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劉姓山老鼠涉嫌盜伐柚木轉賣,被高雄高分院判囚外,還併科高額罰金。(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李姓、劉姓山老鼠涉嫌盜伐柚木轉賣,2人報酬共21萬多元,卻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森林法,分別判處徒刑1年8月和1年4月,各併科罰金825萬元,相當罕見。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男、劉男與陳姓男子(死亡)共謀,在屏東林管處旗山事業區第57林班地盜伐珍貴柚木轉賣牟利,經前往現場勘驗確認,涉嫌雇請不知情余姓、吳姓男子等5人(均不起訴確定)分別負責砍伐、載運、開挖等工作。
2019年4月初,李等人涉嫌砍伐15株柚木,加以裁切後共2萬2240公斤,戴往台南市以每公斤26元價格,出售不知情許姓業者(不起訴)、不法獲利57萬5000元,扣除陳報酬和僱人工資等費用,李、劉只拿到12萬5000元和9萬元。
同月20日,李等人又涉嫌在原地盜伐9株柚木,運往美濃區獅山街藏放,因前次盜伐行為,經警方發現,調閱監視器擴大追查,循線查出李等人涉案,起出尚未出售柚木。
高雄高分院依違反森林法罪論處,李和劉仍分別判處1年8月和1年4月徒刑,2人均併科罰金825萬元,比原審少45萬元,仍可上訴。
由於李等2次盜伐柚木行為,造成165萬多元損失,依法併科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合議庭以5倍核算共825萬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