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舒翠玲(中)詐領助理費案,桃園地院今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舒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50萬,全案還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舒翠玲2020年間被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今天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舒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50萬,全案還可上訴。
桃檢起訴指出,舒涉以生病的哥哥、媽媽、友人為「人頭」,從2011年1月起到2020年2月間,詐領助理補助費總計超過980萬元。
舒翠玲從1998年起連任7屆議員、丈夫張曉帆則擔任她的辦公室主任,2人都被起訴,桃院下午變更法條,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夫妻倆皆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須分別支付公庫50萬。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