級政府都出台了很多營造寬鬆營商環境的政策,這,使企業看到了希望。但是,為什麼還有人我行無素?為什麼扶余政府依舊不講誠信?為什麼法院依舊在枉法裁判?對這些破壞營商環境的事實,我們希望您能認真的做一下調研,真正查辦一些枉法辦案的政府官員和法官,切切實實的把黨中央國務院的好政策落到實處。果能如此,我將代表沒有背景的民營企業向你表示衷心的感謝!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姜永庫

2020年9月20日

轉自:http://news.wgjnews.com/fazhi/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