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三起拖欠工程款案一波三折 七旬老人感嘆維權難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標,也是一個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誌。要增強執法主體依法履職能力,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嚴格執法監督,解決執法突出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我叫丁寶江,男,今年虛歲70歲,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保定市順平縣人。現就三起拖欠工程款案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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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石家莊市寶曼公司欠款,歷時18年,從2001年3月在橋西區法院立案開庭,到2002年11月17日長安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寶曼公司償還456537元工程款及利息。2003年3月28日由石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 年底,正當一審法院執行時,由河北省高院下達裁定:「指令中院再審,中止原判決執行。」2005年8月12日中院再審,本來欠款主體明確,事實清楚,2005年10月12日石市中院下達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本案在長安區法院擱置十年後,於2014年5月19日重審,6月10日做出判決,維持原判;被告又上訴到石家莊中院,石中院於2014年8月11日第三次開庭作出判決,維持原判,退回長安區法院執行。2015年9月9日,長安區法院又做出「查無財產,終結執行」的裁定。2018 年長安區法院找到原告張某斌,但原告稱公司已註銷、夫妻已離婚,身無分文。法院束手無策。不知這輪迴審判,終結執行的背後,隱藏著什麼故事?不知本案執行的路還有多長?
我認為,2004 年高院下達終止執行,指定再審的裁定是錯誤的。2005 年石家莊中院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同樣是不公正的。另外,發回重審十年合法嗎?不僅不合法,而且錯過了執行機會。我要求有關部門調查這起馬拉松式的官司,由過錯方承擔責任,補償損失。
其二,石家莊市良村開發區,河北新天倫維生素製品有限公司工程,2000年2月開工,2001年3月基本竣工,未經驗收提前使用。2001年5月,由於新天倫公司資金短缺被迫停工,欠款250多萬元。
2004 年底,新天倫公司莫名其妙的轉讓給苗某娟。經藁城法院調解,新天倫公司債務與苗某娟無關,苗某娟以1767000元購買該公司建築物及設備,享有資產所有權,疑與當事人串通逃避債務。法院既不清算又不評估,僅一紙調解就判給他人,損害我債權人的合法權益。2005年底,該廠又被查封。據了解苗某娟涉嫌挪用公款被經偵立案,2006 年底該廠又被拍賣。這種轉讓拍賣過程是否合法,令人費解。我認為法院的錯誤裁定導致我不能主張債權,18年有賬無處要,有冤無處申,我要求法院承擔全部責任。
其三,2001年月初,經我縣劉某泉介紹,從2001 年5月至2002年11月,我先後以清工形式承包了馮某忠中標的高陽一中學生公寓,高陽水務局辦公樓、住宅樓。馮某忠屬無業人員,既無公司又無執照和資質、掛靠公司,屬轉包行為。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拖欠我人工費401402元。
十八年來,我多次在省建設廳投訴,省建設廳又轉交保定和高陽清欠辦。河北某報社也曾到高陽城建局調查真相,我縣領導也曾親赴高陽找當時縣領導協調,但終無結果。只因為該承包商馮某忠與該縣某副縣長關係密切。有副縣長為其撐腰,二人各得其所,互利雙贏。
我要求有關部門調查馮某忠以下三個工程從招標到結算至水務局買房全過程,懲治腐敗還我血汗錢。一是一中學生公寓2001年5月開工2001年10月竣工,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65元,欠人工費91000元;二是水務局住宅樓2001年8月開工2002年6月竣工,建築面積3972平方米,每平方米185元,欠人工費224936元;三是水務局辦公樓2002年6月開工2002年11月竣工,建築面積3243平方米,每平方米180元,欠人工費85466元。以上三起案件的遭遇和艱難曲折的討債歷程,希望得到新聞媒體、人大、紀監、政法等部門的同情和幫助,使失信者受到法律嚴懲,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河北 丁寶江)

轉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1108/15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