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1名國小女班導大暴走,因7歲男童上課鐘響仍在教室外遊玩,竟在教室講台將男童脫褲,持膠條毆打臀部,高院今將女班導判刑6月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小女班導師,因不滿7歲男同學上課鐘響後,仍與同學在教室外遊玩,竟大暴走,直接在教室講台上脫下男童的外褲、內褲,以斷裂的呼拉圈硬質塑膠條抽打男童臀部一下,造成瘀青受傷,家長提告,一審依傷害罪重判女班導9月徒刑,她也遭停職至今;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今改判6月徒刑定讞,得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依據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被判刑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者,若不符易科罰金規定,得依易科罰金折算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檢方起訴指出,新北市某國小二年級女班導師,2022年底某日第3節上課時,不滿班上7歲的男同學和另一位同學於上課鐘響後還在教室外遊玩,而被其他班級的導師帶回教室,女班導師突然暴怒,直接在教室講台前,強行脫下男童的外褲及內褲,使用斷裂的呼拉圈硬質塑膠條抽打臀部1下,造成其臀部瘀青受傷。
男童家人獲悉後提告,新北地檢署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女班導師否認對男童犯傷害及強暴公然侮辱犯行,法官認為,女老師具研究所教育程度,自當了解且允許學生有犯錯的機會,並且用心傾聽,竟因男童上課時間仍在教室外遊玩,而公然體罰,偵查中和法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甚至拒絕和解,可見無悔意、犯後態度甚差,重判9月徒刑。
高等法院審理時,女老師仍否認傷害等犯行,不過,依據男童、其他班的班導師、教室的多位同學等人證述,認定女老師在全班同學面前抽打男童臀部的行為,而且犯行在客觀上屬於對人輕蔑的負面動作,足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論處,而一審以觸犯兩罪論斷,屬重複評價,並不恰當。
高院審酌女老師無前科,素行尚可,此案體罰及侮辱男童已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其犯罪動機、目的並不可取,犯罪手段也極為可議,且她始終未能正視己錯,無悔意,但考量她因本案和其他教導不當行為,遭停職至今,她在教導及照顧學童上仍有相當付出,改判6月徒刑,給予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