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自己沒讀書和父親掙工分養他讀書,卻被親兄弟這樣算計,真是人心難測啊!」近日,說起與親弟弟康某海的一起繼承權糾紛案,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年逾七旬的康中全老人致函有關部門如是說。

康中全生於1949年9月,漢族,沒文化(曾參加一個星期的掃盲),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松濤鎮五顯村六組。2019年6月,被親弟弟康某海(生於1952年4月)以物權確權康某文(系康中全與康某海之父,2011年9月1日病故)名下的拆遷安置房歸他所有,告上資陽市雁江區法院。其中康某海提供了一份作為判案主要依據的以康中全的名義所書寫的《遺產承諾書》,內容為康中全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承諾書寫於2011年3月6日,並簽有一個名字和5個指紋印。區法院開庭前沒做證據交換,庭審中未當庭出示該承諾書進行質證。
在法庭上的當事人陳述中,康某海的陳述與他本人提供的《遺產承諾書》原件上的指紋印數量自相矛盾。據康中全回憶,2011年3月6日,康某海叫康中全去拿父親折遷搬家獎勵費1500元時,曾叫康中全在一張已書寫好的紙上籤了3個名字和3個指紋印(康中全不識字,僅會寫名字,更不懂在法庭上要求出示承諾書原件),以表示拿到父親康某文一半的搬家費。當時《遺產承諾書》原件就在法官手中,區法院未對雙方當事人對承諾書的陳述矛盾的地方調查清楚便認定其真實性,康某海勝訴。


因從未寫過放棄繼承的承諾書,也未在上簽名按印過,康中全表示不服,上訴至資陽市中院。並要求對《遺產承諾書》進行筆跡和指紋鑒定,同時提供3個證人作證,證明康某文是兩兄弟共同贍養,晚年一家吃住一個月。


中院依職權調取了一份《拆遷摸底表》。該表上註明康某文已故,時間為2010年3月3日,下有康某海簽名,開發區管委會蓋章。當時康某文還健在,不知為什麼康某海明知父親還健在,卻要在寫有康某文已故的《拆遷摸底表》上簽名。法官庭審中明確說老人在,後人沒資格分老人財產,萬一老人要捐給社會和國家呢。
庭審後,法官主持了第一次調解,叫康某海別全要,康中全也別爭多,兄弟倆各讓一步。康某海不同意,調解失敗。過後半個月左右,法官單獨叫康中全去,叫康中全別爭,說你一個子女,康某海兩個子女。最後法官不同意鑒定,也未對承諾書上的疑點逐一審清。康某文拆遷協議上,康某海作為代表人為何被寫在被拆遷人一欄,同時拆遷協議出現兩個被拆遷人版本。中院未排查清,便維持原判。
今年3月,康中全及其家人到法院去調取庭審筆錄,查看遺產承諾書原件以及其它證據,發現跟兄弟倆在法庭上陳述的大有區別,庭審直播也未髮網上。康中全也要求看庭審回放,法官一拖再拖,最後在法官辦公室看了刪減版的回放。然後決定向省高院申訴。申訴理由為:
其一,《遺產承諾書》原件與當事人陳述自相矛盾,沒作鑒定,難辯真偽,導致事實認定不清,缺乏證據證明,不能作為判決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第五十一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按上述法律規定,該《遺產承諾書》書寫時康某文還健在,不存在遺產的產生,直至現在該拆遷安置房也未修好。並附有一份錄音補充證據,該錄音中康某海明確表示承諾書上有他的指紋印,是他寫的。

高院受理後不久,便下達了維持原判。過後又繼續收集證據,抗訴至資陽市檢察院。檢察院受理後指定一名檢察官辦案。檢察官同意筆跡和指紋鑒定。鑒定結果為:指紋不符合鑒定條件,指紋樣本重複按了幾次;筆跡為:康中全的中字下面加了個「心」(康中全會寫名字,是別人手把手教康中全寫的,從未寫個帶心的中字),康中全的簽名為兩個人所為。康中全3字為其本人書寫,下面的「心」字不知是何人加上去的。
看到鑒定書,康中全覺得不可思議。指紋採集一大篇,卻得到個退鑒定指紋的費用,筆跡為兩個人所為,康中全3字筆跡樣本比對差別那麼大,卻說是其本人所寫,另有人添加。
康中全嚴重懷疑鑒定的真實性,找檢察官協商想再單獨作一次鑒定。他不同意,說是只要你寫了,就翻不了案了。對提交的錄音證據他也沒時間聽,其餘6組存在疑點的證據也不會再審。對此,康中全感到很是絕望。
從司法鑒定樣本比對錶來看,上面製作時間為 2020年9月21日,實施日期卻是2019年11月20日。時間跨度10個月,很不可思議。同時現有康某海親口承認(遺產承諾書)上有他按的指紋印,和他書寫的(遺產承諾書)的錄音證據。康中全要求再單獨做一次司法鑒定被拒絕了。
近日,康中全收到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判定書。檢察官沒有全面審查我們遞交的書面證據,也沒聽錄音證據,他說沒時間看、聽這些。我們覺得很冤,那麼費心費力收集的證據檢察官一句話就沒用了。
回首本案,父親康某文還健在,康某海為何在《拆遷摸底表》上註明康某文已死上簽名;區法院為何對康某海的當庭陳述與他提供的《遺產承諾書》原件自相矛盾時不提出質疑;為查清事實真相,中院為何不同意鑒定?檢察院為何對所提交證據不全面審查,對能印證《遺產承諾書》上的指紋是誰摁的錄音證據不予播放;對鑒定的樣本比對製作時間與實施日期存在重大誤差為何不質疑?如此種種疑問,實在令人費解。
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相信此案最終會正本清源,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康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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