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民營企業在國內經濟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沒有民營企業的發展,就沒有整個經濟的穩定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就是支持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要充分認識民營企業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幫助民營經濟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落實好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政策舉措,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保駕護航,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工廠石材無法加工時間達一年半了。半年前就評估了,前些時間也驗收審計了,卻一直耗著搬遷費遲遲不到位,安置新場址也沒人管。整個工廠無法生產,處於癱瘓狀態,給生產勞動力就業造成嚴重傷害,還經常逼著我們先拆除建築復綠。本公司與老百姓租賃的場地已於去年7月份到期,為了信譽很無奈的情況下,鄉里沒能實際解決款項,本公司不得不墊付租金20多萬元……」江西永修縣鑫磊石業公司負責人謝新響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修河邊豐源段環評最後一次2016年11月剛驗收合格的,縣裡還下了個紅頭文件,現在卻不認帳了,說政策變了。

在一份題為《關於請求妥善處理永修縣鑫磊石業有限公司企業關停的報告》的書面反映材料中,謝新響陳述了事情經過:永修縣鑫磊石業公司成立於2004年10月,是永修縣江上鄉招商引資企業,相關行政審批文件齊全,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贛)FM安許證字(2004)GG013;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江西通安安全評價有限公司2016年3月APJ(贛)-003);建設項目環境影評價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批複文件,「環驗(200)016號」。縣政府2016年將本公司納入42個環保完善備案項目「永府辦字(2016)168號文件」。公司主要開採花崗石板材加工,佔地21畝,總投資2600多萬元。

其一,關於關停企業的情況說明。2019年4月30日,永修縣生態環境局、林業局、水利局、江上鄉政府等部門對我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下達了《環境監察現場記錄》,以我公司位於修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區域範圍內為由,永修縣環境監理大隊提出「現場處理意見」: 1、立即停止生產;2、在2019年6月20日前,全部拆除,做到兩斷三清,並恢復原狀;3、如違反上述規定,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019年5月28日、8月20日,永修縣環境監理大隊分別下達環境監察現場記錄,並提出現場處理瞥見:1、對現場監察問題進行整改;2、規範廠區環境,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嚴禁切割打磨廢水超標排放;3、規範物料存儲,完善「三防」措施,降低環境風險;4、我局將依法依規對你公司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處理。縣生態環境、江上鄉政府等部門多次到我廠口頭通知我公司拆除,導致我公司2019年4月至今一直停產,造成巨大損失。

其二,關於妥善處理企業關停的理由。我公司建設及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在國家批准修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區之前,按常理在批准修建國家濕地保護區之前,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啟動對我公司資產評估賠償及公司拆遷工作,而事實是沒有開展此項工作,我公司對修河國家濕地公園也不知情;我公司處於修河岸線之內並不在修河灘涂以內,而修河岸線自柘林湖大壩以下至吳城入鄱陽湖流域內居民房等各種建築到處都是,與我公司狀況一樣全部都在修河國家濕地保護區範圍內,為什麼僅針對我公司進行拆除;我公司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修河。公司各種環保治理措施,設施齊全,不造成環境污染更不造成修河濕地污染。

永修縣環境監理大隊下達的3份環境現場監察記錄提出的現場處理意見不一致,按理說以最後的一次為依據,我公司認為是在現在的基礎上進行整改並進行生產。上述部門的行為違反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之規定,我司在接到該書面材料和口頭通知後,五個部門並未依法聽取我司的訴求和意見,侵害了我們依法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們的訴求,一是請永修縣政府組織相關專家就我公司是否有必要拆遷開展評估;我公司對修河國家濕地保護內影響進行評估;在現基礎進行規範整治恢復生產可行性評估;二是如果一定要拆遷,也希望永修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按程序對我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並予以合理補償,並積極配合安置新的場址妥善解決。 (江西永修縣 謝新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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