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5 6 月

自由广场

聚焦公安超期扣押财产争议,冯正虎起诉沪上两级政府
自由广场

聚焦公安超期扣押财产争议,冯正虎起诉沪上两级政府

【摘要】 这份行政起诉状是原告冯正虎控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被告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文书。案件的核心背景是公安机关长达16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期扣押原告的合法私人财产,而被告一在收到原告要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后,逾期190多天未作任何答复或处理。随后,原告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二同样超过法定最长审理期限未作出任何复议决定,原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两级政府的“层层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3月22日签收本起诉状及证据材料(EMS:1155329985074)。 【要点】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9次违法查抄并扣押原告价值约10万元的私人财产,超期扣押长达16年之久。 (2)原告于2025年8月向杨浦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保护财产权的履职申请,明确要求责令公安机关归还财产并给予国家赔偿。 (3)杨浦区人民政府在签收履职申请后超期190余日,既未进行受理告知也未作出任何实体处理,构成持续性的行政不作为。 (4)针对杨浦区政府的不答复行为,原告于2025年11月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签收复议申请后,严重超过法定最长审理期限且未送达延期通知,未作出任何复议决定,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 (6)两被告的不履职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和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明确规定。 (7)案件揭示了由公安机关原始违法与两级政府监督、复议不作为叠加形成的“层层不作为”系统性问题,致使原告行政救济渠...
江苏镇江人权捍卫者蒋湛春被地方当局强制从北京遣返,遭殴打受伤送120急救
自由广场

江苏镇江人权捍卫者蒋湛春被地方当局强制从北京遣返,遭殴打受伤送120急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4月12日,本网获悉:2026年4月10日, 江苏镇江人权捍卫者蒋湛春依程序到公安部登记反映问题,被北京警察拦截带到丰台公安分局洋桥派出所。(详情参见维权网:《江苏镇江维权人士蒋湛春到公安部登记反映问题被警察拦截遣返,目前失联》 文章来源:维权网
自由广场

维权网:2003 年以前广东省收容遣送制度下失踪人员专项调查报告

一、调查概述 (一)调查缘起 2023 年至 2026 年间,短视频平台、民间寻亲社群、网络论坛集中出现大量关于 20 世纪 90 年代至 21 世纪初广东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离奇失踪的家庭证言。众多家庭表述高度一致:家中青壮年亲人在广东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等地务工期间,因未办理暂住证被当地执法人员带走,进入收容遣送体系后便彻底失联,时间跨度长达 20 至 30 年,至今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家属多次前往广东相关地区公安、民政、原收容管理机构问询,均被告知 “无档案、无记录、查无此人”。 此类现象并非个别家庭的偶然遭遇,而是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时代性、地域性特征。失踪人群高度集中于 1990—2003 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期间,失踪诱因高度统一指向 “无暂住证被收容”,失踪轨迹均与收容站点、转运车辆、强制劳役场所直接相关。 长期以来,这一群体被舆论忽视、被数据遮蔽、被历史简化处理。官方未发布过系统性统计,学术研究多聚焦制度废止与个案反思,极少对大规模失踪现象进行全景式、数据化、实证化梳理。为还原历史事实,维护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知情权,本报告严格遵循客观、中立、严谨原则,基于公开权威史料、媒体深度调查、司法判例、亲历者口述及民间实名证言,对广东省收容遣送时期失踪人员问题展开全面调查,不虚构、不夸大、不臆测,力求呈现最完整、最细致的历史原貌。 (二)调查范围 时间范围 重点为 1990 年 1 月 —2003 年 6 月 20 日,即收容遣送制度在广东大规模扩张至正式废止的完整周期。其中 1995—2002 年为收容执法最高峰,也是失踪人员高发期。 地域范围 以珠三角为核心,包括广州市...
江苏镇江维权人士蒋湛春到公安部登记反映问题被警察拦截遣返,目前失联
自由广场

江苏镇江维权人士蒋湛春到公安部登记反映问题被警察拦截遣返,目前失联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4月10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镇江维权人士蒋湛春依照程序到公安部登记反映问题,但他刚到公安部门口尚未登记,即被警察拦截,押上车带走,被带到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洋桥派出所。在洋桥派出所,蒋湛春遭到警长杨俊明掐脖子施暴。据悉,另一不知姓名的上访女士也被扣押在洋桥派出所。其后,蒋湛春被江苏镇江丹阳市吕城派出所所长聂峰带走,说要带到丹阳市公安局。此后蒋湛春失联,家人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 蒋湛春后续情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蒋湛春是江苏镇江维权人士,因维权多次被拘留、关黑监狱,乃至判刑,关押期间遭受无数酷刑、殴打、虐待。他这次到公安部要反映的问题包括:其妻子马玉珍和三个未成年孩子被丹阳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去年4月10日他在北京王府井步行街正常走路,却被无端抓到王府井派出所,之后被遣返回镇江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遭酷刑当场晕厥送医抢救。 到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是公民权利,蒋湛春依照法规程序到公安部登记反映问题,却被警察拦截扣押。当局既然设置了公民上访反映问题的程序,却又在实际操作中阻拦乃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利,请问他们要干什么? 蒋湛春简介:1976年8月11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住镇江市京口区东菜市街12号,基督徒,残障人士,维权公民。 2008年12月20日,曾因出差乘火车进站,在例行检查行李之后与保安因出示身份证事宜发生口角,随被抓进车站值班室,被警员强求脱光衣服检查及肆意殴打;因其身有残疾,遭拉、拖、殴打后根本无力还手,随被迫拨打110几十次求救,但警方竟不出警,其妻、弟等家人前来探询,亦横遭殴打及辱骂;最终其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其妻及幼子(年仅2岁)被陪扣押到很晚,才准获释返家;因被无端欧打,为求公道与正义,次日其即到当地信访局和南京铁路分局进行投诉,了无果效,随被迫踏上...
无锡沈爱斌诉梁溪公安违法处罚案开庭,旁听公民遭中共无锡拘禁、绑架等手段拦截
自由广场

无锡沈爱斌诉梁溪公安违法处罚案开庭,旁听公民遭中共无锡拘禁、绑架等手段拦截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4月11日,本网获悉:无锡沈爱斌诉梁溪公安违法处罚案开庭,旁听公民遭中共无锡拘禁、绑架等暴力手段拦截。 2025年7月3日,被告梁溪公安分局将沈爱斌从南京骗回后直接押到办案中心,进行传唤,7月4日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沈爱斌不服,向梁溪区政府申请复议,被维持,然后提起诉讼。 2026年4月9日下午1时30分,无锡沈爱斌诉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行政处罚案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梁溪公安分局处罚决定书认定沈爱斌有两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一是2025年6月30日,沈爱斌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门口拉横幅的行为,横幅内容为“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在哪里?!”“寻找依法办事的公权!”,二是2025年7月1日沈爱斌在南京自拍视频并发到微信,视频内容为“遭遇无锡黑恶司法败类枉法判刑三次,未成年女儿遭株连迫害判刑,遭超强电磁辐射和声波攻击”,被告认定沈爱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沈爱斌认为该行政处罚依法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处罚主体违法,属于超越职权。被告认定的违法行为,系沈爱斌在南京实施,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南京公安移交案件的情况下,无权管辖在南京发生的行为;2、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被告认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均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是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为掩盖无锡黑恶司法败类对其犯下的灭绝人性的暴行而实施的打击报复处罚。原告的行为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以及对自身经历的遭遇发表的主观认知性评价,既不属于虚假信息”,更不属于“编造”的虚假信息,是行使《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
遭抓捕的沈阳“赛特尔团契案”受害人曲红波(明道)的案情及简历
自由广场

遭抓捕的沈阳“赛特尔团契案”受害人曲红波(明道)的案情及简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4月4日,本网获悉遭抓捕的沈阳“赛特尔团契案”受害人曲红波(明道)的案情及简历,现在通报如下: 曲红波:又名明道,辽宁省人,基督徒,沈阳市康平县“赛特尔青年团契”(隶属沈阳家庭教会“生命之道教会”,又称“全范围教会”)牧师,“赛特尔团契案”受害人,中国在押良心犯。 早年曾为收入颇丰的生意人,但自从受洗、皈信耶稣基督后,随着对基督信仰的深刻认知,2010年代,其感觉深受呼召而毅然放弃优渥的生活,用神学装备自己,全职投入到教会牧养,并达十余年之久;教会方面称其是一位“德才兼具、手洁心清、满有仁爱之心”的好牧师; 然而,随着中共政权对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升级式打压,其教会也不断面临着当局对其等牧者、同工及信徒骨干的逼迫与威胁;2025年6月28日,其被沈阳市康平县胜利派出所警方突然闯入家中强行带走,家遭查抄;次日至7月2日,又有多名教会同工及信徒骨干纷纷也被警方从各自家中抓走,各家也遭查抄;6月29日,其与另5名教会同工(王相超、邵华煊、陈健、刘雪云、顾辉)均被康平县警方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羁押审讯期间,其等多人遭刑讯逼供;其中,酷刑中为让其承认捏造的事实,只要其不同意,警方就强制其用脚尖蹲着,稍微一动就用脚踹;其又数次被戴上头套,被七八个人群殴,以致于其全身多处严重受伤、嘴唇外翻、口里全是淤血;并且为了达到审讯目的,警方让其10余小时水米未进,以逼迫其写假口供和悔罪书;而与其同期被抓的另2位教会姐妹,也分别遭打嘴巴、...
自由广场

沈阳塞尔特教会教案进展通报(2026年4月5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4月5日,本网获悉沈阳塞尔特教会教案最新进展,现在通报如下: 沈阳塞尔特教案发生于2025年6月28日。曲洪波牧师、邵华煊弟兄、王相超弟兄和刘雪云姊妹等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羁押至今。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下:曲洪波牧师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五万。其余三人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此案将2026年4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 对沈阳塞尔特教会教案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文章来源:维权网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声明:反对中共当局以「案外案」模式处罚锡安教会案辩护律师
自由广场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声明:反对中共当局以「案外案」模式处罚锡安教会案辩护律师

2025年10月北京锡安教会“10·9”教案发生后,包括金明日牧师在内的18位牧者及同工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案件目前尚处于侦查终结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的阶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辩护权,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包括张凯律师在内的多名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受家属委托履行辩护职责。然而,自案件推进以来,辩护律师却接连遭遇司法行政机关的密集干预与处罚。此种针对律师执业的系统性打压,不仅严重侵害律师个人合法权益,直接剥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动摇司法公正根基。我们对此表示强烈关切,并呼吁社会各界予以高度重视。 北京律师张凯作为金明日牧师的辩护律师,同时也是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代理多起涉及家庭教会的教案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在锡安教会案中,张凯律师及全案辩护团队基本按照司法局例行打招呼的“依法依规”模式开展工作,未发布任何律师声明或公开评论。然而,2025年12月,北京市司法局对张凯律师发出拟吊销律师执业证的通知。2026年1月,经所谓听证程序后,张凯律师的律师执业证被吊销。 在锡安教会案件辩护过程中,还有杨耀华、李春富、葛现洋、刘安强、唐仙龙、赵青山等律师被处以停业半年,邓庆高律师因为接替张凯律师辩护后被处以“警告”,被迫退出辩护。被停业的律师中有三名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该事务所因为集中了承担大量基督徒案件律师且参与了多起教案辩护,在张凯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之后,面临司法局胁迫注销的行政压力。 值得关注的是,各地司法局处罚本案辩护律师的理由,表面上都来自其他案件的投诉。凯门所被要求注销后,多名参与本案辩护的其他律师被迫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导致18位被羁押牧者同工几近丧失专业辩护支持。 中国人权律师团认为:锡安教会案辩护律师在案件辩护过程中,...
维权评论:破局者于凯!
自由广场

维权评论:破局者于凯!

作者:仰望耶稣 于凯律师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他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之后,在司法部门口一站,举牌直指两件事:一是律协自治、交费自由、废除年检、律师黑名单等潜规则问题,二是废止备受诟病的寻衅滋事口袋罪。前者自不必说,涉及几十万律师生存权利及职业尊严,引发体制内外广泛共鸣。而为废止寻衅滋事口袋罪最后一呼,众所周知,这一罪设不单威胁到所有公民的人身权利也直接关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诚如一些圈内朋友所言,于凯的选择绝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正可谓有理有节、先礼后兵、仁至义尽…… 当局面临的局面既害怕出现于凯的示范效应又忌惮对于凯处理不当师出无名引发进一步的负面效应。于凯事件无疑将当局行业黑恶化治理、选择性反腐、赤裸裸暴力维稳揭露放大直指政权合法性根基。当局要做到避免示范性效应本来很简单,只需做到,民有所呼,政有所应即可。但是如果有人绑架了这个体制,那么于凯的前景则凶多吉少。 作为一个法律人,面对大是大非,面对要法治还是法治大倒退的历史十字路口,于凯的果敢选择其意义在于,不甘充当法律职业的陪衬帮凶,打破不听话者不得食的人性弱点及自我设限。这一抉择与担当或许不仅仅是他个人生命瓶颈的突破,也可能成为时代破局的某种隐喻。不害怕破局!可能是所有人在面对黑暗现实时需要思考的课题,因为面对恶浪逆流、铁幕高墙、森森壁垒,作为破局者,你未必赢得整个世界,而你失去的可能只是镣铐而已! 文章来源:维权网...
周世锋律师:致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及党委委员的公开信
自由广场

周世锋律师:致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及党委委员的公开信

尊敬的北京市公安局秦运彪局长及各位党委委员: 您们好! 我是周世锋,身份证号410522196411180077,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孙力军、傅政华主导的709特大历史事件、被迫害者的标志性人物,电话13241550118。 我谨就近日山东律师于凯在北京因公开表达诉求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一事,向贵局郑重致函,表达关注,并提出若干基于法律、政治与历史维度的理性建议。 一、关于案件基本性质的审慎判断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于凯律师于2026年3月26日在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门前,以手持标语的方式表达制度性诉求,其内容主要涉及律师协会自治、会费缴纳方式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改革等问题。 从行为表现看: 未见实施暴力行为 未见组织、煽动群体性聚集 未造成现实、具体的公共秩序混乱 该行为本质上属于个体性的、表达性的意见呈现。 在此基础上,直接适用刑法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寻衅滋事罪”,并采取刑事拘留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必要予以高度审慎的再评估。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适用边界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有持续讨论。 该罪名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 罪刑法定原则 社会危害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则 如将和平表达制度性意见的行为纳入该罪调整范围,客观上就会扩大刑法适用边界,从而影响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公信力。 三、关于行业治理与表达行为关系的再认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于凯律师此次表达的核心诉求,并非针对个案利益,而是集中于律师行业治理结构问题,包括律师协会自治、执业管理方式以及行业规范运行等制度性议题。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各领域规范治理与制度完善,强调依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