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8 10 月

台中家教老師碰觸女學生79次 法官2理由判無罪

台中地方法院以陳師並非碰觸身體隱私部位,且地點是公開場所等理由,認定僅是行為分際拿捏不當,未構成性騷擾而判決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方法院以陳師並非碰觸身體隱私部位,且地點是公開場所等理由,認定僅是行為分際拿捏不當,未構成性騷擾而判決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家教老師,獲聘為女學生上1對1家教課時,被女學生指控上課5次,碰觸她約79次,觸犯性騷擾罪,不過,台中地院卻以兩項理由判決無罪,其一是監視器顯示,陳師碰觸頭部等部位,並非身體隱私處,女學生也說「我做題目粗心做錯」,陳師才觸碰她,其二是地點是社區大廳,當時人來人往,陳師如有使女學生感到不舒服,這是分際拿捏不當,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的「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判決陳師無罪。

陳師被指控於2023年12月間,於女學生居住的社區大樓1樓閱覽室,上5次的家教課時,觸摸頭頂、左上臂、左肩與腰部等處共79次,台中地檢署依性騷擾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師答辯說,是提醒女學生專註寫題目,無騷擾之意,律師則說,授課地點是社區閱覽室的開放場所,有其他社區住戶在場,同桌或鄰桌都有人,陳師雖用手指或手掌輕拍、輕點女學生頭、手部等處的動作,但這是出於對女學生的提醒跟指導。

律師強調,陳師不是出於「性目的」的觸碰,而是家教老師,必須在很短時間內讓學生達到最大學習效益,請為無罪判決。

法官認為,女學生偵訊時說,「我做題目粗心做錯的情境下摸我」,不排除陳師是上課中,為促使女學生專註而為,另外,這是1對1家教課程中,地點是開放空間,有其他住戶或訪客在場,實難認定陳師主觀上有性騷擾犯意,也無法認定是帶有性含意、性暗示挑逗、調戲的行為。

法官強調,陳師如有使女學生感到嫌惡與不舒服,這是行為分際拿捏不當所致,應檢討反省並引以為惕,但並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稱「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的性騷擾行為,判決陳師無罪,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