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31 10 月

柯文哲聲請假處分爭投票 法界憂「開先例」恐引發收容人效仿

法界人士警示,若法院准許在押的柯文哲行使投票權,恐掀起收容人效仿聲請潮,亦可能牽動制度性變革與違憲爭議。(資料照)

法界人士警示,若法院准許在押的柯文哲行使投票權,恐掀起收容人效仿聲請潮,亦可能牽動制度性變革與違憲爭議。(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大罷免投票倒數,涉貪遭羈押禁見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日前指稱收到投票通知書,昨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保障其投票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開庭調查證據,柯委任律師主張案件尚在審理階段,柯依法應推定無罪,不應被剝奪公民權,並提出戒護投票、監所設投票所與通訊投票三種替代方案。對此,法界人士警示,若法院准許,恐掀起收容人效仿聲請潮,亦可能牽動制度性變革與違憲爭議。

律師包盛顥說,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人身自由受限,事實上無法前往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亦曾有在押人員向法院提出類似聲請,主張應保障其於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但最高行政法院已在先前判決中認定,受刑人並無關於投票權的公法上請求權。

律師黃泓勝表示,柯文哲因案遭羈押禁見,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其原有的投票權並未因此消滅。然而,在人身自由受限下,實務上等同喪失實際投票能力,問題並非出於法律條文,而是制度設計未能保障在押被告的基本權利。

柯文哲律師主張由矯正機關安排戒護人力,護送柯外出至原指定投票所,戒護人員陪同是否違反「秘密投票」原則?黃泓勝分析,若戒護人僅在外圍維持秩序,未陪同進入投票間,原則上不構成對秘密投票的侵犯;即使有陪同,也應評估是否實質影響選民意志表達;整體而言,在安全與投票秘密間取得平衡並非不可行,但若此例獲准,日後執行勢必面臨人力與成本負擔的問題。

黃泓勝直言,國內尚未建立通訊投票、不在籍投票等制度,若法院准許其中一項替代性方案,如設置監所投票所或採行通訊投票,將涉及法院「創設法律」的風險,恐逾越司法審查界線,引發違憲疑慮,亦可能掀起收容人仿效聲請的連鎖效應。

另有兩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認為,若法院為柯文哲個案開例,許可其投票,勢必讓外界質疑是否因其政治身份或社會關注度而獲得特權待遇。其他同樣羈押、但不具政治地位的被告或受刑人,是否也能主張比照辦理?若不能,恐涉及違反《憲法》第7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

法界人士坦言,目前台灣選務制度基於公開監督、指定場所、秘密投票原則運作,尚未設有通訊、不在籍、監所內投票等制度;若法院准許,形同繞過立法程序,為選務機關及矯正機關帶來「突如其來的責任」,恐打亂原有程序,衝擊制度穩定,亦可能激發其他收容人群起聲請,不論是投票、會見、或其他未經制度設計的「權利主張」,恐造成司法負荷與制度擴張壓力。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