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通過《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辦法中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這一規定顯然與去年引發熱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形成鮮明對照,該條例規定的是,「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國家干預家庭關係的矛盾和問題
從妻子可查詢丈夫財產到夫妻可互查配偶財產,廣東省的規定似乎是為了避免彼時福建省出台妻子可查詢丈夫財產時所引發的有悖男女平等保護的輿情喧囂。但是,福建省人大出台上述規定的用意也相當明顯:在涉及離婚的家庭糾紛中,往往會出現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狀況不明,而另一方藉此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共同財產的情形,由此就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困難和弱勢一方的財產損失。而在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中,處於弱勢的又常常是女性,所以,「婦女持有效證件可隨時查詢配偶財產」就成為對女性的特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允許妻子查詢丈夫財產的規定是寫在「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中,所以對女性施予特別保護的條文,並不能被理解為僅允許妻子可查詢丈夫,卻禁止丈夫查詢妻子的財產,只是這一條僅為落實「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以及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立法依據也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但從上述條文的變化,仍舊可以看到女性權益保護中面臨的難題: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強調,「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與男性平等。但此處的平等,若無國家促進義務的履行,本質仍舊只是形式意義上的平等。要使兩性平等真正由形式成為實質,就必須藉助國家在促進男女平等和消除歧視方面的積極作為。這種積極義務對於男女在規範意義上的平等當然是補充和強化,其對於矯正因為生理差異、社會評價、父權文化等諸多原因所導致的兩性實質上的不平等而言,也無疑是重要且必須的。
另一方面,國家一旦積極介入,尤其是通過對女性的特殊保護來實現性別正義,就一定會遭遇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的詰問。此處的不平等,既有男性和女性之間的,也有女性和女性之間的。如此,立法者如何化解積極促進兩性平等和不得因性別進行區別對待的矛盾,就成為兩性平權敘事中的亘古難題。
再將上述問題放回到妻子可查詢丈夫的財產規定上,立法者之所以設置這種「特別保護」,無疑就是為了矯正市場/家庭的二分結構下,女性因承擔了大量繁雜卻無法被市場量化和評價的家務勞動和照料勞動所導致的,不僅勞動和價值在很多時候都被漠視,一旦涉及離婚訴訟,女性利益還被貶損甚至是犧牲的現實。
所以,放在這個背景下,大致可以理解福建省此前規定的緣由和邏輯。與此前政府多次提出的「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體系,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一樣,這種舉措都是國家在市場和家庭的對立仍舊尖銳、家務勞動的價值未獲充分重視的背景下,對家庭和兩性關係的強制干預。這種干預除了確保可能處於弱勢的女性在離婚訴訟中獲得儘可能平等的財產分配外,同樣賦予了女性日常對於配偶財產狀況的知情權。
這種查詢和知情,甚至反向提醒更多在市場中賺取財物的男性,其經濟財富和社會地位的獲得是建立在妻子更多家務付出的基礎上,其賺取的市場財富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為配偶的妻子也可平等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儘管突出了對女性的特別保護,卻也容易給人留下僅允許妻子查詢丈夫,卻不允許丈夫查詢妻子的錯誤印象。故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是直接規定夫妻雙方可互查配偶財產,由此也避免了法律只保護女性,卻未保護可能同樣為家務付出更多,在離婚訴訟中同樣會面臨被剝削和壓制命運的男性。
畢竟,儘管在更大比例上,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擔了無法被市場估值和量化的家務勞動,也仍舊存在同樣為家庭作出更多貢獻的男性。由此,從福建省的妻子可查詢丈夫財產,到廣東省的夫妻雙方可互查配偶財產,二者之間的差異可能並沒有法條表述所呈現的那麼明顯,其本質都是國家對於家庭平等的干預、弱勢一方權益的維護乃至對性別正義的矯正。
夫妻雙方財產知情權的範圍與限制
但有意思的是,《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這條位於該辦法的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而非第六章「財產權益」。在「財產權益」一章,該辦法甚至強調,「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
既然沒有被列入財產權益一章,而是列入婚姻家庭權益,說明本條的主要用意,除為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外,還旨在藉由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彼此財產狀況的知情了解,來確保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的忠誠持守義務。
然而,夫妻雙方的忠誠義務本就屬於雜糅了道德和法律雙重色彩的模糊概念,其範圍大致可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感情和性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夫妻雙方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的利益等,這種忠誠義務是否要延續至彼此財產狀況的完全披露不無疑問。
因為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僅規定,對配偶財產的查詢只應用於雙方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若在整個婚姻存續期間,都可允許夫妻雙方隨時互查,接受查詢的機關也隨時有義務為查詢者出示查詢結果,無疑會導致個人自由和隱私空間在婚姻制度下被無限擠壓。這不僅不符合現代年輕人對婚姻關係的期待和想像,也可能會借法律之名形成對個人自主空間的抑制和束縛。
此外,若婚姻制度要徹底凌駕於個人的自由之上,甚至要通過國家干預和政府監督的方式,做到夫妻雙方之間的時時披露和事事透明,這大概率又會成為年輕人新的「恐婚事由」。
故而,對這條的理解、宣傳甚至是適用,還是應盡量限制在夫妻分居、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以及婚姻關係被依法解除後,其目標也不能直接指向藉由財產披露來達到婚姻忠誠,而是為避免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方通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和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來損害對方的財產利益。
女性參與市場工作背後的家庭維繫
要不要允許妻子查詢丈夫的財產,甚至要不要允許夫妻之間隨時互查,本質上又都關涉因市場/家庭的二分所導致的婚姻關係下的壓制和不公。儘管社會觀念一再強調「男女在家庭分工上可能各有不同,但貢獻卻都一樣」,但毋庸置疑的是,家庭中市場財富的主要創造者總會在家庭生活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弱勢一方也一定會遭遇更多的剝削和困境。
這種困境在面臨離婚訴訟時會集中爆發,因為即使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承擔了更多家庭貢獻的一方的利益,但這種泛化的「家庭貢獻」也無法與明確的市場財富獲得同等對待。所以,在離婚訴訟之前就允許夫妻對配偶的財產充分知情了解,可說是事後補救之外的事先預防。
但問題的關鍵是,這種事先知情就可以有效實現婚姻制度之下的性別正義嗎?當進入婚姻就會面臨有薪工作和照顧家庭的兩難取捨,女性還要進入婚姻嗎?再延伸下去,在女性已經開始廣泛參與市場工作的前提下,又該如何維繫家庭?
美國學者愛麗絲∙凱斯勒∙哈里斯在《婦女一直在工作》一書中揭露了一個事實:女性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在工作,只是在較長時間內,這種工作非但未被量化和價值化,甚至都未進入法律所討論的工作權的範疇,宗教觀念和社會意識也總通過拔高和「美化」女性作為家庭道德守護者的方式,將女性牢固地束縛在家庭之內。但堅韌的生命力總會使很多女性逐步擴展工作邊界,從作為母親到作為社會管家,女性開始真正進入作為男性傳統堡壘的市場。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人類社會的工作模式就是按照養家糊口的父親和全職在家的母親量身定做,女性卻已和男性一樣篤信,工作就是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那麼在女性進入市場領域後,家庭又該如何維繫?又有誰來承擔照顧老人、病人和小孩的責任?渴望工作的女性會因此選擇縮小家庭規模,甚至推遲生育,而有財富支持能力的家庭則是將家務和育兒都外包出去,但這不僅會導致其他形式的剝削髮生,也會引發生育率的驟減和家庭作為社會最小單元的逐漸坍塌。
這些事實都說明,家庭和社會之間的緊張關係,並未伴隨女性權利的提升和主體意識的覺醒而消弭,反而以更具張力的方式呈現。也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國家被更多地要求要對原本封閉的家庭關係進行介入和干預。
這種干預,既包含國家和社會對母親的整體性托舉,例如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服務機構,支持幼兒園、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等,也包括允許女性查詢配偶財產此類強硬的舉措,而其目標又都是儘可能幫助女性超越家庭/市場、生產性/非生產性的二元框架,以及解決家庭責任和市場勞動的內在矛盾。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儘管在上述查詢配偶財產的法律規定中,都存在著婚姻中的夫妻忠誠義務是否可延伸至雙方都需巨細靡遺地披露各自的財產隱私這一法律問題,但這些規定都表徵出,國家在促進兩性平等和提升家庭中的弱勢群體方面的積極努力。
而其引發的輿論和質疑又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對性別正義的實現,可能並不能僅依賴於簡單的性別扶貧或是禁止區別對待,而是應著眼於在更宏觀的層面上改善女性在整體社會結構中所處的壓迫性和屈從性地位,也改變「男性必須掙錢養家、女性必須照顧家庭」的傳統觀念。
或許只有在壓制性地位被改變以及傳統性別分工被顛覆後,外出掙錢和照顧家庭才會是男性和女性雙方的自由選擇,二者也真正能夠在不犧牲任何一方的情況下並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