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9 8 月

酒駕肇事者與死者家屬和解、均同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院不同意

酒駕肇事者劉男與死者家屬和解,雙方均同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不同意,駁回劉男聲請。(資料照)

酒駕肇事者劉男與死者家屬和解,雙方均同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法院不同意,駁回劉男聲請。(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劉姓男子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經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後,雙方都同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劉男為此向法院聲請改行通常審理程序,但屏東地院不認為此案改由法院以一般程序審理會有高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所彰顯的公益性,駁回劉男聲請,可抗告。

劉男主張,他與被害人家屬互動良好,一有空暇,還會到被害人家屬家中問候,真誠感動家屬,並願意接納他,一旦進入國民法官審判程序,在法庭攻防過程中,恐摧毀他與被害人家屬所建立起的平和關係,以及修複式司法精神所欲實踐的核心價值,並非有利於被害人家屬。

劉男認為,被害人家屬好不容易逐漸走出頓失親人之痛,但在國民法官審理程序中,勢必反覆呈現被害人遭車輛撞擊致死等刺激性證據,揭起家屬痛苦回憶,國民參與審判公益價值固然重要,但理當優先考量被害人家屬的感受,故請求改行通常審理程序,以活化刑事訴訟制度。

屏東地院認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除可提升司法透明度,亦可就社會矚目案件,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了解及信賴,除非有國民法官法中所規定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例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表明不願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或涉及國防機密案件等,宜由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否則自應嚴謹認定,以免讓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淪為具文。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劉男所涉案件,並無國民法官法中所規定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檢方也不同意改行通常審理程序,該案並無改由法院以一般程序審理後,會有高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所彰顯的公益性,劉男請求無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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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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