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2016年3月29日-4月27日宏盛公司與暢發公司簽訂了宏盛E版掛牌項目階段工作完成時間表及協議書,雙方約定:暢發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保證宏盛項目掛牌成功完畢,2016年12月末暢發公司沒有完成宏盛公司E版掛牌工作,雙方發生糾紛,2017年1月初,暢發公司付總經理高岩、宏盛項目經理徐金承諾宏盛公司一定能成功掛牌,並要求宏盛公司提供財產保證抵押,以保證宏盛公司在E版掛牌成功後能正常付款為由,騙取了王立嶺和案外人王玉蘭、王玉華、王立千四名持卡人的信用卡,信用卡郵寄到徐金手中保存抵押,王立嶺在郵寄信用卡的同時和徐金通話告知:這四張個人信用卡只是作為財產擔保抵押用,沒有持卡人的委託和授權絕不允許私下刷卡消費,徐金當時在電話中也明確承諾不會這麼做的,2017年1月26日國家下發新政策11號文件要求:外埠企業不允許在上海股權中心掛牌,宏盛掛牌項目徹底被終止,26日當天中午,在四人不知情、也未告知密碼的情況下,徐金和高岩擅自把四人郵寄給徐金保存抵押的4張個人信用卡在上海富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POS機上刷卡消費了50萬元。
案件發生後,王立嶺多次向暢發公司宏盛項目負責人徐金、魏嘉偉討要被盜刷的款項,至今分毫未給,徐金等人亦拒不歸還。該司項目負責人魏嘉偉在2018年負責接手此案的解決,但商談了近一年,魏嘉偉多次承諾給予解決,每次承諾解決期限最長都不超過二周,這周推下周,這種狀態持續了半年,最後一次魏嘉偉在2018年11月18日承諾,11月末給予所有問題徹底解決,但魏嘉偉在2018年11月28日突然把申請人王立嶺的三部電話全部拉黑消失,致使雙方無法聯繫,其他人也電話拒接,至今無法聯繫。
一,發現新證據,足以證明本案構成盜刷信用卡罪或盜竊罪
1,長春市宏盛教育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暢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2020)瀘0113民初3422號案件:第三次庭審筆錄(第4頁);
原告(宏盛公司)問:四張卡為什麼在11號文件正式公布的下午就刷卡50萬元,是什麼原因?
被告(暢發公司)答:我方擔心文件下來後已經完成的工作原告拒絕付款。
(2020)瀘0113民初3422號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判決書第十頁)
2017年1月26日被告(暢發公司)將原告(宏盛公司)交給被告的四張信用卡在富有公司的POS機上合計刷卡付款500000元。其中,王玉華卡號尾號為4112的信用卡、王玉蘭卡號尾號為5879的信用卡均被刷卡付款147000元,王立千卡號尾號為4482的信用卡被刷卡付款148000元,王立嶺卡號尾號為4466的信用卡被刷卡付款58000元,原告陳述:上述刷卡付款沒有得到原告方及持卡人的授權,屬於盜刷信用卡,王立嶺就此於2018年12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報案。另外,王立嶺、王玉蘭、王玉華、王立千4人已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富有公司返還上述盜刷款項,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中。被告陳述:上述款項是被告依據4月27日應向被告支付的服務費。由於擔心國務院新政策出台後原告(宏盛公司)拒絕支付應付的服務費,被告就通過刷卡的形式收取了上述50萬元。
2,王立嶺與刷卡當事人徐金的(針對盜刷信用卡問題)通話記錄;
2018年10月31日21.09.33秒,徐金所通話原文:
因為這個卡,這個事情呢,當時你郵給我的。
當時這個卡,不管是誰刷的,反正就是沒有您的委託,就像您說的話,沒有你的委託。
2018年10月31日21.30.54秒,徐金所通話原文:
這個事,我一直沒往心裡去,我想這事情(宏盛公司掛牌)肯定能幫你掛上去的。
2018年11月22日15.31.56秒,徐金所通話原文:
( 刷卡消費的50萬)現在肯定也是返不了。我理解,但是可能真的是退不了。
3,暢發公司的宏盛項目負責人魏嘉偉給人王立嶺發的微信記錄;
2019年6月27日08.38分,魏嘉偉微信原文:
王總,都過去了就別生氣了,我也離開富由這個騙子窩了,之前畢竟在那裡,有些話不好說,雖然你受騙跟我沒有直接關係,但我也參與了,還是跟你道個謙,我也離開了,他們還在繼續騙人,繼續忽悠,天天忽悠英國上市,國內上市,玩不下去了,融資都是誘餌。
二,刷信用卡消費50萬元,在主觀方面上是故意行為,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017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11號文件公開下發後,徐金、高岩等人明知宏盛公司E板掛牌已徹底停止結束了掛牌,也根本無法完成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反而利用王立嶺等四人的信用卡在徐金手中保存及擔保抵押的條件,未告知四位持卡人、沒有四位經持卡人的授權、委託、同意下,強行盜刷四人信用卡50萬元,暢發公司的宏盛項目經理魏佳偉都自認是騙局,王立嶺等四人被騙他是參與者
綜上事實,暢發公司作為被告,在法院庭審中的陳述和法院的認定,並且當庭對王立嶺與徐金、魏佳偉等的通話、微信記錄進行的承認,證據來源合法,符合證據三性。說明本案暢發公司隱瞞事實,並且主觀及客觀上是故意行為、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數額特別巨大,徐金、高岩等人的行為符合盜刷信用卡罪或盜竊罪。寶山區公安局、檢察院竟然不給予立案,其能量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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