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駕駛員違法超車致人亡 受害者被認定同責引質疑

「我父親徐某耀在2020年4月7日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撞成重傷,經搶救無效身亡,被認定與肇事貨車駕駛人承擔同等責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慶陽市交警支隊2020年6月2日作出的慶公交支(信)答覆字(2020)2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不服,特申請複查。」甘肅省慶城縣慶城鎮居民徐某強致函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慶公交支(信)答覆字(2020)2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同時撤銷慶城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慶陽市交警支隊作出慶公交復字結論(2020)第000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結論》,依法重新調查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查明事實真相,準確認定事故各方責任。

在提交給有關部門的一份《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中,徐某強陳述了事情經過:2020年4月7日10時46分,何某業駕駛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沿烏江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32KM+50M處,為了超越前方停靠在道路上的甘M32319號「宇通」客車,高速從直行車道向左跨越雙黃實線「超車」後又急右轉跨越黃實線回折直行車道時,將剛從甘M32319號「宇通」客車下車的乘員徐某耀碰撞倒地,造成徐某耀重傷。徐某耀經送慶陽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2020年4月13日死亡。造成一人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交通違法行為人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何某業、甘M32319號「宇通」客車駕駛人對徐某耀搶救治療費的提供表現的非常消極,未探視、慰問徐某耀親屬,對事故造成徐某耀死亡的後果極為冷漠、冷血,對自己違法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更無任何悔悟表現。

2020年4月29日,慶城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何某業、徐某耀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申請人不服,於2020年5月7日向慶陽市交警支隊提起複核申請,並向市局提起「情況反映」信訪事項。2020年5月29日,慶陽市交警支隊作出慶公交復字結論(2020)第000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結論》,維持慶城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於當天作出慶公交支(信)答覆字(2020)2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申請人認為,該《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認定事實不清。答覆意見書對慶城縣交警大隊、慶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錯誤認定,隻字未提,不予糾正,實屬錯誤。事實上,何某業駕駛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前方道路被停靠在道路右側的甘M32319號「宇通」客車佔用,通行不暢,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既未減速觀察,更未停車等待,而是高速強行從右直行車道向左跨越道路中心雙黃實線搶道逆行駛入對向車道強行超車。越過「宇通」客車後,又急右轉跨越道路中間黃實線折回右直行車道時,將從甘M32319號「宇通」客車下車,在客車前部左側邊沿站立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的乘員徐某耀碰撞倒地。徐某耀在客車前方道路站立觀察來往車輛情況並無不妥,其主觀上無交通違法的故意,客觀上無「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行為,其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何某業駕駛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連續兩次跨越黃實線高速超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顯而易見的。
答覆意見書「2、經查看事故地點『延慶驛站』的監控視頻,證實:此事故路段由南向北標線為『東虛線西實線』,允許東側車輛向西側變道行駛。甘MS6479號輕型欄板貨車在事故發生前超越甘M32319號客車,由南向北直行,事故發生後向右靠邊停車,事故發生前車輛未有向右變道行為」,違背客觀事實。

被申請人違背客觀事實,違背道路實際標識、標線,將甘MS6479號輕型欄板貨車事故發生前超越甘M32319號客車路段中心標線『雙黃實線』歪曲成『東虛線西實線』;以「延慶驛站」監控視頻牽強的掩蓋肇事車輛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連續兩次跨越黃實線的交通違法事實,「延慶驛站」監控視頻僅能覆蓋其院內,請問:能看清事故發生路段道路中心線「延慶驛站」的監控視頻在哪裡?事發路段雙黃實線客觀存在,兩級交通管理部門何以視而不見,卻要採信一個莫須有的監控視頻?被申請人以「甘MS6479號輕型欄板貨車事故發生前車輛未有向右變道行為」掩蓋其向右變道撞到徐某耀的交通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出現了自相矛盾的混亂邏輯。既然肇事車輛「事故發生前未有向右變道行為」,肇事車輛是如何超越甘M32319號客車的?超越後又是如何從逆向車道折回直行車道的?又是如何將站立於道路中心線右側的徐某耀碰倒的?何某業駕駛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從右側直行車道向左跨道超越「宇通」客車時的道路中心線為雙黃實線,並非「東虛線西實線」,按交通規定是不允許東側車輛向西側變道行駛的。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越過「宇通」客車右轉跨越道路中間黃實線,同樣按交通規定是不允許。因而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何某業連續兩次跨越黃實線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的。
答覆意見書對慶城縣交警大隊、慶陽市交警支隊遺漏交通事故當事人甘M32319號「宇通」客車的行為視而不見。本起事故起因是甘M32319號「宇通」客車違法停車引起的。甘M32319號「宇通」客車和乘員(徐某耀)形成事實上的客運合同關係,客車有將乘員安全運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客車對乘員(八十歲的老人徐某耀)未盡到扶助、提示義務;客車長時間停靠路面卸載貨物,並非臨時停車,而是特殊情況停車,阻礙直行車道,阻擋行人視線,應把車輛移動到路邊安全區域停放,同時開啟緊急情況雙閃警示燈,把停車安全警示標識牌放置車輛後方合適位置,用於提示後方來車注意避讓,但甘M32319號「宇通」客車均未做到,交通違法行為明顯。事故發生後,未對傷者施救、未保護現場、未主動報警,現場未接受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反而溜之大吉。兩級交警部門對該客車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認定「該客車與本起事故無關,在本起事故中無責」,反而將責任推給一個受害老人的做法,不僅令人費解,而且令人心寒。

答覆意見書「3、此事故地點不是禁停路段,過往車輛臨時停車,甘M32319號客車上的旅客徐某耀下車後離開,後甘MS6479號輕型欄板貨車和行人徐某耀發生事故,甘M32319號客車不存在逃逸情形。」這完全是罔顧事實、顛倒黑白的虛妄之詞。無視甘M32319號客車和徐某耀的客運合同關係,明顯故意遺漏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人,使本來明晰的案情變得撲朔迷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相關規定,甘M32319號「宇通」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而慶城縣交警大隊故意遺漏交通事故當事人而作出的「認定書」屬斷章取義,不能形成一個客觀、完整、相互關聯的證據鏈條,證明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客觀事實。「認定書」缺乏客觀事實基礎,缺乏相應證據支撐,其作出的責任認定書會公正嗎?
其二,答覆意見書對適用的法律不當的問題隻字未提。慶城縣交警大隊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耀橫過道路時未觀察過往車輛、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規定。
何某業駕駛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無視交通法規,置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高速跨越雙黃實線逆行「超車」後急向右轉跨越道路中心黃實線折回右直行車道,兩次跨越道路中心黃實線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甘M32319號「宇通」客車佔道停車,遮擋車輛行人視線在前,事故發生後未盡保護現場義務在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故,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何某業、甘M32319號「宇通」客車駕駛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及實施條例對不同道路機動車行駛的最高時速作出了明確規定。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雖然是有中心線的道路,但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屬於村鎮集市區,道路兩邊均為村民住宅點、學校,交叉路口居多。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40條第5款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因而行車理應減速行駛,不能超車。」而肇事車輛駕駛人何某業不顧道路條件,高速行駛,在根本不具備超車條件情況下,強行超車,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肇事車輛時速達到65KM/h-68KM/h,其車輛時速遠遠超過了安全行駛時速(慶城縣交警大隊詢問筆錄和肇事車輛車速司法鑒定報告)。
如果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何某業減速慢行或者靠道路右側停車等待,該起交通事故慘案完全可以避免。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何某業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通行的情況下,強行高速向左跨越雙黃實線逆向超車後突然右轉跨越黃實線折回,未採取緊急剎車等制動措施,徐某耀根本無法緊急避險,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規定的行人來說是無法避免的。
甘MS6479號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何某業、甘M32319號「宇通」客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慶城縣交警大隊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慶陽市交警支隊作出慶公交復字結論(2020)第000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結論》、慶公交支(信)答覆字(2020)2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
 其三,答覆意見書對涉嫌慢作為、不作為進行庇護。《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慶城縣交警大隊對涉嫌交通肇事罪行為人未採取任何措施,涉嫌慢作為、不作為。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慶陽市交警支隊在受理申請人關於不服慶城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核申請後,不依法履行職責,未就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開展紮實、細緻有效的調查,未對慶城縣第622821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的遺漏交通事故當事人,事實認定不清,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不當,劃分責任不公,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核查糾正,走過場式的維持慶城縣交警大隊錯誤事故認定,未認真、審慎核查事實與證據。其作出的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既沒有尊重申請人的信訪權利,更沒有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徐某耀及其親屬(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相反再次對申請人構成傷害,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交通違法行為人,申請人依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規定,特提起複查申請,請求查明事實,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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