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地院認定榮男觸犯恐嚇罪,輕判拘役30日,宣告緩刑2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榮姓男子於2023年到卡拉OK消費,認識在店內上班的伴唱小姐(伴唱妹)阿香,他追求阿香未果,又認為阿香與外號小馬的男子交往,遂到店內恐嚇「愛不到,就要殺死妳」,阿香畏懼不去上班,榮男又傳訊息威脅「妳再跟小馬連絡我會教訓你倆」,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他觸犯恐嚇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和解,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57歲的榮男於2023年農曆過年前,到卡拉OK消費,因而結識女子阿香(化名),他追求未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他人的犯意,同年2月16日,飲酒後至卡拉OK店,要求與阿香交往,並恫稱如果「愛不到,就要殺死妳」,阿香心生畏懼,不到店內上班而迴避榮男。
榮男見阿香沒上班,又懷疑阿香與綽號小馬的男子交往,同年3月6日起,接續傳送嘲弄、貶抑或恫嚇訊息,包括「妳再跟小馬連絡我會教訓你倆,不要懷疑」、「妳跟小馬串通起來搞我,要付出一點代價,老子不會善罷干休,吃裡扒外」等。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榮男觸犯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跟蹤騷擾防製法的跟蹤騷擾罪,從一重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且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沒有應予憫恕之處,不適用刑法第59條的減刑規定,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法官還強調,考量榮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阿香和解,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